第一章 课题综述
邱 闯 联合建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英国工程法协会延误与干扰准则》(以下简称《SCL准则》)目前在国际仲裁工期争议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且预计该规则未来会在与中国当事人相关的工期延误争议解决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例如,FIDIC 2017版工期条款推荐使用《SCL准则》,中国争议解决实践开始逐渐采取工期延误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工期鉴定。
但是《SCL准则》完全是基于英国法,当管辖法不是英国法时,其中一些准则的规定会与管辖法产生冲突。因此,本课题组也希望能够对针对《SCL准则》,编写其在中国法下适用指南。目前本课题组主要针对了一些涉及延期索赔的主要核心条款,进行了专门论述。主要成果如下(见表1-1):
表1-1 主要成果汇总
序号题目《SCL准则》
核心条款完成人单位
1
同期延误对延期权益的影响在中国法下的适用
第10条
徐丹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
同期延误对延期赔偿权益的影响
第10条
卢晓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3
关于时差归属的建议及在中国的适用性的探讨
第8条
胡定成
AECOM
4
承包商提前竣工的性质及补偿
原则
第13条
宿辉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5
建设性赶工索赔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析
第16条
张俊丽
郑州新大方史托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6
“一揽子”索赔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析
第17条
张靖昆
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
7
干扰索赔在中国法律下的适用
研究
第18条
周倩颖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8
工程延期损失相关问题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析
第19、20、
21条
张炯等
中伦律师事务所
9
工期延误中的总部管理费及利润损失索赔在中国法下的适用研究
第20、21条
高印立等
采安律师事务所
专题一:同期延误对延期权益的影响在中国法下的适用
《SCL准则》核心原则第10条和第11条认为:(1)若承包商自身竣工延误与业主自身竣工延误同期发生,则此情况不应减少承包商索赔的应得工期。(2)若承包商由于受到业主延误与承包商延误共同影响而招致额外费用,则只有在承包商将业主招致的费用从承包商延误招致费用识别出来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若任何额外费用是由承包商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此类额外费用的补偿。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徐丹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中国法律对同期延误未有规定,这一概念也并未被中国的司法准确地识别,与之相关的裁判规则也会因为法官对裁判方法的不同运用而存在差异。该专题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提出了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同期延误”(concurrent delay)和“共同延误”(joint delay)。
专题二:同期延误对延期赔偿权益的影响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卢晓平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了同期延误对延期赔偿权益的影响在中国法下的适用。该专题认为中国法以共同过错原则来处理同期延误情况下承包商费用索赔权,同期延误情况下承包商行使费用索赔权须承担相关举证责任;中国法的规则:未区分延误事件是否处于关键线路上,只要出现同期延误且与承包商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则承包商就享有额外费用索赔权。
专题三:关于时差归属的建议及在中国的适用性的探讨
《SCL准则》核心原则第8条认为:时差的值是进度计划中活动的相对“关键性”的显示。因而,一般来说,当时差被耗尽时,完工日期将受到影响。 除非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如果在业主风险事件发生时进度计划中存在剩余的总时差,应该根据业主延误将关键路径上的总时差降到零以下的程度来授予工期延长。
AECOM胡定成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SCL准则》关于时差归属的原则和中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没有冲突,但是在适用时对合同管理的要求较高,如要求承包商及时编制及更新显示关键路径和时差进度计划、保存完善的同期记录等。
专题四:承包商提前竣工的性质及补偿原则
《SCL准则》核心原则第13条认为:若业主的延误阻碍了承包商按照其计划的竣工日期(比合同竣工日期早的一个日期)完成工程,承包商原则上有权获得因业主的延误直接导致的费用,尽管并未对合同竣工日期产生影响(因而无法获得工期顺延)。但是,为确保这一结果,业主需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意识到承包商早于合同竣工日期,提前完成工程的意图,并且承包商的这一意图是现实的且可实现的。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宿辉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以合同当事人对于提前竣工是否有明确合同约定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依合同约定和依法律规定两种处理原则。发承包人对提前竣工及奖励或干扰的补偿已在订立或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则当承包人提前竣工时,承包人可以依约定主张奖励或补偿。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了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可以将提前竣工奖励作为期待利益进行主张。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应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并没有对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或补偿的规定。因此,即使承包人提前竣工,也不会必然导致发包人提前接收工程或就承包人提前竣工而发生的费用向承包人进行补偿。
专题五:建设性赶工索赔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析
建设性赶工(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是美国法庭支持的一个准则,英国法并不支持。《SCL准则》第一版曾不推荐建设性赶工。第二版核心原则第16条认为:若合同约定有赶工,赶工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未约定赶工,但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采取赶工措施的,应当在赶工开始前约定付款依据。缔约方应设法商定采用赶工措施时应保存的记录。如果承包商正在考虑实施赶工措施,以避免由于未收到其认为到期的EOT而导致的违约金风险,然后寻求建设性的赶工索赔,则承包商应首先采取解决争议或分歧措施,根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解决EOT的权利。
