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百科

建工百科

法律评论

检验检测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检验检测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使用阶段通过合法、科学的检验检测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评价的行为。检验检测贯穿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阶段,如对水文、地质状况进行检验检测、对选择的料场材料进行检验检测等;施工阶段,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检测、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等;使用阶段,如对既有房屋进行可靠性检验检测、对水库大坝进行蓄水运行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只有通过合法、科学的检验检测手段,才能为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提供准确的、科学的依据。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试验与检验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也是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管理,提高检验检测工作水平,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检验检测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二、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从事单一检验或检测的机构,也包括从事检验和检测的机构。检验是一种符合性判断,是通过对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审查,或对相关设计的审查,确定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检测是确定特性的一项活动,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通俗地说,主要采用专业技能取得数据、结果的谓之检验,主要采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取得数据、结果的谓之检测。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计量认证仅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即资质认定包含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主要针对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要采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从事检测活动(如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钢筋抗拉强度试验等)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计量认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申请行业资格认定。主要采用专业技能从事检验活动(如施工图审查、房屋鉴定)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如工程设计院),由于尚无法律、法规规定,所以不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计量认证,不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申请行业资格认定。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检测活动又从事检验活动的,该机构可以针对其检测活动申请资质认定和行业资格认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实际,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检验检测机构:

1.有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母体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行业资格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一般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一般分为建设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一般由有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有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工地试验室的能力确认一般实行登记备案制。工地试验室只可为本合同工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检验检测任务。

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检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3.特殊检验检测机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材料、新工法和新技术越来越多应用于工程建设中,标准的制定往往滞后于实际应用,在新的材料和新的工法出现后至标准出台前,会出现一个没有检测方法的时间段。为了了解所使用新的材料和新的工法的质量状况,就需要采用一些符合实际需求、非标准的方法进行检测。此外,还存在专利检测的情况,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获得了检测方法、检测仪器等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能够进行以上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为特殊检验检测机构。

 

三、取样工作

取样是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检测)的对象中抽取样品的过程。

取样是检验检测工作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验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施工过程中,不仅需对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如水泥、水泥制品、砖瓦、墙体保温材料、墙体材料、钢筋、电梯、消防器材等进行检验检测;而且必要时,还需进行梁、柱等实体检测(如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测)。工程实践中,部分取样工作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造成了由于取样的不规范行为出现诸如送检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不合格、单个构件合格但检验批不合格的现象,使检验检测流于形式,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需要对取样问题进行严格规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质量检测试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试验和检验的取样规定了两种情况:(1)施工单位自检取样,即由施工单位自行单独取样;(2)监理单位平行取样,可由监理单位取样或者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的相关规定,参加见证取样的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人的属性,在通用合同条款中仅约定见证取样的人员为监理单位,同时监理单位也可自行取样。如合同当事人约定建设单位亦应参加的,可以另行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补充。

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计划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块、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时应注意:(1)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取样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保证取样见证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2)关于不同产品和项目的取样国家一般都有明确的规范或要求,如果建设单位对此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具体规定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3)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有关行政规章对于试验和取样有相关规定的,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四、检验检测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3.0.3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相应检验检测计划。”检验检测程序问题对于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在以往的工程实践中,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问题上,比较强调检验检测方法的科学性,而忽视检验检测结果程序的合规性,由此不仅导致检验检测结果的偏离,严重的还会导致工程质量的不合格。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检验检测具体要求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一般要求,包括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监理单位有权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2.施工单位取样自检的,由施工单位单独进行试验,不需要通知监理单位到场参与;监理单位取样抽检的,监理单位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以与施工单位共同实施;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单独实施的试验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试验;约定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试验而监理单位没有参加试验的,施工单位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不能以没有参加试验与检验为由拒绝承认试验结果。

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规范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于没有规定和约定的,不需要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示的试验和检验范围超出法律与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单位应当实施。但是,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

3.无论是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试验或检验,主持与参与的单位和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不能进行任何违规操作或欺诈行为,以保证试验或检验的过程客观、严谨、有效、公正,否则,可能导致试验或检验的结果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此引发质量事故的,要受到法规法律的严厉追究。

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试验的通知义务、通知时限、通知内容等以及相关时间要求,如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的时间要求、施工单位有异议申请重新共同试验的时间要求及施工单位自检后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单位的时间要求等方面的条款内容,以保证其可操作性。

另,工程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检验检测情形:法人(业主、建设单位)取样检测,一般由法人工地试验室或法人委托给有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飞检”取样检测,一般由上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给有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工程事故发生后的检验检测;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后的检验检测;其他特殊工程建设内容的检验检测。以上检验检测情形一般需要施工单位配合辅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

 

五、现场工艺试验

建设工程的施工工艺,又称施工方法或施工技术。现场工艺试验的目的是确定所使用的施工工艺是否成熟、安全、实用、稳定、可行。现场工艺试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常规的现场工艺试验,即具有相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工艺试验或为某项成熟的工艺所进行的试验;另一种是特殊的、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通常需要编制专项工艺试验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现场工艺试验时应注意: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现场工艺试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实施,相应的费用和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要求的现场工艺试验,施工单位也应当实施,相应的费用和工期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监理单位超出法律和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工艺试验,施工单位也应当实施,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中关于索赔的约定,及时索赔由于实施现场工艺试验而增加的相应费用和工期;建设单位要求且超出上述第1款规定的现场工艺试验,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义务及费用予以明确约定,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展开

发布评述

0/300

发布案例

0/300
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申请找回密码

欢迎加入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论坛成员资料进行审核,请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