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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与透明度的可行性研究

第一章 网络立案

一、概述

自2015年5月1日始,中国法院全面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在收案数量、工作机制等方面面临新的、日益加剧的压力。在仲裁领域,仲裁机构一直在进行提高立案效率的尝试。近些年,互联网商业模式(如互联网金融等)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大批单案标的小、类型化明显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涌入对传统仲裁方式的效率提出更高要求,互联网仲裁应运而生。2017年下半年开始,从事网络仲裁的撮合平台数量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同时,以网络仲裁形式对互联网金融借贷纠纷进行裁决的仲裁机构也从屈指可数发展到全国各地多家仲裁机构积极推进。使用网络仲裁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幅增加,多个头部互联网金融机构均在使用网络仲裁进行贷后处置。在仲裁的立案环节,存在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提高立案效率的动力和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对于适应新环境下的立案实务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立案的现状

(一)网络立案的制度基础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第14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这是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网上立案,将其作为法院立案方式的一种。

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下简称《智慧法院意见》)提出,“建立完善网上立案系统,推广网上异地立案,与法官工作平台无缝对接”。该意见明确提出网上立案的发展和具体推广方向。


(二)中国法院在网络立案方面进行了良好的尝试

目前,地方各级法院纷纷推出了网络立案,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网络立案的试行工作。

1.北京法院网络立案的先行先试经验

2014年开始,北京法院推行网络预约立案。网络预约立案可通过审判信息网提交申请,但审核通过后当事人(参与人)或者代理人仍需亲自前往法院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立案手续。网络预约立案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部分案由的一审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只开通了民事案件的预约立案。

2016年1月1日起,北京法院又推出网络直接立案,并对外公布《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第2条规定,“网上直接立案是指代理律师通过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北京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并要求代理律师在一定时限内寄送书面诉讼(申请)材料、交纳相关费用的工作机制”。这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立案。但目前能够通过网络立案的申请主体还仅限于代理律师,有一定限制。另外,能够直接网络立案的案件类型也有限制。网上直接立案适用于北京高、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执行案件,但诉讼保全或特别程序案件除外。同时,对案件数量较大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的商事案件在包括基层法院在内的全市法院范围推行网上直接立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已开通了知产行政案件的网上直接立案,知产民事案件也将于近期开通网上直接立案。

2.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先行先试经验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www.netcourt.gov.cn(以下简称诉讼平台)是网上审理涉网纠纷的专门平台。目前,诉讼平台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当事人使用诉讼平台系统,首先需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其后,选择起诉类型、案由,并将起诉状内容、证据名称及来源、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基本诉讼材料进行线上提交,纸质文本拍照或扫描上传。互联网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诉讼平台传输原始数据、资料作为起诉材料。诉讼平台的受理环节均是在线完成:在线审查、在线补充材料;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在线告知后,原告提出异议的,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纠纷,经在线告知后,原告表示无异议的,作线上退回处理;对需要在线补正材料,未按给予的补正材料时间进行补正的,作线上退回处理;网上发出受理通知;在线缴费,原告可以通过支付宝、网银等直接进行交纳。由于该系统使用中国手机号进行注册,并通过支付宝进行认证,对于不在中国居住、不使用中国手机号或者支付宝的外国当事人尚不够方便。

从2017年8月18日正式挂牌至今,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案件超过11,600件,其中60%的案件实现在线庭审、在线裁判。线上关联案件平均庭审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38天,相较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用时3/5和1/2。

(三)外国法院创设了弥足借鉴的先进机制

纽约州网上立案系统名为New York State Courts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NYSCEF)。用户可以在NYSCEF上下载有关该系统的如何使用的教学文件,里面详细记载了网上立案的一般流程。同时,NYSCEF还有一个镜像教学系统,用户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学习者账号,以供初学者练习及熟悉网上立案。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可以网上立案。律师已经不需要亲自到法院提交案件资料办理立案手续。在非常有限的几个案件类型中(比如选举法有关的案件),律师仍须到法院提交纸质资料办理立案。截至2017年,纽约州法院系统已通过网上立案160万余件。

