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
一、基本解读
试车是指对已完工的设备、电气、管线等工程进行试运行、试生产,以检验工程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过程。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中即有“试车”之约定,之后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试车”的约定进一步细化。其中《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试车分类、试车程序、试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约定。“试车”一词还出现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 20231-2014)中。该规范2.0.8规定:“试车指建设项目在机械竣工(中间交接)后,对装置所进行的一系列系统运行调试、整定以及检验等工作。”另外,《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虽未明确体现“试车”一词,但“试车”已经包含在该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竣工试验”、第10条“竣工后试验”中。比如《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8.1.1载明:“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竣工试验”、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内涵和外延要大于《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3的“试车”。比如,《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8条“竣工试验”明确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施工作业、提交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质检资料、提交操作维修手册、提供合同约定的用于竣工试验的工程物资等义务。又如,第10条“竣工后试验”明确竣工后试验的程序、竣工后试验的延误导致的后果、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的费用承担等内容。
二、试车的分类
根据试车范围的不同,试车可分为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单机试车是针对安装工程中某一相对独立的设备等单独进行试车。联动试车是针对安装工程中的全部或某一系列的设备等进行联合运转的试车,联动试车主要是调整和考核各设备之间的配合情况。
根据试车性质的不同,试车可分为冷试车、热试车和试生产。冷试车是指设备等进行机械性的试运转,冷试车一般不投料。热试车通常指的是联动试车,即进行生产性试运转(投料试运转)。试生产属于热试车的一种,但试生产的周期相对较长,其主要目的在于考核设备等的生产性能和稳定性。
另外,《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3.1、13.3.3约定了三类试车,包括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而《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 20231-2014)2.0.5、2.0.10、2.0.11定义了三类试车,包括单机试车、冷试车(联动试车)和热试车(投料试车)。2.0.5规定,单机试车为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动设备(机器)、机组以惰性流体(一般为水和空气)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运转测试,以检验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2.0.10规定,冷试车(联动试车)为对规定范围内的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在完成预试车后,以水、空气或其他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及对系统进行的测试、整定等活动,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2.0.11规定,热试车(投料试车)为对建成的项目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实验操作,通过这一实验操作打通流程生产出合格产品。从上述对比来看,《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 20231-2014)中所述及的三类试车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载明的三类试车实质是一样的,《化学工业建设项目试车规范》(HG 20231-2014)只是就该三类试车给出了专业的定义。
三、试车的程序及费用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3.1、13.3.3对三类试车程序进行了具体的约定。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单机试车由承包人组织;无负荷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由发包人组织。
在《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项下,费用承担主体因试车种类不同而费用承担主体各异: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料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此外,单机试车费用通常包含在设备安装费用内,承包人不能另外列项计算。联动试车费用除定额另有规定外,一般可按系统工程人工费的一定比例计取。
当然,当事人亦可对试车费用的承担另行作出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试车费用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从其约定。对此,昆明中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845号认为,对于承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中扣减试车费用,因承包人、分包人已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故法院对承包人扣减试车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试车中的责任承担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3.3.2列举了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不合格、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不合格以及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不合格这三种情形下的责任分担、费用承担和工期处理。“通用合同条款”13.3.3中约定了投料试车不合格情形下,承包人原因和非承包人原因的整改要求及费用承担。根据上述条款,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一般适用合同对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处理约定;而投料试车一般发生在竣工验收后,故可参照质量保修的规则进行责任承担。
正是因为三类试车发生的时间点不同,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会影响工期,试车所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起算。而投料试车发生在竣工验收后,因此投料试车不影响所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试车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机电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机电建〔1991〕181号)作了不同规定。该细则第14条规定:“竣工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即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工,由建设单位(生产接收部门参加)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在各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根据该细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设备安装工程交工验收时,对设备安装工程要根据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的要求,逐级进行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负荷联动试车。设备经试运转验收合格,签验收合格证书,方可办理交工。根据该规定,所有的试车程序(前述负荷联动试车指的是投料试车)都是在交工验收前进行,试车合格后方能进行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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