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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国际仲裁程序令组织事项写作资料汇编-中译版-20220101

D. 庭审

17.  新证据

17.1. 未经仲裁庭事先批准,当事人不得在开庭过程中使用新的证据。在开庭期间提交的所有证据即在开场和总结PPT中提到的证据均应标注证据编号,以便另一方能够确定该证据并非新提交的记录在展示性的证据是只依存于卷宗中的文件时,它们也是可以被允许提交的。

 

18.   时间分配和计时方法

18.1. 在开庭之前,当事人须尝试就开庭日期,包括开庭及休庭的时间午餐和茶歇时间达成一致。如果在日期仍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将决定时间安排。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庭将使用国际象棋计时规则以提示时限,并由仲裁庭/机构管理该计时钟。

18.2. 时间分配-选项1各方将有等量的时长来陈述其案件。

18.3. 时间分配-选项2在陈述阶段中分配给双方的时间由仲裁庭根据双方证人数量等因素来确定。

18.4. 一方开始、结束、直接和再直接询问自己的证人/专家以及交叉和再交叉询问对方证人/专家所花费的时间应计入该方的时间。分配给各方的时间还将包括1翻译的时间如有2用于讨论和解决一方提出的任何程序异议的时间。任何证人/专家回答仲裁庭问题的时间不计入任何一方的时间。

18.5. 双方可事先商定分配给开庭陈述和最后陈述如有的最长时间。

 

19.  庭审卷册

19.1. 如果仲裁庭提出要求,双方应在开庭前合理准备并提供被要求用于庭审的纸质材料卷册,包含双方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人陈述、书面证据、法律授权和其他选定材料。

19.2. 除非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过于繁琐,当事人还应提供庭审卷册的电子版本,如Adobe PDF且内容可被索引和搜索。

19.3. 双方在咨询仲裁庭意见时有必要,必须讨论并努力就庭审卷册的内容、流程和准备工作达成一致。

19.4. 庭审卷册必须按照符合案件及其文档特点的逻辑结构进行分类摆放,例如下面的示例

1案卷A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按时间顺序排序。

2案卷B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词单独分装呈各方可以选择将法律和技术专家的报告包含在此案卷中。

3案卷C事实性证据应单独分装呈各方,或按时间顺序及其他顺序摆放。如果证据以与提交时不同的顺序展示并因此重新编号,则必须提供相互参照的图表。

4案卷D法律专家报告和法律依据单独分装呈各方或者可以将法律专家报告可以包含在案卷B中,在这种情况下,案卷D只包含法律依据有关材料

5案卷E其他专家报告,如技术报告或数量报告,连同附带的证物单独分装呈各方。专家报告也可以包括在案卷B中,特别是如果专家报告没有证据或证据已经包括在案卷C中。

6可选的庭审卷册

 如果证据数量众多,双方还可以共同商定并准备他们认为有用的庭审卷册,如关键证据核心卷册

 如果有许多程序争议和决定,则最好准备一个关于程序命令和程序相关往来函件的案卷。

如果一组庭审卷册需要多个装订夹,这些装订夹应分次编号,例如编号 A-1, 编号 A-2,等等。

19.5. 除非仲裁庭同意或作出要求,否则准备庭审卷册的一方应按以下数量提供复印件:

1仲裁庭成员和仲裁庭秘书(如有)各一套;

2)一套供庭审中的证人及被询问的专家参考;和

3)两套或两套材料以上供对方律师使用,(具体数量)由双方律师商定。

19.6. 准备庭审卷册的一方必须尽量按照收件人喜好的尺寸制作整理庭审卷册,例如按A4A5或美式信纸规格,每页均两面打印,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体积。

19.7. 除非专门制作了上述条文中的关键卷册否则应当避免出现各庭审卷册内的文件重复的情形

19.8. 庭审卷册应:

1封面和书脊上清楚地标明箱号、当事人姓名、活页夹编号和内容,当事人必须对其用不同色彩进行编码;

