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差
一、基本解读
时差是工程网络计划的主要时间参数,又分为自由时差和总时差。《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 121-2015)2.1.32规定:“自由时差,在不影响其紧后工作最早开始和有关时限的前提下,一项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2.1.33规定:“总时差,在不影响工期和有关时限的前提下,一项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SCL准则中将“时差”定义为:“某工序除了计划时间之外的可供使用的时间。”将“自由时差”定义为:“一项工序在其最早开始或最早结束时间之后可以延长但不延迟其紧后工序最早开始或最早结束日期的时间长度。”将“总时差”定义为:“一项工序在其最早开始或最早结束时间之后可以延长但不延迟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长度。”[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85页。]
综上,可以认为时差实质上是一项工作的空余时间,总时差也可以理解为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一项活动可以滞后或延展的时间。如果一项含有时差的工作被延误了,则这项工作的时差量相应减少。在延误工作的时差减少到零时,则该项工作就成为影响项目竣工日期的关键工作。如果该项工作继续受到延误,则工作的时差将变成负数,这将导致项目竣工的延误。时差与关键线路有关系,在工作的路线中时差为0或时差为最少的线路,通常称为关键线路。通常认为,只有在工期延误事件将总时差影响到零以下时,才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
在检查和调整工程网络计划时,通常要检查非关键工作进度及尚可利用的时差,对于非关键工作的调整应在其时差范围内进行,利用时差调整非关键工作的开始时间、完成时间或工作持续时间。
承包人还可以利用时差优化劳动力和设备资源,或者消化那些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处于非关键线路上的活动延误。[ [英] Roger Glbson:《工期索赔》,崔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如《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 121-2015)3.2.16 规定:“……当资源需用量超过供应限制时,可延长非关键工作持续时间,使资源需用量降低;在总时差允许范围内和其他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灵活安排非关键工作的起止时间,使资源需用量降低。”
从法律意义上说,时差问题涉及时差与工期索赔的关系、时差与延误费用补偿的关系等。
二、时差与工期索赔的关系
时差与工期索赔的关系涉及时差的归属问题,也即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有权使用进度计划中的时差?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时差是承包人的一种管理工具,承包人制订的进度计划中所包含的时差属于承包人的利益,它可以帮助承包人计划工程,允许承包人在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时作为紧急措施使用。如果发包人的延误影响了时差,应当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确保承包商可以继续使用时差作为应急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时差应当属于项目本身所拥有,是为了在任何一方造成延误时提供的一种保险措施。如果发生了延误事件,无论属于哪一方的责任,如果该延误事件唯一的影响是减少时差,那么承包商无权要求工期延长。
目前,对于时差归属原则,一般认为:
(1)时差是承包人在编制进度计划时的一种应急时间,是在任何一方造成延误时客观上提供的余地。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般认为时差既不属于承包人,也不属于发包人,而是属于项目拥有。
(2)在影响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情况下,无论是发包人延误事件或者承包人延误事件,哪方延误事件先发生,哪方就优先拥有时差。若一方延误事件消耗了全部总时差,则随后发生的延误事件责任方要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例如,SCL准则1.3.1规定,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若业主风险事件发生时,进度计划中仍有剩余时差,则只有在预测到业主延误将工序路线上总时差减少到零以下时,才根据情况批准延期。[ 英国工程法学会:《工期延误与干扰索赔分析准则》,张水波、吕文学译,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
反之,如果进度计划中的时差被业主风险事件所使用,那么其后如果发生了承包商原因的延误,承包商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三、时差与延误费用补偿的关系
在前述情况下,发包人延误如果在时差内,未对总工期造成影响,那么发包人的延误并不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不能获得工期顺延。但由于发包人的延误会导致非关键工作时间的延长或延误,因而可能给承包人带来与时间资源相关的损失,因此承包人可以据此获得相关的费用补偿。此处所说的费用补偿应当限于由于发包人延误而给承包人所造成的与时间相关资源的追加费用,如人员窝工、机械设备窝工、材料看管期限延长而增加的看管费用等。
承包人主张此类费用补偿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发包人事先对于承包人的工程网络计划、工作时差分配、某项工作的时差量、资源需用量等是知晓的,且承包人的计划是可行的。如果承包人事先未提交上述相关资料,那么承包人的此类索赔将很难得到支持。因此主张此类索赔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如果承包人欲主张此类费用索赔,建议在延误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提交详细的计算说明和证据材料。即使未获得监理单位的支持,也可以为事后的工期争议进行鉴定时保留充分完备的证据材料。此类争议如果进入诉讼仲裁阶段,一般应通过工期鉴定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存在因发包人责任导致的非关键工作时间的延长,承包人是否有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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