注:此图截于NYSCEF官网https://iapps.courts.state.ny.us/nyscef/HomePage,2018年11月30日。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当事人可以通过郡县法院(county court)或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民事诉讼。一般而言,标的额10万英镑以下的案件由郡县法院审理,之上的由高等法院审理。郡县法院和高等法院均可通过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立案,但系统略有不同。郡县法院的金钱给付案件可以通过“在线金钱索偿”(Money Claims Online)系统提出立案申请。在高等法院,当事人则可以通过一个名为“CE Filing”的网络系统提出立案申请。该系统最初只允许律师使用,但自2017年10月起向社会开放,对于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则强制适用此系统。只要是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就不用再亲自去现场办理。

同时,英格兰和威尔士专门出台了针对在郡县法院提起“在线金钱索偿”的操作规范——Practice Direction 7E,以及针对“CE Filing”的 Practice Direction51O。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系统还为用户提供网上立案系统的用户指南(User Guide)。

(四)中国仲裁机构的积极探索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之中以北京、广州、上海、深圳仲裁委等为代表的一批仲裁机构在积极实践网络立案,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建立网上立案系统,当事人通过手机号码即可注册,还可绑定微信账号,易用方便。立案人可通过系统成功预约后,立案秘书对

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导入办案平台,方正式进入收案阶段。通过网上预约,当事人不但能够提前检查、确认材料信息,还能够缩短现场立案时间,提高效率。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在2012年就开始实施网上立案,2016年开始实施微信立案。《仲裁法》下可以受理的案件,都可网上立案。目前广仲的在线仲裁系统已经相对完善,当事人可以通过广仲官方系统以及与广仲系统对接的第三方系统提交立案文件。只要材料齐全,符合立案要求并缴纳完毕费用,即可立案,无须现场确认。

2017年4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正式开通网上在线立案平台。仲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上仲官方网站进行网上立案申请,填写和上传仲裁申请材料。上仲通过网络平台对仲裁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则电话或短信当事人进行预交费。当事人将仲裁费预缴至上仲银行账户后,上仲正式立案。上仲的网上立案系统无须当事人进行用户注册,可以直接进入系统进行立案操作。另外,不同于有些机构仅提供网上立案预约,上仲网上立案实现了立案流程全覆盖,当事人网上立案操作完成以后,经立案人员审查通过,即可凭手机短信缴费,完成全套立案程序。最后,立案操作的无痕化也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在网上立案过程中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泄露。

2016年3月1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于广东省自贸区前海片区设立了深圳网上仲裁中心,提供网上立案、送达、开庭等全流程及证据固化存储等云服务。与之相应,深仲网络仲裁规则也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深仲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合并,整合升级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院)推出了更为优化的服务系统。

当事人登录仲裁院官网www.sccietac.org,点击“在线服务”。首次登录需要完成个人账户的注册工作,注册账号可反复使用,另立案件无须再次注册。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整体注册一个账户,再在账户里添加具体的律师信息。登录系统后,选择“申请提交案件信息”,根据提示分步输入当事人、代理人、请求信息等案件信息。


当事人输入并提交案件信息后,将立案所需纸质书面材料通递送仲裁院,即可立案。案件进行过程中,登录系统,可以进行上传案件材料附件、选择仲裁员、查看案件进度等操作。

注:上述图均截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sccietac.org/web/news/detail/1771.html,2018年11月30日。


三、网络立案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节“起诉和受理”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和方式。第120条规定了起诉的方式,也即立案的方式,“递交起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困难的……记入笔录”。按照该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供书面材料。《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的规定,还是基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对于网络立案提交电子材料的方式未予规定,因此网络立案在立法层面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二)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网络立案方式具有节约资源、省时、快捷的特点,但目前法院的立案方式仍以窗口提交材料立案和邮寄材料立案两种方式为主,网络立案方式还未列为法院立案必须提供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仅倡导各地法院提供网络立案方式,但未强制要求必须提供。因此,各地法院提供网络立案的情况参差不齐,经济发达地区提供网络立案相对比较早,而经济落后、偏远地区甚至仍未提供网络立案。

(三)网络立案仍流于形式,并未实现网络立案的实质内容

目前,大部分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的网络立案(网上立案)仅是通过网络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预约立案;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的材料通过初步审查后,还需要当事人预约到相关机构窗口进行立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立案。

