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在线庭审
一、概述
将线下庭审移至线上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也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解放“司法生产力”的重要举措。但在线庭审削弱了庭审的直接性、言词性和对抗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我们对司法固有的认知。本章摘要介绍目前在线庭审的先试先行经验和现状,探讨可行的举措,并提出一些完善设想。
二、现状和问题
(一)传统庭审方式无法满足效率需求
在中国法院,人案失衡、法官不堪负重的矛盾由来已久。如果所有的纠纷都通过传统的庭审方式来处理,主审法官和书记员要预定法庭、上传开庭公告、联系并协调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按时出庭,这常常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审判质效也不尽如人意,如某个案件的“拖庭”往往会导致法官后续案件的安排被动顺延。随意开庭、重复开庭、低效开庭的问题也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满,特别是对身处异地的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中国之声2018年9月报道了上海市某区法院三次临时取消开庭事件。尽管法院临时取消开庭有相关的理由,但却招致当事人外地律师的强烈不满,认为该法院滥用权力刁难当事人、违反程序正义。这类事件的发生可能有法官个人的原因,但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于传统审判方式的固有局限。这就引发了我们思考:如何在司法领域中引入新的信息技术手段解决人案失衡的问题,同时还要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效率需求。
(二)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传统庭审方式的冲击
与传统方式相比,在线庭审的优势是显著的:其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节省出庭的时间和费用,切实提升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其二,争议解决机构可降低工作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机构自身办案效率。但其也不可避免地对传统庭审方式带来冲击。总体而言,在线庭审因其非现场性、非同步性而缺乏传统庭审方式的“剧场效应”,从而会对传统庭审方式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冲击。
一是诉讼程序价值的消减。一方面,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程序进行的前提。实践中,身份认证的问题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和语音识别技术得到较好的解决。但当事人状态的实时确定并非易事。在一些案件中,出现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情况,以本人在参加在线庭审时处于所谓的疾病发作状态为由,要求推翻在线庭审中所作陈述。另一方面,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程序正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传统庭审方式中,无论是偏重纠问式的庭审还是偏重对抗式的庭审,都有周密的诉讼程序设计,以此来保障诉讼功能和最终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在线庭审因缺乏“剧场效应”,法庭的威严感、神圣感难以感知,诉讼程序中的亲历性、对抗性、规范性、严密性等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削弱。例如,有学者就提到,异步审理实际上是对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违反,法庭的对抗和辩护也随之削弱或不复存在。这样的评论有一定的道理。但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当事人权益重要性和具体情形,准确适当、分门别类地适用不同的程序(包括同步审理、异步审理)可能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二是证据自身形态的变化。(1)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电子证据储存于网络空间并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与传统的证据形式不同,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不稳定和系统性等特点。典型的问题有:如何确保提交的电子证据未被污染或篡改,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生成时间,如何认定电子证据和线下真实主体的对应性和一致性等。尽管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均将其作为新的证据形式,但如何对其进行鉴真、审查、保全和认证仍在探索。多数法官可能仍然沿用公证这一简单粗糙的做法,实际上使电子证据书证化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将电子证据审查认证的权力转移给了公证机关。而且,公证机关的公证不一定必要,也不一定有效,如消费者提供的手机截屏、网页打印件完全可以通过查看手机或上网予以核实,又如网络交易平台完全可能在公证之前已经篡改了信息。从实践来看,有关部门试图通过技术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如提出电子身份证系统解决线上身份认证的问题、通过可信时间戳解决电子证据生成时间的问题、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网络公证的问题。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可以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真正实现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这些有益的探索有助于解决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进一步扩大网络诉讼的成效。(2)如何实现传统证据的电子化。传统的书证、物证等经过电子化处理后,在某种意义上系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加之在线审理具有“非面对面”的特点,如何有效展示原件、原物以及如何核对其客观真实性成为突出的难题。实践中,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在网络仲裁中都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笔录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转换成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阅的电子数据后提交。这就面临尖锐的问题:所有证据都转换为电子证据如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深圳仲裁委员会规定电子数据可以直接提交,或从云档案馆调取后提交。这意味着,经深圳仲裁委员会平台固化的证据可直接视为原件,与公证、认证具有同等效力。在后续申请执行或撤销仲裁时,这是否能为法院认可却不无疑问。
