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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律百科 > 关于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法官、仲裁员和律师专业协作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倡议

第三章 律师准备证据及其他证明文件

24建设工程案件通常证据比较多。为使法官、仲裁员尽量容易地掌握案情,证据整理可以考虑分组。举例,可以将招投标及签约过程文件作为一组证据;把施工过程文件作为一组证据;把竣工验收过程作为一 组证据。 这样分组会使证据的时间脉络和逻辑更为清楚。

 

25.证据应当连续编号,我们建议一份文件一个编号,尽量避免几份文件一个编号的情形。 比如,证据十,洽商变更文件( 包括洽商单 20 份) 。这样几份文件一个编号会容易使法官、仲裁员在索引证据、认定证据过程中发生混乱。

 

26.证据应当标记连续页码,并在证据清单中明确每份证据的页码。

 

27.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应尽量避免在右上角标记证据编号,

因为很多法官会在此处根据法院规定另行标记证据编号。

 

28.提交的证据应附证据目录,说明证据的证明事项,标明证据所在页

码。

 

29.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援引的证据内容,建议在证据上用高亮笔标记,以方便法官和仲裁员查找相关内容。

 

30.尽量在庭前提交完整的证据。 开庭时补交证据,可能影响庭审效

率。

 

31.切忌将原件和复印件混杂在一 起提交,这样容易导致质证混乱甚至证据丢失。有的证据如财务账目、工程图纸等,原件厚重,而实际上只需要其中一小部分作为证据。 这时可以只提供相关部分的复印件。 原则上,只提交足够份数和套数的复印件,原件留待核对和质证时提供,但应确保复印件清晰可辨,包括其中的印章和图表等。


32.证据应按照相应的份数和套数提交法院或者仲裁庭。


33.立案时其他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应确保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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