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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国际仲裁程序令组织事项写作资料汇编-中译版-20220101

E. 庭后程序

31.  庭后书面总结意见 

31.1 情形1–庭前要求准备庭后书面总结意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指定日期同时提交庭后书面总结意见,其篇幅由仲裁庭在庭前或庭审时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且双方当事人应在指定日期前同时提交庭审回复意见,其篇幅由仲裁庭在庭前或庭审时期间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

31.2 情形2–庭审结束时要求庭后书面总结意见双方当事人根据庭审情况在庭审结束时决定是否提交庭后书面总结意见,其篇幅由仲裁庭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

31.3 庭后书面总结意见的范围仅限于庭审时产生的争议部分,而不得重复其在庭审答辩时已陈述过的观点。此外,仲裁庭还应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以供双方辩论。

 

32.  关于仲裁成本的意见

32.1. 【选项1—包含在庭后书面总结意见中庭后书面总结意见应当包括当事人关于仲裁费用的意见,其中应当包括提交方涉及的法律费用和相关支出费用。在费用意见中,每一方当事人均应说明关于支付费用理由的法律论证以及费用分配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前同时提关于仲裁费用意见的答复。

32.2 【选项2—费用意见书当事人应当在前提交费用意见书。每一份费用意见书中应当包括一方法律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内容,以及提交费用的理由的法律论证、当事人之间的费用分配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前提交关于仲裁费用意见的答复。

 

33.  程序终结

33.1 仲裁庭应当在最后一次庭审或归档后的合理时间内正式终结仲裁程序。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或由当事人申请,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重新启动仲裁程序。

 

34.  决定

34.1 庭审结束时,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裁决作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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