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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偷工减料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偷工减料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擅自减少原材料的数量或者降低原材料的质量的行为。
偷工减料,是一种非法牟利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工程的一般部位,如施工工序不严格按标准要求,减少工料的投入,简化操作工序,将产生一般性的质量通病,会影响工程外观质量或一般使用功能;而在关键部位,如结构中使用劣质钢材、水泥,无相应技能、无岗位资格的人员上特殊岗位,如充当电焊工等,将会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

二、偷工减料常见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
偷工减料是施工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采取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违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逃脱质量监督验收程序的行为。偷工,是不按照施工工艺标准的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去施工;减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以薄充厚,低于规范和设计要求。偷工减料在不同类型的工程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
(一)钢筋工程
在钢筋工程中,偷工减料主要表现为:(1)钢筋绑扎过稀,跳绑、漏绑,特别梁底筋漏绑;(2)框架柱与梁交接处的加密箍往往会少放1~2个,有的只有外箍而没有内箍;(3)钢筋不安装加强筋、附加筋等;(4)保护层垫块少放或放置不符合要求,特别是梁底;(5)钢筋原材不切割平头,直螺纹连接有效丝扣数不足;(6)采用“瘦身钢筋”,盘卷钢筋拉伸率超过规范要求(光圆钢筋冷拉率不宜大于4%,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二)模板工程
在模板工程中,偷工减料主要表现为:(1)模板、木枋厚度、尺寸、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钢管扣件厚度过薄,锈蚀严重;(2)支模架不设扫地杆,立、横杆间距过大,防滑保险扣件未扣,上部不设纵横水平杆。防滑保险扣件未扣;立杆上端伸出顶层水平杆长度超过规范要求;(3)模板拼缝过大时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而使用蛇皮袋堵漏;(4)对拉螺杆间距不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5)模板加固不到位,造成跑模、胀模;(6)柱墙封模前,底部松散混凝土、锯木灰、杂物等未清理干净;梁底锯木灰、杂物等不清理;(7)砼等级相差较大的梁柱接头不用钢丝网等进行拦堵或拦堵不牢固。
(三)混凝土工程
在混凝土工程中,偷工减料主要表现为:(1)商品混凝土配合比中水泥参量偏低;(2)在浇筑砼前不湿润模板;(3)混凝土入泵、浇筑过程中加水;(4)混凝土浇筑时不振捣、漏振捣、随意振捣;(5)楼板未进行二次抹面、不收光、不浇水养护或养护时间不足;(6)施工缝不凿毛,如柱墙施工缝处未将松散的混凝土、浮浆清除;(7)屋面、卫生间等处吊洞未分两次浇筑,易造成渗漏;(8)后浇带浇筑时不凿毛、不清理、不抽水、不养护等。
(四)砌体工程
在砌体工程中,偷工减料主要表现为:(1)砌块尺寸偏差较大、养护龄期不足,质量不符合要求;(2)砌块不提前湿水,砌体施工时干砖上墙;(3)砂浆不饱满;(4)砌体拉结筋的植筋锚固长度不足、松动;(5)构造柱、施工洞两侧不按规范要求放置拉结筋;(6)构造柱顶部砼浇筑不密实。
(五)抹灰工程
在抹灰工程中,偷工减料主要表现为:(1)抹灰前,不同材质墙体交接处,漏挂加强网片;(2)抹灰未做护角、打饼数量过少,抹灰时一次成活,抹灰后未进行养护。
(六)防水工程
在防水工程中,偷工减料主要表现为:(1)防水材料采用非标产品,如卷材厚度不够等指标不达标;(2)防水施工时基层处理不到位,如不坚实、清理不干净;阴阳角未做圆弧角,不做防水附加层;(3)卷材搭接不严密,收头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其他
其他偷工减料的行为主要有半成品、成品材料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也就是常说的“非标”产品,如栏杆用不锈钢管的厚度、瓷砖等装饰材料,很多分包靠以差代优、以次充好,以赚取利润。
实践中,防范偷工减料行为主要有如下措施:(1)严格材料验收制度,防范分包靠以差代优、以次充好赚取差价;(2)事前做好交底,交底内容应可操作、明确工艺流程标准及质量验收标准。对工序较复杂、质量通病频发的部分,一定要样板引路;(3)施工过程中要勤复核和检查;(4)工序完成后要严格验收程序;(5)对于频发的质量问题要有处罚、修补措施。对屡教不改的作业队、分包商应清退出场。

三、偷工减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和购买劣质材料、构配件,随意改变设计文件,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严重危及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施工单位如出现上述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如《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第28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7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亦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修理、返工或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因偷工减料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因偷工减料修理(返修)、返工的,必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详见【6.49返修】和【6.48 返工】。
施工单位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即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刑事责任包括相关施工单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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