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开庭准备
14. 仲裁庭的审前合议
14.1.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的规定时间和期限内会面,以便审查案件材料。庭前合议后,仲裁庭应当将希望当事人在庭审中处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当事人。
15. 庭审前会议或者线上会议
15.1. 庭审开始前至少(14)天前,仲裁庭应当和双方召开一个(线下/线上会议)来确认庭审的程序细节安排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适用):
(1)与开庭地点相关的组织安排;
(2)参与庭审的各方人员;
(3)庭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预计的休息时间安排;
(4)根据“国际象棋”计时规则或仲裁庭允许的任何其他计时器为每一方分配时间;
(5)每一方提供证据的预期顺序,包括是否将证人按类型分组(例如,事实证人、技术专家、法律专家、损害赔偿专家);
(6)询问证人的方式和程度(比如仲裁庭主导的询问式或者各方主导的对抗式);
(7)证人隔离;
(8)相关翻译和/或速记安排;
(9)庭审中使用的演示性证据(比如展示PPT),包括考虑是否选择在展示之前分享给对方,以便对方有机会提出异议;
(10)视觉辅助工具的使用(比如投影仪);
(11)仲裁庭可能提出的问题清单;
(12)双方就引起它们之间争议的事项商定编制的时间表;
(13)任何尚未解决的对证据的异议;
(14)庭审之后的备忘录;
(15)缴费事项;和
(16)任何其他事项
15.2. 各方应当在(会议/线上会议)前至少(7)天告知仲裁庭以及对方当事人,其对这些事项或将在会议/电话会议上讨论的任何其他程序事项的立场。
16. 庭前专家会议
16.1. 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在开庭前开会讨论有关问题,以确定一致意见并缩小争议。此外,也可在证据质证期间召集专家。
16.2. 双方必须为上述专家会议达成一项约定,包括是否应当有法律顾问在场、是否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准备一份专家共同意见。如无该约定,则仲裁庭可对此问题出具一份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