三是举证质证方式的革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确实能够提高举证质证的便捷性,如海淀法院曾首次运用远程视频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实现法官“足不出户”参与鉴定听证,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使其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更加专注于坐堂问案。但这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问题:(1)技术刚性和办案灵活性之间的冲突。例如,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实践中,经过信息技术的改造,诉讼流程基本上是模块化的。这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和律师按期完成每个节点的任务,但有时会欠缺灵活性。参与过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的某律师称在举证质证环节,当事人通常就是拿证据原件在镜头前出示,对方没有办法直接感知证据是不是原件。在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中,这样的举证质证似乎没有大问题。但对于事实争议很大、利益重大,或者证据材料众多的案件,这种举证质证方式就不够稳妥了。(2)证人作证的诉讼规则面临考验。因线上审理具有“非面对面”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诉讼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和当事人针对证人证言的交叉询问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具体地说,证人要经受当事人的交叉询问和法院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以在线的方式呈现,容易给证人以缓冲的时间,从而影响法庭调查的效果。此外,在线审理网络直播的情况下,证人很可能提前了解案情和庭审,从而影响作证效果,故如何避免证人了解庭审信息以及其他证人的作证内容也成了另一新的课题。
三、相关探索
(一) 国内探索
1.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先试先行经验
(1)一般审理程序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www.netcourt.gov.cn 是网上审理涉网纠纷的专门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包括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在内的一系列流程全部通过平台在线上进行。在庭前准备阶段,庭审排期时间由系统自动触发至各方当事人预留至诉讼平台系统的手机号码中。如根据案件需要安排双方当事人在线进行庭前会议,可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在线方式进行,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在审理阶段,网上庭审原则通过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在纪律宣告时,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特别告知如下事项: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适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语音识别笔录可作为庭审笔录由当事人点击确认。因此,对于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不出席庭审。
(2)异步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创新
2018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对异步审理的概念、试用范围、程序启动和审理流程等内容作了规范。所谓异步审理,是将涉网案件各审判环节分布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上,法官与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非面对面、错时方式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实现全流程在线的互联网审理模式从“视频面对面、同步式”的庭审向“非面对面、非同步式”的异步庭审的升级。
按照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规定,除适用普通程序或当事人不同意的案件外,均可适用异步审理。异步审理流程中的每个环节的启动均通过电子方式有效送达当事人。适用异步审理的案件:第一,在发问环节,发问以交互式发问框的方式进行,相互发问应于24小时之内完毕,发问不分先后。对于发问,各方当事人不必立即回答,可在发问结束后的24小时回答。法官发问不受时间限制。法官认为无须发问的,可以直接进入辩论环节。第二,在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在上述调查结束后48小时之内不分先后发表辩论意见。第三,在最后陈述环节,各方当事人在辩论结束后 24小时之内不分先后陈述最后意见,同时勾选是否同意调解。第四,各方未在上述任一环节发表意见的,一般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原告经有效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庭询问,经法官释明后,仍未能回答法庭询问且拒绝发表法庭辩论意见的,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各个环节均未发表意见的,按缺席审理。此外,对于异步审理可能存在的瑕疵因素提供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其一,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授权案外人以当事人名义使用其账户发表意见、上传材料的,视为其本人行为,但账户被盗用的除外。其二,法官可视情形以同步方式要求各方对其平台上发表的意见及上传的材料是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对确认。
