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
一、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从纵向角度讲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计划、控制、监督,并通过明确相关主体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从横向角度讲是指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等)和工程各参建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的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了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项目前期策划、论证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阶段等。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
二、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详见【6.1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详见【1.2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资质管理制度(详见【2.19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执业资格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详见【2.2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详见【6.46 竣工验收备案】)。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国家对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监督。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三、各类工程市场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也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使用(详见【1.1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6.14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监理规范的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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