郑州新大方史托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俊丽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中国的建设施工管理模式和合同范本下,发包人极大地参与了施工管理,当发生建设性赶工时,由于拒绝赶工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给予延期的行为来源于发包人的指令,因此,在英国法庭建设性赶工索赔不能被支持的障碍不复存在。
专题六:“一揽子”索赔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析
《SCL准则》核心原则第17条认为:尽管法院在审议“一揽子”索赔(global claims)时明显倾向于采取较宽松的做法,但《SCL准则》不鼓励承包商在没有试图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提出综合或“一揽子”索赔的不寻常做法。
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张靖昆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中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关于“一揽子”索赔的概念和实践不同于《SCL准则》。由于承包商在工期延误方面缺乏证据意识和科学管理资料,司法审判中用来认定延误原因和影响程度的手段有限,对于工期延误索赔原因和影响程度难以进行科学准确的定量分析。虽然承包商在延误索赔时常常数额不菲,并声称工期延误非属己方所致,但事实上常常令人失望;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难以使法院对延误原因和影响程度作出准确判断。
专题七:干扰索赔在中国法律下的适用研究
《SCL准则》将干扰索赔作为一种独立的索赔形式,与工期延误索赔相区分。《SCL准则》核心原则第18条认为:只有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或在法律上有依据的情况下,才可因干扰而获得赔偿。干扰分析的目的是证明由于业主负责的干扰事件导致生产率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损失和费用。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周倩颖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总体来说,在建设工程索赔领域,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严谨的操作模式和评判规则,除了某些较为专业的仲裁案件,几乎不会使用到国际上先进的风险、损失分析方法。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时候都无法达到最基本的证明要求,干扰索赔更是几乎没有独立于工期延误索赔出现过。该论文建议,循序渐进,从引进并推广《SCL准则》开始,首先运用于在国内审判或仲裁的涉外工程项目,逐步深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腹地。
专题八:工程延期损失相关问题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分析
《SCL准则》核心原则第19条认为:在可行的情况下,变更可能产生的总影响应由业主/合同管理人和承包商事先商定。如有可能,应确定变更的价格,不仅包括直接成本(劳动力、厂房和材料),还应包括与时间和干扰有关的费用、商定的工期延期以及对进度计划的必要修改。
《SCL准则》核心原则第20条认为: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除实际完成的工作、实际占用的时间或实际遭受的损失和/或费用外,不应支付延期赔偿金。换言之,因变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延长的赔偿是以承包商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为基础的。目标是使承包商处于与雇主风险事件未发生时相同的财务状况。
《SCL准则》核心原则第21条认为:投标书中的管理费与评估因违约或任何其他需要评估额外费用的原因而造成的延误和烦扰的费用的相关性有限。
中伦律师事务所张炯、张文靖和孙傲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工程延期损失的范围来看,“停窝工损失”不能涵盖全部的工程延期损失;从工程延期损失的计算方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SCL准则》的立场基本一致,即要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发生的费用,而非采用在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就变更导致的工程延期费用,其应包括因延期增加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用(如现场办公室的租金、保函保险的续期费等)和价差费用,而不包括总部管理费、利润损失、融资费用、现场直接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的费用。而在确定因延期增加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用时,基于工程延期损失的性质并非违约损害,其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据实赔偿”的违约赔偿原则,即可以工程量清单中与延期相关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用为基础,结合工程延期时间进行折算。
专题九:工期延误中的总部管理费及利润损失索赔在中国法下的适用研究
《SCL准则》关于延期补偿总部管理提供了三个计算公式:Hundson公式、Emden公式和Eichleay公式。其中前两个公式得到了英国法支持,后一个公式得到了美国法的支持。
采安律师事务所高印立和石伟对该原则进行了中国法下的分析。该专题认为,工期延误中的总部管理费及利润损失索赔在中国法下的适用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基于中国法院判决实证研究可知,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索赔面临着诉讼当事人明确提出总部管理费索赔的比例非常低、鉴定机构在计算总部管理费方面存在极大困难和法院对此认识不足等困境。在理论上,除工程管理界对此有所介绍外,法律界也鲜有深入研究。该论文认为,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索赔在中国法下适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可以根据可预见性理论、机会损失赔偿理论和高度盖然性理论进行解释。英美法院使用的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损失“三大公式”以及中国学者总结的计算方法都存在不足。最后,该专题结合中国的建设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对“Emden公式”进行了改进,引入酌定调整系数(K值),可以使该公式更具灵活性、估算金额更接近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