(四)网络立案在具体操作上缺乏统一的流程

“非面对面”是网络立案的突出特点,由此在适用范围、身份确认、材料提交、审查流程等各个环节,存在与传统现场立案的重大区别,需要进行周密的程序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虽然涉及网络立案,但都是倡导性的原则性规定,集中突出“提供网络立案、方便当事人诉讼”。但对于如何进行网络立案、如何提交电子材料、电子材料的种类、形式和效力、网络立案流程等方面,未见具体规定。总的来说,有关网络立案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方面的规定仍属空白,亟须出台相关规范和具体指引。

从各地法院开通网络立案系统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各地做法并不统一,形式多样。各法院提供的立案窗口不同,申请立案人,特别是代理律师在不同的法院立案,需要学习不同法院的立案系统才能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网络立案操作,而花费在学习立案流程上的时间其实也是一种浪费。如果立案系统的设置、流程、技术指标全国统一,律师只需要一次学习,就能在全国各法院实施网络立案,规范、省时、方便。


  四、建议

(一)网络立案的基础准备

就网络立案系统软件,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统一的流程、技术标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开发网络立案系统。

美国纽约州的NYSCEF系统可资借鉴。为确保网络立案人身份真实,在纽约州进行网上立案,首先需要在NYSCEF 系统上注册一个账号,使用生日、社会保障号等个人信息作为验证手段。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当事人在线填写立案申请表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原告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被告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案情及诉讼请求的简要陈述(通常不超过十行文字,更为详细的事实、诉讼请求需要在网络立案之日起14日内另行向法院提交)、经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Ibelieve/The Claimant believes that the facts stated in this claim form are true.”)。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也需要作出相同的承诺(“I believe/The Defendant believes thatthe facts stated in this defence are true.”)。

由于网络立案即是互联网办案的基础与起点,一方面应当做好网络立案系统本身的系统准备;另一方面也应当明确,网络立案系统应当与办案系统、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做好衔接和匹配,应当在设计之初即做好系统的整体化方案准备。

(二)网络立案的适用范围

目前通过网络手段解决纠纷的主要模式包含以下三种:(1)网络手段解决部分程序问题但办案过程仍然线下化模式;(2)案件办理过程全部在线处理,但限于书面批量审理模式;(3)通过视频开庭与证据传输等手段的在线审理模式。

立案是上述三种模式里运作较为成熟的环节,完全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建议对于法院受理的、适用网络立案的案件类型予以区分界定,分别明确必须适用、选择适用和不可适用的案件类型。同时,以必须适用为原则,以选择适用和不可适用为例外。必须适用,是指排除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强制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立案。选择适用,即该类型案件要适用网上立案,需要基于双方的同意。对于此类同意的意思表示载体,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条款或管辖合意来判断。不可适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能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立案。建议不可适用的案件类型:(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

(三)立案人身份信息核实与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可以通过证件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对立案人身份信息予以核实与认证。

实践中,针对自然人的“证件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和针对法人单位的“证照比对”身份认证方式已经普及。从各地网络立案对申请人的身份限制来看,网络立案全部直接对律师开放,对自然人开放的法院并不多。浙江法院的立案系统对自然人开放,但自然人在申请立案前的注册环节需要提交照片、并进行人脸扫描等步骤。对于自然人身份的真实性,浙江法院还采取了与“支付宝”合作的方式,通过调取申请人“支付宝”的相关信息,来确定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以防他人冒名恶意立案。

综合以上,针对立案人身份信息核实与认证可以实施的具体措施:

1.依托各类资源,规范和统一网络立案的身份认证标准

按照2018年7月25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综合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等国家认证资源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于2019年年底前建成,并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运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设全国律师信息库。该库可以为全国法院提供律师的相关数据,各地法院通过该库的接口核实网络申请立案的律师身份。我们设想,对于上述资源中的信息,可以开发与网络立案系统对接的技术通道,通过相应技术方法实现对立案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

2.明确网络立案身份认证的技术方法

建议要求立案人通过手机、人脸识别等方式在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网络争议解决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立案人需同时提交身份证件照片或扫描件正反面,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或扫描件;立案人委托律师代理立案的,律师的系统账号及密码可与其律师执业证号信息等联系,以此来核实其身份。前述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全国律师信息库建成后,则以相关系统中的信息为核实依据。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后台自动/人工方式完成材料审核和实名认证,并通过网络方式即时通知立案人。

