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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建工法律百科 > 关于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法官、仲裁员和律师专业协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倡议

第四章 举证期限的设定

 34.在待证问题固定之前就确定举证期限,这是有待商榷的做法。 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案件中,争议点和待证问题可能很多。在这些争议点和待证问题固定之前就先指定举证期限, 会给律师、当事人准备证据造成很大困扰。

 

35.对争议点和待证问题较多的案件,比较合适的做法是法官、仲裁员尽早举行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和待证问题,然后综合争议各方的举证能力 和审判经验等, 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 这样会使律师、当事人更信服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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