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
一、基本解读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2.0.1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装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的过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3.1.1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2.1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根据《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10条、《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修正案》(2007版)第2章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依据《建筑法》第7条的规定,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无须领取的除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3.3.1、3.3.2、3.3.3分别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二、建筑装饰装修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与住宅装饰装修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2.0.1规定:“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1.0.2规定:“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可见,无论是住宅装饰装修还是建筑装饰装修,其目的都是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进而完善其使用功能,两者针对的对象分别为住宅建筑和建筑物。根据《建筑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活动包括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建筑活动的概念涵盖了各类房屋建筑活动,而住宅又是房屋建筑中的一个类别,相应地,以建筑物功能完善为目的建筑装饰装修理应是涵盖了住宅装饰装修的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
(二)住宅装饰装修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版)第2条、第12条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装修人既可以自行装修也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装修。
虽然住宅装饰装修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均属于建筑活动,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主体是“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而住宅装饰装修的主体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第二,住宅室内装修的范围仅限于“住宅室内”,而住宅装饰装修的范围则是“住宅建筑内部”,包括“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第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的建筑活动,住宅装饰装修的实施时间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第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可以由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完成,而依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的规定,住宅装饰装修则由“施工单位”完成;第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版)第2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三、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优先权函复》亦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见,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当然应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等调整。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否受《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等调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版)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或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均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8版)进一步规定允许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主体突破了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范围,住宅所有人、使用人,甚至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均可合法的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规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领域并不适用。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版)第2条、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其一方面区别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室内装修设置了专门性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将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排除出调整范围之外,规定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调整;同时又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涵盖其中的做法,已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版)专项规范,不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调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否受《建筑法》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调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绝大部分司法案例将其定性为一般的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进行裁判。山东高院(2015)鲁民提字第498号认为,家庭居室装修装饰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并认为该类纠纷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也有地方法院持有相反的观点,如佛山中院(2017)粤06民终12784号即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对一起争议金额为7717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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