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委托鉴定前的相关事项
9.(确定鉴定事项的一般原则)建议裁判者在确定鉴定事项时,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关联性原则。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当事人所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目的。第二,可行性原则。鉴定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鉴定得出结论的事项以及不存在鉴定程序难以实施的客观障碍。第三,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裁判者在委托鉴定前应尽量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建议对待证事实能不通过鉴定就可以确定的,则不作鉴定;能够进行部分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的,应当事先做好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的论证与确认,事先认定鉴定必需的基础性技术资料。第四,鉴定过程参与原则。鼓励鉴定人员提供鉴定程序的中间成果;鼓励当事人对鉴定人员提供的中间成果充分发表意见,尽可能地减少鉴定次数,严格限制重复鉴定。
10.(鉴定必要性的释明)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裁判者就鉴定的必要性向申请人释明:
(1)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有双方认可的审定文件的,但有证据证明审定文件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双方认可,或者双方已经就工程结算价款或者欠付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签订结算协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前述结算报告或结算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结算意思的除外;
(3)合同约定,逾期不进行或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一方当事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对对方提出的审核意见不持异议,视为一方当事人认可结算审核意见,且有证据证明上述视为认可的条件已经成就的;
(4)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承包范围(指工程项量、质量标准等)未发生变化,或者变化未超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的;
(5)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且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行政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6)根据现有证据,裁判者认为足以能够确认或者计算争议工程价款的,前述可能影响鉴定程序必要性的核心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作为裁判者审查的重点之一。
11.(已经行政审计的工程价款鉴定申请)对于政府投资并已经过行政审计的项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争议价款进行鉴定的,如争议双方未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且不存在本指引第10 条所列其他情形的,裁判者一般应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12.(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的例外情形)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但是因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行政审计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实施,或者行政审计机关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行政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且不存在本指引第10条所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争议价款进行鉴定的,裁判者一般应同意鉴定申请。
13.(工期鉴定的启动)在启动工期鉴定程序之前,建议裁判者对工期是否存在延误进行初步认定。原则上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但难以判定工期延误责任主体或者难以确定具体延误时间的情况下,才宜启动工期鉴定程序。
14.(对鉴定申请的及时决定)建议裁判者结合案情及时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和异议进行合议,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15.(鉴定所需材料的进一步提交)作出鉴定决定后,在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裁判者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合理时间进一步提交鉴定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16.(鉴定参考资料及其提交)某些情况下,鉴于涉案工程技术的特殊性,当事人可在证据材料之外,在鉴定程序进行中向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助于鉴定实施的技术参考资料,但鉴定参考资料宜仅限于有关涉案工程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其内容应可公开查询,且来源于独立第三方。鉴定参考资料不应作为鉴定依据。
17.(鉴定所需材料的准备)建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完整地整理鉴定所需要的证据资料。若案情复杂、资料众多,当事人可以考虑另
行聘请鉴定专业人员协助整理,以便于鉴定工作顺利推进。
18.(鉴定所需基础性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审查)裁判者在委托鉴定之前,应尽可能地缩小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争议范围,将最终仍然存在争议的要点记载在笔录中,提供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按照各方不同的争议主张分别出具鉴定意见,并列入争议项中,由裁判者综合案件整体事实进行最终取舍。但是如果关于材料关联性的争议仅涉及专门性问题,且鉴定机构能够说明相应理由的,可无须按照各方不同的争议主张分别出具鉴定意见。
19.(鉴定所需基础性材料质证效率的提高)建议法官、仲裁员安排当事人及其律师通过自行核对鉴定材料(鉴材)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庭审质证时间,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在此情况下,需要争议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诚信配合,也可以由裁判者主导对基础证据进行质证,如合同、补充协议、开竣工报告等;对专业技术资料如施工图纸、签证单、预算书等,可授权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及时确认,避免裁判者因对专业技术资料的不熟悉而导致的质证无效率。裁判者应引导鉴定机构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并注重异议内容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