(四)网络立案材料的形式要求

网络立案的便捷之一就是可以通过网络提交电子材料。而电子材料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格式,如文字材料需要做成WORD 文件或者 PDF 文件,图片需要JPG或其他格式。格式不明确或不统一,都会给申请人、法院、仲裁机构接下来的处理工作都带来不便。

纽约州法院对网络立案系统中上传文件有统一的格式要求,比如必须为PDF-A格式的文件,200DPI 的最低分辨率要求,不得插入 Javascipt 等软件插件,不可使用安全措施加密,须隐去敏感信息等。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将被系统检测而无法上传;敏感信息若遗漏未抹去,法院则将会用技术手段自动识别并涂抹隐去。

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当事人通过“在线金钱索偿系统”向郡县法院提交的立案申请表不得超过1080 个字符(包括空格),通过 CE Filing 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文件每份大小不得超过50MB(超过需要拆分)。

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对于申请人通过网络立案应提交哪些材料,目前未见相关规定,大多数法院还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立案的标准来把握,各自制定各地标准。如《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工作办法(试行)》和《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工作办法(试行)》中,对申请立案提供材料的要求并不统一,特别是预约立案中要提交材料的要求不具体,申请人的可操作性不强,也给法院立案受理增加了一定工作量。

综合以上,对网上立案材料的形式要求建议:

1.统一各网络立案提交电子材料的格式。如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WORD 格式的电子文本,其他材料 PDF 格式的电子文本,并限制一定的文字数量。图片材料的提交,需要确定图片格式,如JPG、BMP等格式,并规定图片的大小。全国统一的格式,有利于律师或当事人按照要求制作电子材料,也有利于法院立案系统的运行,也方便法院对材料的审查工作。

2.对各类材料需要做成何种格式的电子文本作出明确要求。如起诉书、答辩状、录音内容等当事人为起诉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必须提供WORD 格式,不能是对书面材料进行拍摄后提供的图片文件。如证据材料必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图片格式或PDF 格式的电子文件;如证据所载文字不清时,可以附以 WORD 格式的文字材料用来说明。只有明确统一的格式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在制作材料时才能统一,也为之后的庭审中需要的电子材料做好对接。

3.立案、审理、执行所需电子材料的格式应当统一。立案时所提供的电子材料,应当考虑到整个审判、执行所需材料衔接的问题,即立案所提供的电子材料,在审判、执行过程中都可以直接使用。因此,对于立案所提交电子材料的格式,应当与审判、执行中所需电子材料的格式一致,能保证各系统调用电子材料的便捷性和当事人提供材料的一次性,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五)网络立案的材料审查

立案阶段,申请人为提交材料的一方,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仅进行初步的审查,并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的规定,即以形式性审查为主。在立案阶段对方当事人并不参与立案程序,对申请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要求不高,审查电子形式的材料已经可以满足立案的需要,所以可以不核实原件与电子材料是否一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当事人通过CE Filing 向高等法院提出立案申请,以及立案之后利用该系统传递诉讼文件时,需要妥善保存提交文件的原件,以应对对方当事人或法院可能提出的检查要求。

基于网上立案文件审查的特点,我们建议:

1.在立案时,要求网络立案申请人(原告)必须承诺并遵守《网络立案承诺书》,声明并承诺立案所属事实属实,请求有法律依据,并应逐项明确所提交证据是否有原件。如果声明有原件的,原件与网上立案提交的文件应一致,并确保保留原件备查。案件审理中,如果发现网上立案所提交材料实际无原件(而在立案时谎称有原件),或者所提交材料与原件不符的,应当受到惩戒。

2.在立案阶段建议不核实电子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通过上述声明、承诺与处罚的方式保证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也实现网络立案方便、节约、快捷的初衷。

3.还应当倡导建立电子证据制作与存储的技术标准,探索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强应用分布式计算存储和信息加密技术等手段建立符合电子证据标准的信息存证固证方式,从而实现证据的电子化与证据的可溯源,从根本上解决证据真实性的核实问题。