异步审理模式以信息化、标准化手段,对审判环节的主要流程、关键环节进行重设,每个环节均有提示,让庭审过程的核心内容通过空余时间完成,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庭审效率。据悉,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涉互联网金融如小额贷款等案情清楚、标的较小的案件,采用异步审理的方式,可以随时随地便捷审理,异步庭审率覆盖预计将超过1/3,案件审理周期有望缩短一半。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先试先行经验
2018年1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上线“北京四中院掌上智慧法院”平台,这是北京首家掌上智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掌上智慧法院平台包括“微诉平台”和“掌上四中”两个部分,微诉平台即是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该平台实现了网上调解、在线立案、案件缴费、微信庭审、举证质证、电子送达、卷宗借阅等在线诉讼服务和远程审判全流程办案。当事人进入上述平台的微信庭审环节,通过视频和验证码双重验证,便可进入视频庭审中,开庭过程中,法官、原被告三方的语音可以实时转化为文字。鉴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系跨区划行政法院,辖区案件当事人处于外区、外地的情形更加常见,因此,此类工作方式十分有利于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
3.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先试先行经验
对于在线庭审,《广仲仲裁规则》第52条作了原则规定,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可以采取线上、线下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此,《广仲网络仲裁规则》第24条作了更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1)原则——书面审理
主要方式是仲裁庭通过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5日内通过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2)例外——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
在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仲裁庭网上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5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两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国外经验
1.美国法院的经验
(1)联邦法庭的实践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 43(a)条规定,所有庭审中的证人均应在法庭上公开作证,除非根据联邦法律、该诉讼规则、联邦证据规则或最高法院采纳的其他规则另有规定。法院可在特殊情况且有合适的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允许异地进行实时开庭审判程序中的证人陈述。
在刑事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允许在必要情况下对儿童证人采取视频的方式作证。自1997 年起,联邦地区法院也开始对刑事被告的民事诉前审理程序(civil pretrial hearings)采纳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是:节省了在途时间、容易协商安排时间、降低了刑事被告在途的安全风险。对于地理位置偏远的刑事被告而言,他们则有可能尽早地获得庭审的机会,并可通过视频会议获得一个更便于沟通的庭审。
(2)纽约州的实践
在纽约州,视频作证现已非常普遍,但网上庭审尚未有效开展。纽约州仅在个别刑事及家庭法院的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进行网上视频沟通。此外,个别地区法院对庭审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发布在网络上供公众查阅。
虽然网上庭审在纽约州法院系统尚未普及应用,它已在行政机构及其他裁判机关中发挥作用。例如,纽约州的劳工赔偿委员会(Worker’s Compensation Board)允许受伤的工人、其代表律师或家人、证人及其他参与者在网上参与庭审,而无须赶至该委员会进行当面庭审。该委员会的网上庭审试点项目目前已扩展到了纽约州的大部分地区。
(3)北达科他州的实践
北达科他州对诉讼参与人通过电话、视频及其他电子方式远程出庭的做法的表述是“通过可靠电子方式同步传输”(Contemporaneous transmissionthrough reliable electronic means)。关于远程开庭的规则适用于刑事、民事,以及心理健康类型的案件。北达科他州关于通过可靠电子方式同步传输方式远程出庭的规则包含4条适用的前提条件:第一,意图通过同步传输方式出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事先通知其他方当事人,并随后取得法院的许可,方可使用此种方式;第二,各方当事人必须使经许可使用的同步传输方式与法院系统相协调,确保设备相容性及日程安排妥当;第三,使用同步传输方式的地点必须具备方便当事人与代理人秘密沟通的条件;第四,使用同步传输方式的地点必须具备配套的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文件的条件。
(4)俄勒冈州的实践
俄勒冈州规则关于网上开庭的表述为“同声传输”(Simultaneoustransmission)。存在一定时间滞后性的技术手段无法适用。俄勒冈州的规则规定了4条适用前提条件:第一,法院和使用此种方式出庭的当事人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实时沟通;第二,被告若有律师作为代理人,则此种方式应允许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私下咨询其代理律师;第三,此种方式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程度应与不使用此种方式时一致;第四,若在使用此种方式出庭的人实际到场的情况下,公众有权旁听、旁观庭审,那么此种方式也应保障公众的上述权利。
2.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经验
