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款
一、基本解读
进度款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在每个时间段或施工节点完成的工程量及各项费用予以支付的款项,也称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款项。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特殊承揽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额大、施工期长等特点,导致承包人资金压力大、安全风险高,不利于承包人的利益保护,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会约定发包人以“阶段小结、最终结清”的方式履行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即当承包人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进度款的义务。[1]
二、进度款的支付
当承包人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
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
工程款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所以《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10.3.2特别规定:“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3条第1款规定,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按月或分段结算两种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进度款数额可能因付款周期内发生某些事由而扣减或增加。如《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10.3.5规定:“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10.3.6规定:“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取得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但无论扣减还是增加,进度款的支付比例都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
关于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3条第3款第1项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此处规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60%,也不高于90%”,在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情况下可参照适用,以实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进度款的支付始于承包人的支付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详细说明此周期内其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10.3.8的规定,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该条相较于《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4.5.5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2.4.2的表述更周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像“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就包括了索赔、现场签证等除单价项目、总价项目、计日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全部应增金额,“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包括了除预付款外的全部应减金额。
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将首先提交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7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为了提高承包人的回款效率,在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有异议时,《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2.4.4第1目约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日内完成支付。
进度款支付错误时,发承包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对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但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是为了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并不能要求发包人在期中结算时一并进行已完工程的验收。《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2.4.4第3目特别约定:“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四、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认可,该认可首先体现在对工程量的确认,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3条第2款第2项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其次,承包人获得进度款付款请求权,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若发包人逾期未支付进度款,《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10.3.12规定:“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10.3.9~10.3.11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即承包人首先可获得进度款的迟延支付利息,依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2.4.4第2目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其次,若付款期满后7天内发包人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并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包括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顺延。安徽高院《意见》第15条规定:“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权,发包人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抗辩的,如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对其主张,可予支持。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权的,顺延期间自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之日起至进度款付清之日止。”深圳中院《意见》第10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另外,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383号认为,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无法继续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规范编制组:《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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