2)在开头包括一份目录;

3)在每份文件前使用带标签的卡片页来识别文件内容,例如,附件编号(如果附件在案卷C中重新排序和编号,则使用按时间顺序编号的标签代替附件编号标签)、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标题、证人姓名等;和

4)作为一般原则,除非另有约定(例如各方同意按时间顺序汇编所有证物)否则应先整理申请人的材料,然后再整理被申请人的材料。

19.9. 当事人在庭审卷册中添加页码时,必须将页码插入每页右下角的方括号内

19.10. 庭审卷册必须用高质量的文件夹装订,以尽量减少对页面的损坏或丢失,并方便翻页。运输时,文件夹必须仔细包装,以防损坏,并及时交付至庭室地点或每位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位置。

 

20.  直接和交叉询问卷册

20.1. 在开始任何直接询问之前,一方当事人可向其证人或专家提交一份文件夹,其中包含在程序中提交的证人或专家书面证词的副本,以及该方当事人打算在直接询问期间参考的其他文件。该材料的副本必须分发给仲裁庭的每一位成员、仲裁庭秘书、另一方当事人和庭审记录员。

20.2. 在开始交叉盘问前,一方当事人可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或专家提交一份文件夹,其中包含该方当事人打算在交叉询问期间参考的其他文件。该材料的副本必须分发给仲裁庭的每一位成员、仲裁庭秘书、另一方当事人和庭审记录员。

20.3. 所有在直接或交叉询问卷册中的文件材料都应使用仲裁过程中记录的证据编号来标记。如果证据数量众多,当事人可以提交一份证据摘要前提是该摘要被确定为是摘要并提供足够的上下文,以避免错误理解在整个文件中的含义。

20.4. 交叉盘问中使用的证据的译文,应当提供给不懂原文的证人或者专家。译文必须足以使证人理解其文义

 

21.  口头证词的翻译

21.1. 证人和专家如用仲裁语言以外的语言作口头证词,应由翻译人员协助。除关于费用的终局裁决另有裁定外,该费用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承担。

21.2. 除适用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庭的命令另有要求外,当事人可聘用任何胜任的翻译人员无需考虑许可证或资格证

21.3. 当事人可共同或分别聘用一名翻译人员。

1如共同聘用翻译人员,除关于费用的终局裁决另有裁定外,该费用应由当事人分担。如分别聘用翻译人员,除关于费用的终局裁决另有裁定外,该费用应由聘用的一方承担。

2当事人分别聘用的翻译人员可到庭核查对方翻译人员的准确性。此外,除受适用的道德准则或其他规范限制,各自聘用的翻译人员可协助庭审外的准备工作,包括模拟交叉盘问环节,以便翻译人员在庭审中准确翻译,并协助证人和专家熟悉证词翻译的过程

21.4. 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聘请的翻译人员须同意遵守当事人约定的保密规则。

21.5. 当事人须尝试就庭审翻译形式(交替传译、同声传译或混合传译)达成协议。

21.6. 当事人可在庭审前提供一份议定的重要术语和名称的清单以协助翻译人员。当事人也可提供任何其他提交仲裁庭的材料副本,以协助翻译人员熟悉案情,从而提供更准确的翻译。

21.7. 原则上,对翻译准确性的异议必须在所指称的错误发生后立即提出。

 

22.  庭审笔录

22.1. 除仲裁庭另有指令外,当事人应共同聘请一名庭审记录员抄录员

22.2. 庭审记录员必须同意遵守当事人约定的保密规则。

22.3. 除关于费用的后续裁决另有裁定外,提供笔录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经咨询仲裁庭意见,应就任何必要安排达成一致并在庭前电话会议/会议将此类安排告知仲裁庭。

