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律百科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
第三章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选定
20.(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释明)建议裁判者在选择鉴定主体时不仅要关注鉴定机构的适格性,更应重视鉴定人员的能力和适格性对鉴定程序、鉴定质量的直接影响。建议裁判者在委托鉴定时,释明在鉴定程序、鉴定行为以及出庭接受质询等方面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21.(当事人合意优先)鉴定机构的选择应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待选定的鉴定机构应不受地域限制。裁判者同意当事人鉴定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鉴定后,应当先由双方当事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量的鉴定机构的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无法达成一致的,再由裁判者依照双方当事人有权参与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如摇号、抽签)指定。
22.(选定鉴定人员)建议在确定鉴定机构以后,裁判者应要求鉴定机构尽快书面提交拟指派鉴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并转交争议各方。争议各方及其代理人应尽快就鉴定人员是否回避以及鉴定人员的履职能力等发表意见。
23.(修复方案鉴定人员选择的特殊要求)在工程质量鉴定中涉及工程修复方案的鉴定时,建议选择设计资质不低于案涉工程原设计单位资质的鉴定机构。原设计单位同时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一般应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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