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法律百科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
第七章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41.(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程序之前自行委托的鉴定,建议裁判者不宜仅以单方委托鉴定为由而不予采信,应要求另一方就该鉴定意见发表全面的质证意见。如果经质证,裁判者认为确存在可能导致该鉴定意见错误的重大程序或实体瑕疵,可以考虑另行鉴定;如果该鉴定意见符合证明标准或者可以通过补充或补正而符合证明标准的,可以考虑对该鉴定意见或适当补充或补正后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或部分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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