在英格兰与威尔士,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出庭。申请人须对此种技术的可靠性负责,并且保证在开庭地及其所处的地点各有一位技术人员处理技术问题。英格兰与威尔士法院要求,希望远程出庭的诉讼参与人事先获得各方的同意,之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下达许可远程出庭的指令(direction),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表达其对是否可以采用远程出庭方式以及采用该种方式的条件的意见。如果证人在国外,申请证人远程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还应确保证人所在国政府允许其国民或其他在其领地内的人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在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法院作证。在英格兰与威尔士,申请证人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安排法院提供录音设备,以记录证人证言。
四、若干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按照审判流程的顺序,围绕以上问题,结合相关探索,提出若干建议。
(一)网上开庭的技术手段
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网上开庭运用的技术手段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通过远程视频的技术,原、被告双方登录法院/仲裁委的庭审/裁决系统,法官、双方当事人同时进行的庭审。此类庭审是现阶段的主流运作方式,其优点是比较接近传统的庭审模式,运作中的障碍较少,且能够保证庭审程序上的规范以及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其缺点是对于场所、设备的要求较高,事先仍然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需要额外投入更多人力、物力。第二种更具有创新性、更具备互联网特点的方式是通过更加简捷的网上沟通工具,以更加灵活、更加高效的方式进行的庭审,最为典型的便是微信庭审。其优点是极其方便和快捷,不需要特定场所,不必进行额外的准备工作,随时随地可以进行,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这尤其适合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针对各类细微节点性问题的审理。其缺点是弱化了庭审的程序规范性和严密性,会产生程序不够严谨的怀疑,且即时聊天工具如微信等方式目前看来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干扰庭审的进程,如庭审中有电话打入会导致微信视频下线等问题。
为此,可考虑通过技术手段,消除这方面的疑虑。以微信为例,可以考虑以微信为载体开发相应的小程序。此类小程序在设计时即自带庭审前身份确认技术(如传输确认短视频)并具备法庭庭审各个步骤的应当具备的程序要求内容。以此设计和自动生成相应的模板,环环相扣,各方参与人按图索骥,有序进行,从而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传统庭审的各项程序要求的同时,又可发挥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优势。
(二)网上开庭的纠纷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为:涉网纠纷,包括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其核心要求是案件的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适宜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而在其他法院,适用网上开庭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程式化案件,如单纯的金钱请求案件。因此,从我国法院目前的实践来看,适用网上开庭的案件主要是具有互联网特性的案件或对抗性不强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的其他案件。从国内仲裁机构的实践来看,仲裁机构通过网络仲裁处理的案件范围要较法院的范围更宽,如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法规定可以受理的范围都可以适用。
我们设想,随着实践的发展,可以提倡民事诉讼和仲裁广泛适用网上开庭的处理方式,原则上网上开庭应作为优先适用的开庭方式。同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由法官或仲裁员主导案件在网上和线下开庭之间灵活转换。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的纠纷,以及部分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一般不宜适用网上开庭的方式。
(三)网上开庭的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从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看,网上开庭“非现场性”的特点决定了此类开庭想要顺利进行,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的配合度较高。因此,网上开庭,建议原则上应当以双方一致同意为前置的适用条件。否则,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抗拒心理比较强烈,则可能造成庭审的环节中处处存在掣肘。在程序准备时,可以参考《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方法,在送达时或通知时请当事人双方签署《网上开庭确认书》,确认书应当明确网上开庭的相关环节说明、当事人需要说明的事项(尤其是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己方联络方式)、网上开庭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等。
(四)网上开庭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美国州法院允许诉讼参与人远程出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宪法权利,如正当程序权、被告质问对其不利的证人的权利、当事人私下征询代理律师意见的权利、出席庭审的权利。
我们认为,网上审理与线下审理本质上应无本质区别,传统庭审当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一样在网上庭审中得以保障。同时,在系统中应授权当事人可将自己的权利请求提交到系统中,默认形成需处理的事项,提示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给予答复。此外,由于网上庭审是全程录像或者保存文字聊天记录,故而其留存证据的客观性更强,在当事人权利无法保障时可通过技术手段提交或查阅相应的录像或聊天记录证据,进行救济。
