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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指承包人对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起止期限。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仅督促承包人积极行使权利,也为了保护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

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该期限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该法定期限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建设工程纠纷的原因各不相同,比如发包方违约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或者承包方违约,不能按约交付工程等。实践中常见的是发包方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实际停工日可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之前,也可能在之后。在停工以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可能会就施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合同终止,工程款结算等会有一个反复磋商的过程。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对债权平等性原则的突破,故必须对其行使进行严格限制。

实践中,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有多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承包人实际拿到工程款更大限度的保护。下面分情况列举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时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确定

实践中对于已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实际竣工之日

司法实践中,已完工程涉及竣工的概念主要有三个:一为提交竣工报告;二为竣工交付使用;三为竣工验收合格。浙江高院《优先权解答》第1条规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对于竣工日期的认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审判实践中,对于其中第2项、第3项内容规定,能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存在争议,因该两项规定是针对发包人恶意拖延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实现其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违法目的,而作出的惩罚性规定。如果以该时间作为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将会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宜以此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1]

2.交付使用之日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39号认为,投入使用之日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二)建设工程未竣工时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针对当前建设市场竣工日期迟延现象较多、部分工程未实际竣工的情形,如果机械按照6个月的期限进行适用,将导致优先受偿权无法行使,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应有权利。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应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2]实践中对于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江苏高院《意见》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当建设工程处于无法正常竣工的情形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就转化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云南高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61号认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仍未竣工,应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6个月。

2.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或者施工合同终止履行之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类型。在履行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完毕,对于这种情况,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得到保护?广东高院《2012审判工作纪要》第27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浙江高院《优先权解答》第1条规定:……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两省的高院充分考虑到了建设施工合同的实际特点,把合同解除之日和终止履行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的起算点。最高院《2011年审判工作纪要》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3.结算确定的应付款日

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虽然未竣工,但双方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了结算,则应从结算确定的付款之日起算6个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工程款债权应受清偿之日

该观点认为,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应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实际主张工程款之日起算6个月。江苏高院(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认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认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4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县住建局收到结算报告的20日内,结算报告形成于2014年11月20日,并于2014年11月25日送达县住建局,而承包人于2014年12月22日提起诉讼,故本案未过优先权6个月的行使期限。

5.起诉或申请仲裁之日

该观点认为,当工程未竣工也未结算的情况下,双方通过不断的协商、谈判来沟通解决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在很多具体案件中,难以确定上述几种观点里的时间节点,因而通过承包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起算6个月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未实际交付的,应当从起诉之日起算6个月。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页。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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