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一、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可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分为两大类:(1)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2)从事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一般分为总站和站两级,站级一般负责安全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部分地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已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并。建设工程领域“安监站”的称谓一般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站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权力来源、职责内容与监督后果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权力来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根据管理工作的不同分为两大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综合管理(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职责并入应急管理部),建设、铁路等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又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分为两大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从监督区域的角度分类,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全国的工程安全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对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3~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中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内容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2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7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就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内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8条的规定,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9条的规定,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10条的规定,包括: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此外,部分地区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6〕651号),对于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人、监督方法及内容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后果及异议救济途径
根据上述职责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后果主要包括:责令整改、依法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对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的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12条的规定,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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