(五)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实际状态的核实
非现场的互联网庭审需要判断对方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或者合法代理人是否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以及当事人是否受胁迫,等等。这就涉及当事人身份和精神状态的核实工作。
我们设想,在我国法院及仲裁系统中,可以实行有如下几种核实网上出庭当事人身份和状态的方式:
第一,在远程网上视频庭审的方式下,可以用类似于传统庭审的方法进行核实,即通过类似于现场庭审时的证件展示、对话问答、权利告知、当事人现场陈述等方式,判断其身份和状态是否存在异常。
第二,还可要求当事人下载互联网庭审客户端/登录庭审系统,用手机号注册后登录,通过预约码进入庭审。首先需要通过摄像头先进行人脸识别,在与人脸图像数据库进行对比之后,系统确认了当事人的身份,同时系统向当事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屏幕上才能呈现出庭审画面。
第三,使用微信出庭时,可以在相关的“网上庭审群”中,在启动阶段,即要求当事人双方乃至法官各自上传确认身份的短视频等。
第四,对于网上庭审方式中通过欺诈、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通信账号等方法,隐瞒、伪造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可以纳入妨碍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此种情形下,应当允许被欺诈、盗用身份的当事人通过举证来救济其权利。
(六)网上开庭中的异步审理
异步审理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已经在试用,其最大特征是庭审的非同步性,极大限度地灵活利用了零碎的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同时削弱了庭审的对抗性和严谨性。异步审理目前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合网上审理的民事案件。异步审理目前在部分仲裁委的系统设计之中亦有规划。
我们认为,这种通过其他互联网工具进行非视频异步庭审的方式,是目前最具突破性的网上庭审方式,也充分地发挥了互联网方式的优势。这种方式的推行,可以充分地利用各个诉讼参与方的零碎时间,提高效率,符合民事诉讼法便利法院审理、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两便原则”。因此,我们建议,要对异步审理的流程予以完善设计:
1.事先的充分告知。在适用异步审理方式前,要将异步审理的基本步骤、时限要求、法律后果等内容充分告知当事人,督促其高度重视异步审理的各项环节。
2.环节的紧密相扣。由于异步审理当事人双方提问和回答的非同步性、庭审的非正式性,使当事人可能对庭审的重视度不够,更有可能随意性应对和发言,庭审的效率和最终查明事实反而可能没有正常开庭审理的效果好。灵活不等于散漫,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法官或仲裁员可以严格把握节奏,引导异步审理有序进行。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异步审理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时限要求,设计成系统中客观的技术界限,一旦超越此界限,则系统将会自动进入下一环节或启动其他程序,避免异步审理中可能产生的当事人发言随意拖沓,内容冗余进而导致审理的周期更长的情况。
3.在异步审理环境下,传统开庭的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辩论原则等的确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损,需要仔细评估其适用性。因此,目前情况下,如果是正式开庭,建议原则上接入统一的诉讼或仲裁平台同步审理为好,谨慎推行异步审理。但如果是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办案“谈话”等简易开庭工作,应当大力提倡和推行异步审理的工作方法。
(七)网上开庭的简易适用
法官与仲裁员为了查明案件真相,做好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除正式开庭以外的各类临时性沟通不可或缺,即所谓的“办案谈话”。我们认为,确有必要大力推广除正式开庭以外的沟通程序之中的软件系统的应用。
但实践中办案谈话的形式多种多样,极不统一,既有以庭审方式进行的谈话,也有非庭审甚至在法庭外的走廊中以极其简便方式进行的谈话。形成的载体也各异,既有相对规范的庭审笔录,也有只记载时间、地点、参与人的“谈话笔录”。但是这类“谈话”的内容,往往非常重要,对于案件有实质性的影响,如对某个临时提交的重要证据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对某个关键事实的核实、辩论、再核实、再辩论,等等。这是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长期以来基于现实形成的工作习惯,符合现实需求,但也有弊端,其一,形式不规范,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二,容易导致谈话启动的随意性和由此带来的让当事人双方频频被通知到法院、疲于奔命的状况。此外,非公开的沟通与协调难免形成偏私一方的印象,不利于息诉止争。
如果通过视频系统进行沟通,则既能降低沟通过程中的交通等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又可以通过软件全程记录沟通情况,相关的沟通内容虽然保密,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升级的情况,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委领导查阅作出判断。具体而言可以尝试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或者第三方视频聊天软件的方式进行,其“谈话”内容可以通过录制视频保存。
如前所述,对于此类“办案谈话”,可以大力推行异步审理的方式。这些谈话虽然十分重要,但就其内容而言,往往是比较独立,多为事实的核实或意见的表态,非常适合通过异步审理系统,在法官或仲裁员发问或提示后,让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利用零碎时间回复和确认相关问题。
(八)网上举证、质证的准备工作
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涉及实物证据的,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邮寄给审理法官,在庭审时,由审理法官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质证,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法官应将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固定,并引导双方仅围绕有争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庭前当事人已在诉讼平台输入质证意见的,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一一陈述。