(六)网络立案的受理

在纽约,当事人在NYSCEF 系统中完成立案后,法官助理会审核并为案件分配一个案件号。立案生效的时点与诉讼时效直接相关,殊为重要。立案产生法律效果以成功网上提交案件及获得确认函为准,与分配到案件号的时间无关。如果起诉文件中有文件形式方面的错误,或者是误传的无关文件等明显失误,法官助理会要求更正或退回立案,但该退还不影响立案的法律生效时点。当更正或重新提交案件后,立案的法律生效时点适用第一次提交的时间。在英国,当事人在网上填写完立案申请表之后,法院发出立案申请,就视为发生立案效果。就中国大陆的法院立案受理,我们建议:

1.建立立案受理自动审核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登记立案规定》给网络立案受理的基本条件提供了规范性依据。网络立案的受理条件,可以借鉴该规定第4条。该条明确了民事立案所需要的具体材料要求:“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建议在网络立案系统中,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网络页面,申请立案人按照要求填写完成相应页面,经系统自动审核,满足相应条件,即可完成网络立案的受理。如不符合相关要求,网络立案页面出现红色特别提醒,提醒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和要求。

系统自动审核而通过的网络立案材料,进入受理环节。这样既符合《登记立案规定》中登记立案受理的要求,也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受理后分配受理号

《登记立案规定》第2条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该条要求当场立案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需要进行审查。因此,网络立案受理后,需要法院立案人员对材料实行审查,受理与决定立案之间需要一定期限。在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期间,为方便法院对受理案件的管理,也方便当事人对法院受理后审查结果的查询,受理系统应当自动分配一个受理号(非正式立案的案号),作为立案受理的记录,类似于案号的作用和功能,只在受理后决定立案前使用。受理号可采用法院的现有编号,如北京朝阳法院的受理号可以编写为:“(2018)京0105民网受××××号” 。

(七)网络立案的审查

纽约法院的法官助理在审核立案时不会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如前所述,法官助理仅在非常有限的几种情形中会退回案件材料或拒绝立案,比如上传了其他案件的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并非法官助理的偷懒或约定俗成的操作,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纽约民事诉讼规则CPLR 2012(c)规定了法官助理不能因除了明显形式错误或失误以外的原因退回或拒绝立案。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立案审查也主要是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要求。在网上立案审查过程中,建议不要将“案由”作为审查的内容。有个别法院在立案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在诉状中写明“案由”,“案由”不对不给立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案由是法院内部对案件管理的分类,并非当事人的义务,法院不应要求当事人确定“案由”,更不应因为当事人确定的“案由”不对而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规定》第8条规定了审理期限,网上立案的审查期限也应遵守该规定的期限。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在线办理的特点,建议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到达法院的相关系统之日为起算时间。

(八)网络立案的退回与材料补正

网络立案所提供的材料均电子材料。电子材料比实体书面材料的优势之一是不需要人工参与转递,节省人力、物力等资源。另外,电子材料不同于实体材料的优势是其数据存储的虚拟性,基本不需要物理空间,可以大量存储。满足一定结构化要求的数据,可以存储在相应的公共平台上,作为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重要资源。因此,对于网络立案中电子材料的退回与材料补正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网络立案的电子材料,不需要设立退回程序,只设立通知当事人补充或重新提交的程序。理由如下:首先,材料退回当事人没有实际意义。电子材料不同于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退回当事人后,当事人可以保存,以备用;而电子材料当事人都存储有电子版,退回来多一份并无实际意义。其次,不退回还可以减少法院工作人员的操作,减少系统设备的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最后,不退回的材料仍留存在系统中,当事人对法院要求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有异议时,可以备查。

(九)网络立案的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建议在线告知立案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对于立案人存有异议的,建议以在线方式出具相关文书并在线送达立案人。鉴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法定的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之一,从普通法院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在送达方面突破“三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不能电子送达的规定,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以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时,针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从技术上开发单独的操作渠道,形成独立的电子档案,协调上下级法院的流程。以便一旦当事人不服裁定而提出上诉的,同样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提出上诉、电子方式送达上诉状、二审法院可以直接调取电子诉讼档案,二审法院可以在线审查并作出终审裁定。

