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批验收
一、基本解读
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6.0.1的规定,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检验批验收包括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因此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与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不同,《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于检验批的划分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仅进行了原则性的要求,即“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检验批划分的具体要求,散见于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订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二、检验批验收的抽样要求
在检验批验收中,对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通常是通过抽样检验得到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8规定,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目前,对施工质量的检验大多没有具体的抽样方案,样本选取的随意性大。因此,《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9规定,随机抽样应满足样本分布均匀、抽样具有代表性等要求。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检验批验收时的最小抽样数量,目的是保证验收检验具有一定的抽样量,符合统计学原理,使抽样更具代表性。
三、检验批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依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条文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1)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样本数量不符合验收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2)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以通过验收。(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实务中,对于“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的情况,如果原设计单位对其进行了核算认可,则可予以验收,无须整改、修复。在荆州中院(2017)鄂10民终557号中,为了查明涉案工程质量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依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第3款“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验收”的规定,经提请原设计单位复核,有关主受力筋的承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抽样检测的样品符合满足构造要求。该鉴定机构对鉴定样品作出评定意见为:抽样检测所涉混凝土和钢筋材料方面存在没有严格符合设计中提出的具体标准问题,但能满足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对结构安全性不会造成不利影响,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的要求,无整改修复的必要。
四、检验批验收材料的法律意义
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往往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检验批的验收材料是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也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在就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发生纠纷时,检验批验收材料可以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等资料一起,用于证明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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