网页等在线证据,应当庭登录进行展示,对于网页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由一方提交经公证的网页信息等证据。
(九)网上举证、质证的适用范围
网上举证质证不仅限于书证,对于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均可以由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对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有异议或涉及实物证据等不适用网络方式的证据,法官应判断是否需要通过非线上程序解决。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不动产纠纷的,若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内容与形式均存在重大争议且对网络举证形式或内容不认可的,法官应考虑非线上程序查明,或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据加以补充。
(十)网上举证的流程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将证据拍照、扫描或电子证据等上传至诉讼平台。在庭审时,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举证期限截止,平台上传证据功能关闭;庭审时,审判长或审理法官询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一一陈述。对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或者法官认为有必要线下核对的,应在线下另行组织证据交换。
(十一)网上举证的证据形式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化的证据形式,如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建议采用扫描、上传等形式上传至庭审系统,方便存储和调用。
在电子证据的防篡改技术领域,通过国际公认的加密算法公式得出的哈希值重合的概率几乎不可能。因此,目前行业中对的电子证据存储采用加密算法提取哈希值的方案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将哈希值作为密码传输到第三方的存证平台,在需要验证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时,仅需相关使用机构通过计算公式求出该信息的哈希值进行比对。如果该哈希值一致,则表示该数据没有被修改。
(十二)网上质证的流程
法官应鼓励双方律师尽量通过律师之间的安排自行核对证据原件,尽量减少网上质证的时间。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应将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固定,并引导双方仅围绕有争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庭前当事人已在诉讼平台输入质证意见的,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一一陈述。
(十三)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和若干举措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接近证据的能力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不宜一味苛责举证能力较弱一方(如消费者)对交易的基础事实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而应赋予平台方相对更高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举证能力较弱一方提供的手机实物、截屏或打印件等不宜片面、简单地以书证的标准加以否认,而是要尊重电子证据的特有规律,通过现场上网操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鉴定等方式,并结合其他案情来加以综合认定。
其他方面的配套举措有:建议国家大力发展公共云存储平台、网络公证等,杜绝导入诉讼平台前的信息篡改行为。积极运用电子身份证、区块链、哈希值算法等现代信息技术,确保电子证据形成过程的可控可视。可借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的云档案馆固证服务。这是一个在原证据管理系统基础上升级改造的“电子证据事前证据备案系统”。它允许潜在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时间使用分布式的计算和存储技术对可能涉案的电子证据进行哈希算法技术加密和固化,用时间戳记录证据的时间、产生的载体和地理位置等关联信息并上传到仲裁办案系统的证据管理系。网络交易平台方在导入法院诉讼平台前篡改相关电子证据的,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关于传统证据网上举证质证的方法和举措
在线审理要求对证据进行信息化处理,传统书证、物证等证据因信息化处理而转化为传来证据,并非原始证据。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经信息化处理上传到诉讼平台的,可先行在线进行初步的举证质证,法官可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有争议的证据或者不经过线下审理难以认定的证据进行分类处理。经过线上的初步举证质证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线下举证质证和相关的审理,以节约开庭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建议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大力发展线下认证平台、网络公证平台,对于书证和部分实物证据应尽快实现有效的电子化,确保原始和传来的一致性,这样就无须法官对此进行线下处理。法官线下审理应集中于不当庭审查判断无法对其作出认定的部分实物证据,如盖印或签字的样式。
(十五)证人网上作证的若干考虑
关于证人网上作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处理:对某些程式性的作证适用在线作证,如警察关于出警的说明;对本案有关键影响的证人,法官应慎重考虑是否适合在线作证。原则上,证人在线作证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最终准许方可。