22.4. 庭审前当事人可向庭审记录员提供所有书面意见,以便庭审期间准确记录。

22.5. 庭审记录员应当对庭审过程包括所有证人证词的原始版本和翻译版本录音,以帮助仲裁庭决定是否要求更正笔录。庭审记录员必须根据要求将录音提供给仲裁庭。

22.6. 当日记录情形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庭审记录员应每天将笔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当事人和仲裁庭。

22.7. 实时记录情形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实时记录应当庭作出并提供给当事人和仲裁庭。实时记录电子屏幕应当共享给仲裁庭、当事人以及在作证时共享给需要传译的证人。庭审记录员应每天将笔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仲裁庭和当事人。

22.8. 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更改庭审笔录,必须在收到最后一份笔录之日起10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所有协商一致的更正必须以勘误表的形式作出,同时显示原始记录和更正内容。任何关于更正提议的争议都将由仲裁庭作出认定。仲裁庭可主动更正庭审笔录。

 

23.  证人及专家出庭

23.1. 庭审前,当事人必须告知仲裁庭其准备交叉盘问的(已提交书面证词或专家报告)事实证人和专家的信息

23.2. 仅传唤对方证人情形各方当事人须确定其准备询问的对方专家和证人;除非仲裁庭传唤,未被确定出庭的专家和证人将不会出庭。

23.3. 传唤己方及对方证人情形各方当事人须确定其准备询问的对方专家和证人;未被对方当事人传唤的证人或专家,仍可由仲裁庭或提出该证人、专家的一方当事人传唤。

23.4. 仲裁庭主导证人询问时的替代表述庭审前,当事人应先将其认为有必要出庭的事实证人和专家告知仲裁庭,然后仲裁庭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其要求询问的证人和专家。

23.5. 任何提交书面证词以支持一方主张的证人,如被要求,应当出庭接受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询问。

23.6. 证人未能出庭的后果选项1除特殊情形并/或说明正当理由外,证人或专家未出庭的,仲裁庭将不予采信其先前提交的证词。

23.7. 证人未能出庭的后果选项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己方证人或专家出庭,要求传唤该方证人或专家出庭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仲裁庭申请附加裁定,包括不予采信该证人或专家的先前证词或作出不利推论。

23.8. 经合法许可,仲裁庭可以因正当理由酌情决定允许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询问证人。在说明某一证人不能亲自出庭的理由和一份提议的草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准许该证人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出庭。各方当事人必须确保证人在视频作证时的条件与其出庭时相同,即在作证期间不与其他任何人商讨并可查看双方当事人有关的庭审卷册如有

 

24.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24.1. 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提出要求,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必须在质证阶段出庭接受询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可在庭审中向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提问但提问范围仅限于专家报告和当事人提交的意见中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人陈述和当事人指定专家的报告。

 

25.  当事人与证人和专家的沟通

25.1. 一旦证人或专家提交了证词,在完成作证前该等证人和专家在任何可能出现的休庭或庭审中断期间均不得与传唤其作证的一方当事人或该方律师进行联系。当事人必须尽量在一天内完成对证人/专家的询问。

 

26.  证人和专家在作证前后的出庭

26.1. 当事人须尝试就证人和专家在不作证时能否出庭达成一致。

26.2.选项1】事实证人和专家在作出口头证言前不得进入庭室。

26.3.选项2】事实证人在作出口头证言前不得进入庭室。

26.4.选项3】事实证人和专家在作出口头证言前后均不得进入庭室。

26.5.【当事人代表的例外】尽管有上述一般原则如果事实证人同时也是当事人代表时,随时进入庭室这类人员的身份应在庭审前由当事人商定。仲裁庭可根据情况酌情决定首先或在庭审初期对这类证人进行询问。

26.6.【仲裁庭明示允许的例外】尽管有上述一般原则,但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经仲裁庭明确许可,证人或专家可随时进入庭室。

 

27.  证人和专家的询问顺序

27.1. 选项1当事人引导的证人询问】 在庭审之前,当事人可以就询问证人和专家的一般顺序达成一致。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按照以下顺序:

