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项目
一、基本解读
一般项目与主控项目相对应,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9及2.0.8的规定,一般项目是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建筑工程检验批验收中,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都是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规定在各专业验收规范中,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等专业验收规范。
二、一般项目验收的要求
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四个层次的验收。《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1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 D 判定。”
由于主控项目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否则该检验批不能通过验收。一般项目验收标准相对较低,即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如《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9.0.2第2款规定:“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以上检测点合格,其余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对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又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3.0.4第2款规定:“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主要为抽样检验,而抽样检验必然存在错判和漏判风险。相对于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对于抽样检验的风险控制要求较低。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10规定:“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 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 5%,β不宜超过 10%。”
三、一般项目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的规定,“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根据上述标准,对于一般项目,虽然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不合格点,但某些不合格点的指标与合格要求偏差较大或存在严重缺陷时,仍将影响使用功能或观感质量,对这些部位应进行维修处理。在检验批验收时,若一般项目质量不符合验收规定,应进行如下处理:(1)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质量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质量缺陷可通过返修或更换予以解决。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2)当个别检验批的一般项目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以通过验收。(3)如经检测鉴定,虽然性能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以通过验收。
综上,一般项目相对于主控项目而言,对工程质量的影响较低,因此,一般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低于主控项目的验收标准。但检验批验收时,一般项目仍应当符合相关验收标准。若检验批验收时,一般项目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应视情况进行返工或返修,并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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