应当采用多种身份认证和核验方式确保证人身份的真实性。例如,可采用生物识别与密码验证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证人在进入庭审系统时需要通过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同时将本人身份证原件通过摄像头进行认证。在庭审界面输入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系统会向该手机发送验证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输入验证码进行身份确认。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5 条也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法院应当命令证人退庭,以使他们不能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言。法院也可以自动作出该命令。按照以上规定,在美国联邦法院,证人通常可以旁听庭审,但法官可以根据各案的特殊情况责令证人退庭;而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不允许证人旁听庭审。对于有证人进行网上作证的案件,应不予网络直播,以免证人提前了解案情和庭审,从而影响作证效果。对这一问题,在程序设计上,应有所考虑和安排:(1)庭审系统中设置证人候审等待区功能;(2)当庭审开始时,证人必须通过身份认证系统进入庭审候审区界面;(3)证人进入候审区界面,候审区界面通过设备摄像头进行监控,证人需要在候审区界面完成一些指示性的任务或者动作来使系统判断证人处在相对独立的状态;(4)需要证人作证时,法庭可将该证人移出候审区系统,进入庭审系统。
鉴定人和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样可依据上述涉及进入候审区系统。
(十六)网上举证、质证的固定和保存
网上举证、质证过程中所提交的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证据以及双方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视听资料都通过网上庭审系统进行记录和留存,并同步到裁判机构的云端存证平台,并同时留底在该案件的电子档案中,可根据申请随时查阅。
(十七)网上举证、质证的最终确认
为了网络庭审的慎重起见,网络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建议在庭审结束时,设置专门的功能页面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语音与系统确认双重效力确认程序。
(十八)网上开庭的后置程序
网上开庭的后置程序,即为对网上开庭内容的确认程序以及瑕疵的救济程序。对于前者,可以通过确认或补签笔录的方式进行。
作为庭审的最后一个环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要对庭审笔录“阅读”“签字”等,实际上是通过诉讼参与人“自认”“修订”来弥补庭审记录上的误差和缺陷,从形式上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对于网上庭审,由于视频庭审是主流做法,故目前法院通常借助语音识别技术,将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语音实时分角色转录成文字,同步生成庭审笔录。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生成的笔录展示给双方当事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利用电子签名等技术,提供电子签章盖章确认或者通过电脑屏幕/手机屏幕变成签字屏,可对庭审笔录手写签字确认等。最终,当事人的签名会以手写体形式与笔录共同生成PDF 格式的庭审笔录。如有异议可以直接告诉书记员,让书记员代为修改。对于网上开庭的内容确认程序,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已经较为成熟,值得推广。
但对于网上开庭的瑕疵的救济程序,我们认为,应当持谨慎的态度。类似于对于电子送达的瑕疵的救济程序,后置的网上开庭的瑕疵的救济程序,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其适用的条件过松,范围过宽,则这一机制将会最终摧毁网上开庭程序的生命力。因此,应当比照传统现场开庭的救济方式,以笔录的确认为标志,当事人确认完笔录之后,没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据,不应允许更改网上开庭的内容。
(十九)网上开庭中的庭审秩序
网上庭审,由于没有法官和法警现场维持庭审秩序,发生违反法庭规则的情形难以避免。当事人违反法庭规则的,法院可予以训诫或者罚款等。此外,由于网上庭审客观上会起到把各方的言行置于互联网大众的视角下的作用,反而会加强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力。
(二十)网上开庭中的缺席审判
网上庭审适用缺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可见,对互联网法院而言,在充分告知且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网上开庭应当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方式。上述解释,对于互联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我们认为也可以参照适用,前提是规范的完成送达和合理的安排庭审程序。
(二十一)网上开庭与司法公开
网上开庭与司法公开并不相悖。实践中,对于传统的庭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通过“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与“新浪法院频道”、“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等平台实现现场直播,可以在线观看庭审。对于视频方式进行的网上庭审,与上述方式原理并无不同,可以借鉴适用,而对于非视频方式进行的网上庭审,则可参照传统民事审判的公开方法进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庭审活动的录制,以及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存储、查阅、复制、誊录等,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就此规定而言,网上开庭的司法公开,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播放的画面,理论上是很难做到“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的。传统的开庭模式中,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有助于维持庭审纪律。在线上公开庭审的案件中,作此要求的实务和法律意义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