(十)网络立案的异议救济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任何由法院程序引起的争议,无论是在网上进行还是线下进行的程序,都可以通过“程序听证会”(procedural hearing)来解决。目前中国法院的《登记立案规定》第7条对于当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现有的立案程序只给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一次补正的救济机会。

网络立案仍是立案的一种方式,对于立案的实质性要求,仍然采用《登记立案规定》的要求,即采用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一次补正的救济程序。另外,我们建议设立恶意立案惩戒制度。网络提交立案材料便捷、低成本,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恶意滥诉、立案的情况。对于审查不能通过,而多次提交材料申请立案,材料的基本内容未有明显不同的当事人,建议给予惩戒,防止恶意立案,浪费社会资源。

(十一)网络立案的立案通知

现有的网络立案实践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基本上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来通知。我们建议除短信送达外,还通过开设专门办案(诉讼/仲裁)平台系统内的通知及邮件通知。通知内容为当事人立案受理结果,并将“案号”一并发送至当事人(发送方式涉及送达,详见送达)。另外,通知中还应当明确费用的交纳方式、数额、期限、法律后果。

(十二)网络立案的费用缴纳

通过纽约州法院NYSCEF 系统、英格兰与威尔士“在线金钱索偿系统”及CE Filing系统网上立案均可在线缴纳诉讼费用,不需要为使用网上立案支付额外的手续费。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存在例外情况,即在适用《破产规则》(Insolvency Rules)的案件中,某些费用的缴纳排除网络付款方式,如在解散公司请求中需要支付的保证金只能通过支票缴纳(the official receiver’s deposit for awinding up petition)。

北京法院与农业银行合作,通过农业银行的网银可以实现网络交纳诉讼费,不需要当事人到法院窗口或银行柜台交纳。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情况实时同步到法院案件系统中,方便、及时。但目前通过网络交纳诉讼费的方式,仅限于农业银行的网银,其他银行还未开通。对于没有农业银行网银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不便。

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银联商议,实现各银行都可以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时还应配合采用在线缴费的方式,即原告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直接进行交纳。在原告完成缴费后,应当在线形成缴费凭证,并允许当事人和法院在线下载缴费凭证或将缴费凭证自动整合到案件的电子档案之中。

(十三)网络立案与后续程序的衔接

建议立案与审判系统的对接。将立案系统与审判系统对接,立案时所提交的电子材料,直接对接审判系统,作为审判系统的材料。从实际运转情况看,目前,几家先试先行的互联网法院已经初步实现“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档案并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案卷移送和归档”的操作。如果下一步在各类普通法院中也推行网络立案,则需要有权机关出台相关规定,统一规范网络立案中当事人电子材料的提交程序、标准和要求,完善电子材料向诉讼材料的转化流程,肯定电子材料的法律效力,让电子材料在案件审理中“名正言顺”。

建议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系统的对接。实现上下级法院系统的对接,免除案件移送过程的时间浪费和流程不透明。

建议网络立案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当前,各地法院都在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常见的做法是在立案环节,即将案件分流到相关的社会调解组织,并设置一定的调解期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还可以为法院工作提供缓冲,应予推广。建议在网络立案中,设计与各类调解组织在线对接的系统,鼓励开展案件的在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调解不成的,及时在线推动案件进入正常的审判程序。

(十四)网络立案中的保全

要大力推广网上立案,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线提交保全申请。这在技术上没有障碍。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网上立案时,如何界定法院接受申请的时间,存在疑问。如果以到达主义为标准,保全申请文件提交至法院相关系统之时起算48小时,这将给保全审查法官带来巨大工作压力。我们认为,财产保全关系重大,在便利当事人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加强法官对申请的审查;需要通过听证、谈话确定申请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听证、谈话,不宜过分简化审查程序。

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都存在接受申请的法官与实施保全的执行人员之间的案件材料移送。在开发智慧法院系统时,应注意以上环节的对接,免除材料移送的环节和可能耽误的时间。

根据目前的《仲裁法》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申请文件由仲裁机构转递法院,再由法院进行审查、裁定和实施。近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网上保全的对接安排。具体流程如下:

上述先试先行的安排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便利。我们建议这一经验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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