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通病
一、基本解读
参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14)2.0.2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定义,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设工程中易发生的、常见的、难以完全避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以住宅工程为例,工程质量通病的具体表现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中沉降变形(砌体承重结构的局部倾斜、框架结构柱基沉降)、管桩桩身倾斜、桩身断裂;地下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变形缝渗漏、施工缝渗漏、后浇带渗漏、柔性防水层空鼓;砌体结构工程中砌体标高、轴线等尺寸和裂缝偏差不符合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中混凝土结构裂缝、钢筋保护层和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偏差不符合要求;楼地面工程中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裂缝、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缺损、楼梯踏步尺寸偏差不符合要求、厨房和卫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渗漏水、基土地面沉陷和裂缝偏差不符合要求;装饰装修工程中内外墙抹灰空鼓和裂缝,顶棚抹灰脱落,外窗气密性不良,栏杆高度和间距等不符合要求,涂饰与裱糊工程开裂和掉粉、起皮、泛锈,木地板霉变、起鼓、响声、划伤不符合要求,室内饰面砖与地砖(含石材)空鼓、色差不符合要求;屋面工程中排汽屋面渗漏,细石混凝土刚性保护层开裂、渗漏,变形缝渗漏,雨水口渗漏,坡屋面滑移不符合要求;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中给水管道连接处渗,排水管道系统渗漏,卫生间异味控制不符合要求;建筑电气工程中电导管(管件)连接不牢固,桥架零配件不匹配、接地不可靠,等电位端子排选材不当、厚度不够、连接不可靠,等等。
二、工程质量通病的主要特征
1.工程质量通病属于惯性问题。所谓惯性,就是指工程质量通病所描述的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中普遍存在、容易反复发生的,且很难在施工全过程中完全避免的问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顽疾。工程质量通病是对工程建设中惯性质量问题的概称,不是对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标准类型的概念表述,根据其具体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既可能是一般性的轻微工程质量问题,也可能构成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缺陷,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通病产生原因复杂。其产生的原因,既有建设参与主体的主观因素,如勘察设计失误、施工工艺不当、管理失控、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不合格等,也有客观因素,如自然条件影响、施工时工艺无法满足建设要求等,但以主观因素为主。
3.工程质量通病难以全部消除或避免。以住宅工程为例,自1994年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创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通知》(建监质〔1994〕10号)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建设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方面加强管理,对预防、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和提高工程质量有显著成效,但工程质量通病客观上不能全部消除。
基于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管理从彻底消除向目标控制转变,制定工程质量通病预防导则或控制标准,如《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年版)》(渝建发〔2010〕44号)、《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1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建设〔2008〕34号)、《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绍市建管〔2006〕99号)等,设定控制工程质量通病目标,将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在影响最小状态。如《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14)4.1沉降变形控制中设置了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而不是彻底消除沉降变形。
三、工程建设主体控制工程质量通病的主要法定义务
以住宅工程为例,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以及相关规章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主体控制工程质量通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列入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施工过程中由于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中,即控制质量通病所发生的费用最终由建设单位承担。
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科技含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和住宅内部功能设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建设工程的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和居住方便等方面的需要,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控制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3.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施工工艺标准,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核准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出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四、工程质量通病的责任承担
工程建设主体不履行控制工程质量通病所应承担的义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第212019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5 0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工程质量通病引起的民事责任,在工程建设主体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详见【6.25 工程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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