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荏苒,时光如梭。自创刊以来,《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转眼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我与《评论》的众多读者、作者一样,是一名工程建设法律实务工作者,先是长期在民事审判工作一线审理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再审审查案件,其间承办或参与了两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后转至民事检察岗位,以检察监督的全新视角对包含建设工程案件在内的民事案件实施法律监督,这同时也是最后一个环节的私权救济。十年来,我与《评论》的众多作者、读者、组织者、参与者一样,满怀喜悦地看着《评论》诞生、成长、壮大,成为业内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工程建设法律交流平台;看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公司法务等不同的工程建设法律执业群体,以其不同职业背景、不同教育背景、不同学术背景、不同法律理念等所带来的不同视角,在《评论》平台上就工程法律理论及实务的前沿问题进行平等交流和互动,借以扩大共识,减少分歧,形成共同的法律职业理念,引领、规范建筑市场的前期经营行为,给诚信经营者以稳定的预期,为打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做出重要贡献。
十年前,受人尊敬的大姐王红松秘书长向我推荐《评论》,才俊孙巍大律师以及庭里同事推荐并赞赏《评论》的风格、境界,这些情境我至今记忆深刻。此后,因当时任职的工作单位最高法院参与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中国建设工程法律与争议解决高峰论坛,我和同事有幸为《评论》参加评选的候选论文审核稿件。历年来,庭里负责审稿的同事都特别认真,并从中受益良多。很多文稿的题材来自工程实践的真实案例,很多法律适用问题也是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我们从参评稿件中真切感受到众多参评文稿力求解决的是实务中的真问题,作的是真学问。十年来,《评论》联系建筑业及相关审判、检察、法律服务行业工作实际,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解决真问题,形成了1+1>2的组合效应,并得到大家认可。作为其中的一分子,我感到由衷的欣慰。
就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决质量而言,建设工程案件的司法裁量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仅就传统民事案件而言,近一两年,全国法院每年受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在10万件左右,属收案数较小的案件类型,与侵权类案件中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相当。而收案数较大,排在前几位的案件类型分别为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地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在上述类型的传统民事案件中,多数案件经过一、二审后,当事人就服判息诉了;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集中在民间借贷、房地产、建设工程、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领域;除建设工程外,其他几类案件一审收案的基数就大,申请再审的概率会高一些,这是符合规律的。然而经最高法院再审审查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数量排在前几位的案件类型,却集中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等领域。两相比较可以看出,相当多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当事人并未服判息诉,而是维权至穷尽所有的司法程序。换言之,部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决结果与建筑行业公知公认的行业规则存在差距,当事人难以接受。
反观商事仲裁,相关情况则要好很多。仲裁机构就建设工程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申请撤裁或申请不予执行的数量尚在正常值范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商事仲裁裁决的质量高于司法裁决质量。司法裁决质量不高,主要是由建设工程案件涉及的专业性强、行业惯例多、市场不规范等诸多因素造成的。与建筑业专业精英组成的仲裁员队伍相比较而言,司法人员缺乏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对建筑业现实情况不了解,这是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也是国际上的通病。从这一角度来讲,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工作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需要培养一批专家,构建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建设工程专业化审理机构;同时,塑造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执法理念、规则明确、界限清晰的工程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才是提升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裁判质量的必由之路。对此,期待《评论》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不同职业领域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工作人士交流、融合、创新,提供更多的机会,搭建更便捷的平台。
《评论》坚持十年做一件实事,还是一件具有公益性质的实事,本身就值得尊敬!我自己虽然在每年的年终总结中都为明年工作作出规划、安排,但很多并没有落实到位,或即使落实也打了折扣。而《评论》以及它的精英团队一路走来,十年不改初心,这说明团队具有坚实的法治信仰支撑。同时,《评论》作为多元化的交流平台,提供多元化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符合建筑业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规律。“道阻且长,行则必至。”坚信《评论》会牢记初心,坚守公益本性,继续为广大建设工程法律人士提供高层次、多角度的交流学习平台。祝福《评论》,期待未来十年、二十年……走得更远、更坚实。
冯小光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主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
2020年4月19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