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报告
一、基本解读
索赔报告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就本方因索赔事件所遭受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按约定向监理人或合同相对方提出的详细报告。索赔报告应当就本方因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精确描述,详细说明本方提出索赔的事实理由与合同依据,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第2项约定,“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约定:“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二、索赔报告的主要内容
索赔报告既是索赔方有关索赔的详细报告,也是合同相对方审查评议其索赔要求的必要依据。按上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若一方未能在其合同相对方提交索赔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相对方的索赔要求。故索赔报告应当尽可能逻辑清晰严谨、内容详尽。索赔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索赔事件的描述,包括索赔事件发生时间与过程;二是定性分析,即按合同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索赔方有权就题述索赔事件要求赔偿;三是定量分析,即说明己方应得的费用补偿的金额、延长的工期,列出具体的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已经发生的费用、工期应当说明其经济合理性,必将支出的应说明其必要性、必然性;四是索赔证据,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搜集整理相应的证据。
索赔报告与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区别在于,二者在索赔中的作用不同。索赔意向通知书是合同一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发出的第一份索赔文书,目的是向相对方提示索赔事件的发生、提出索赔请求,并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限的情况下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未能及时提出索赔而面临可能失权的风险;索赔报告则是索赔方固定索赔的事实理由、合同依据及证明材料,确定索赔的费用金额和(或)期限长短后向相对方提出具体、明确的索赔要求,同时也是相对方审议、回应其索赔请求必不可少的依据。
三、索赔报告的法律意义
索赔报告的法律意义主要是敦促合同双方及时固定证据,及早解决索赔事项。索赔方按约提出索赔并提交索赔报告,其索赔主张理应具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即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对方收到索赔报告后逾期答复即视为认可索赔方的索赔主张,从实务中来看,一方缺乏依据的索赔主张通常并不会仅仅因相对方逾期答复这一履约瑕疵而被支持。
一方按约提出索赔并提交索赔报告的,若其索赔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或证据不足,将难以得到支持。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认为,承包人所提交给发包人的索赔报告中罗列的费用构成、计算方式均为其单方制作,并未得到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也未就其所主张损失的原因、数额及责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对其索赔主张不予支持。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认为,承包人仅以其提交的索赔事项因发包人一直未答复,即已说明发包人认可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川高院(2018)川民终713号也认为,虽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但承包人主张的索赔事由按合同约定只应给予工期顺延,其费用索赔的主张不应支持。
除双方有明确约定外,一方有充分依据且有充分证据的索赔主张,即便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索赔报告,也可能得到支持。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01号认为,承包人就其主张的索赔事项虽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过索赔报告,也没有取得相应的索赔签证,但其主张的索赔事由依据监理日志可以确定,其主张的费用金额也有证据证明,应予支持。
即便如此,相对方在收到索赔方的索赔报告后也应及时审查并回复,不应忽视索赔程序。若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相对方收到索赔报告后未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则视为认可索赔方索赔主张的,该约定在实务中有时会被引用作为支持或部分支持索赔方索赔主张的多种依据之一,尤其是当索赔方在索赔报告中提出了充分的依据及证明材料时。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497号案件中,存在因发包人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长期停工、承包人多次索赔且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索赔依据、因发包人未能遵守其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的书面承诺而引发诉讼等多重原因,一、二审均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未按期答复索赔报告视为认可承包人索赔为由,支持了承包人在索赔报告中主张的费用损失。山东高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79号认为,承包人所主张的费用索赔中,就停工初期的人工、机具费用损失承包人已提交了索赔报告并提供了相应的计算依据,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期限给出答复,应视为认可承包人该部分索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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