1由申请证人/专家出庭的一方直接询问;

2对方当事人进行交叉盘问;

3申请证人/专家出庭的一方再次询问;

4再次进行交叉盘问(仅在申请证人/专家一方再次直接询问且仲裁庭授权的特殊情况下)。

27.2. 选项2由仲裁庭引导的证人询问】除非当事人在开庭前同意采用不同的方式,否则开庭时询问证人和专家的顺序如下:

1仲裁庭对证人/专家进行询问;

2如果适用,由申请证人/专家出庭的一方询问;

3如果适用,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交叉盘问;

4在仲裁庭授权的情况下,申请证人/专家出庭的一方再次直接询问,对方再次交叉盘问。

27.3. 在庭审之前,各方必须尝试就听取证人和专家发言的特定顺序达成一致。如果各方当事人不能就发言顺序达成一致,则各方提出的顺序必须提交仲裁庭审议。协商不成的,申请人的证人应先出庭,其次是被申请人的证人,再次是申请人的专家,最后是被申请人的专家。

27.4. 当事人可以约定或者由仲裁庭决定,按照争议事项或程序阶段安排时间分别处理各个问题。

27.5. 仲裁庭可以在任何阶段向证人/专家进一步提出其他问题。

 

28.  专家联合签署的证词(报告)

28.1.选项1】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共同签署专家报告的,应当共同接受交叉盘问。如果某位专家在联合报告中确定只对报告的特定部分负责,那么因此该专家只针对该特定部分接受交叉盘问。 

28.2.选项2】如果报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共同撰写,可能会要求主要作者接受交叉盘问并回答有关报告全文的问题。如果主要作者不能就报告的全部内容接受交叉盘问,则应在限定日期之前通知对方,并具体说明各位作者负责处理的特定章节或段落。然后对方可以决定传唤一位或两位作者,对他们负责的报告部分进行交叉盘问。

28.3.选项3】两名及以上专家共同签署报告的,应当分别接受交叉盘问。

 

29.  询问范围

29.1. 【直接询问】申请证人或专家出庭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简短的直接询问,询问范围仅限于介绍证人或专家,确认书面证词或报告,并确定该证人或专家可能希望作出的任何更正。

29.2. 【范围更广泛的直接询问】此外,申请证人或专家出庭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庭的决定,仅就证人陈述或专家证言所涵盖的事项进行简短的直接询问(例如20分钟)。此类直接询问不得引入书面陈述或报告未涵盖的新事项,除非是针对反驳意见中提出的新事项或在反驳意见后提交的任何材料中提出的新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的证人或专家也可以对反驳意见或后续提交的材料中有关事实陈述的事项作出回应。

29.3.【专家总结报告的情形】此外,每位专家可以向仲裁庭简要(例如20分钟)总结或解释其专家报告。

29.4.【交叉盘问-选项1】 交叉盘问可包括与仲裁有关的任何事项。

29.5.【交叉盘问-选项2】交叉盘问的范围必须限于证人/专家的书面陈述的内容、证人/专家的可信度、直接询问中提出的与争议直接相关的,涉及证人个人的事项。

29.6.【再次直接询问】再次直接询问的范围将仅根据对方交叉盘问的内容确定,对未在交叉盘问中出现的事项不得提问。

29.7.【再次交叉盘问】再次交叉盘问只在仲裁庭授权的例外情况下进行,而不在证人/专家接受再次直接询问的所有情况下进行。再次交叉盘问的范围仅由对方再次直接询问的内容确定,因此不得就再次直接询问中未出现的事项提问。

29.8. 尽管当事人对证人询问的范围有约定,但每一方都有权向仲裁庭申请扩大或限制询问的范围。

 

30.   最后陈述

30.1. 当事人可以商定进行最后陈述,作为庭后书面总结意见的补充或替代。

30.2. 当事人可以商定最后陈述的最长时间,或者同意使用国际象棋计时器所显示的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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