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章程
一、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的性质、宗旨和工作方式
1.1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英文名称为“The Permanent Forum of China Construction Law”,以下简称“常设论坛”)是由成员及观察员组成的旨在促进中国建设工程法律完善与发展的专业交流平台。
1.2常设论坛为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
1.3常设论坛的工作方式是组织工作组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成果,通过成员和观察员对调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促使建设工程法律界就特定问题达成共识,进而提高该领域争议解决的效率和结果的可预期性。
二、常设论坛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1常设论坛由九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九家发起人分别为(按照确认加入常设论坛时间排序):
(1)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
(2)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
(3)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仲”)
(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
(5)广州仲裁委员会(“广仲”)
(6)上海仲裁委员会(“上仲”)
(7)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
(8)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国仲”)
(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法研所”)。
2.2全体发起人签署本章程之日,为常设论坛成立日。
2.3常设论坛成立后,可接收新成员加入。后续加入的非发起人成员限于仲裁机构、法院或法院庭(室)、法学研究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
2.4常设论坛内设:
(1)成员大会
(2)发起人委员会
(3)工作组
(4)专家咨询委员会
(5)观察员
(6)论坛主席、副主席
(7)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成员大会
3.1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有表决权。
3.2成员大会成员对工作组调研成果进行审议和表决。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的,工作组成果成为常设论坛的正式成果。
3.3成员大会成员对本章程修改行使表决权。
3.4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三次,分别为五月、九月第二个周六、十二月的第一周六。会议需要增减或者日期调整的,由当届主席协商决定。
3.5成员大会召开时以下人员应参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但同时为成员代表时除外):常设论坛发起人委员会委员、有关工作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观察员代表、观察员委员会委员、论坛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发起人委员会
4.1发起人委员会由发起人单位代表和秘书长组成;每人一票,除章程修改特殊事项外,对其他决议事项采取简单多数表决制。秘书长列席发起人会议。
4.2 发起人委员会职责如下:
(1)批准和修改常设论坛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报成员大会;
(2)在成员大会无法就特定事项达成一致时,由发起人委员会采取简单多数方式表决决定;
(3)决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
(4)决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席的任命或解职;
(5)决定观察员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和解职;
(5)决定观察员的退出。
五、常设论坛主席、副主席
5.1常设论坛设主席3名,副主席6名,均由发起人单位指派。主席采取轮值制,任期一年。
5.2从第四届开始,增加一名轮值副主席,由当届主席、副主席从非发起人成员中选定。该轮值副主席任期一年,不连选连任。
5.3综合考虑每届主席所在单位筹办会议的便利等因素,各届主席具体产生办法如下:
5.4 主席、副主席、轮值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表决以下事项:
(1)任命下一届轮值副主席;
(2)任命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3)批准观察员的加入;
(4)任命观察员委员会委员。
5.5在进行以上5.4条事项表决时,每位轮值主席两票,每位副主席及轮值副主席一票,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六、常设论坛秘书长、副秘书长
6.1常设论坛设秘书长两名,副秘书长八名,组成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常设论坛的正常工作与运行。
6.2秘书长由《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主编孙巍和贸仲指定代表担任。副秘书长八名(第四届以后增加一名,由秘书长确定其分工),由轮值主席、副主席各指定本单位一名代表担任。
6.3各机构指定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分工如下:
(1)工作组的组建、议题拟定、调研;
(2)成员大会的召开与组织;
(3)常设论坛的推广、新成员和观察员的加入;
(4)调研成果的推广和出版;
(5)规章制度起草;
(6)网站管理;
(7)微信公众号管理;
(8)财务及预算;
(9)评估成员及观察员对常设论坛工作组调研、成果宣传等支持情况。
6.4各机构指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其所属单位确认参加常设论坛的顺序各负责上述九项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每年九月成员大会召开时按顺序轮换调整一次;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就各自上一年度已完成工作情况向成员大会报告。
七、工作组
7.1工作组的调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是常设论坛的工作核心。
7.2每期工作组专家由各成员及观察员推荐,由秘书长会议协商确定。工作组专家不限于机构内部人员,也可以是机构的仲裁员、研究人员或者机构认可的其他外部专家。
7.3每个工作组的负责人为召集人。
7.4工作组调研议题由各成员及观察员提议,由秘书长会议协商确定。
八、专家咨询委员会
8.1专家咨询委员会之职责为促进常设论坛与国际建设工程法律界交流。
8.2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世界顶尖的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组成,设中方和外方两位联席主席,任期两年。
8.3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席应于每年九月成员大会召开时就其工作情况做汇报。
九、观察员及观察员委员会
9.1有兴趣积极参与常设论坛,但不满足成员条件的单位(比如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或个人可申请成为观察员。
9.2 满足成员条件的单位亦可申请成为观察员。
9.3观察员可派员参与工作组的研讨、参加成员大会对工作组调研成果的审议讨论,但不是工作组成员,不参与成员大会的表决。
9.4 观察员委员会之职责为促进观察员与常设论坛的交流,最大限度调动观察员的积极作用,为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提供支持。
9.5 观察员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商提名,由主席会议表决、任命。
9.6 观察员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任期两年,由秘书长会议协商提名,由发起人委员会表决、任命。
9.7 观察员委员会主席应于每年九月成员大会召开时就其工作情况做汇报。
十、支持及费用
10.1各成员应为常设论坛的调研和会议提供便利。
10.2每届轮值主席所在单位应负责筹备成员大会。
10.3工作组成果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各成员及观察员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积极推广(如召开研讨会、网站及微信推广、采纳工作组成果转化为本机构内部工作参考、支持出版发行等),使工作组成果效用最大化。常设论坛会对各成员及观察员的支持情况做跟踪了解和评估。
10.4常设论坛为公益性质,不参与任何商业或牟利活动,不向成员和观察员收取会费。
10.5工作组专家及机构所派代表无报酬,各项费用自担。对工作组专家中的公职人员予以报销差旅费。常设论坛应对工作组专家给予荣誉或其他精神奖励。
10.6于每年九月成员大会召开同期举行发起人委员会会议,讨论常设论坛下一年度预算及费用承担安排。
十一、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11.1本章程经全体发起人签署即生效。11.2章程的修改应经以下程序:
(1)发起人委员会全体成员2/3多数(包括2/3)通过,并提交成员大会
(2)成员大会与会成员简单多数通过。
11.3常设论坛首次成员大会召开前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发起人委员会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即生效。
11.4首次成员大会之后制定或修改各项规章制度(不包括章程),应经以下程序:
(1)发起人委员会全体成员简单多数通过,并提交成员大会
(2)成员大会与会成员简单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