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
一、基本解读
工程价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承包人按约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即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承包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
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部分地方高院也持此观点,北京高院《解答》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浙江高院《解答》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与上述规定一致。例如,最高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认为:“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鉴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涉案工程中,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参照有效合同处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应据实结算工程款,其主张缺乏依据。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涉案工程款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结算。”
三、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通常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合同及组成文件约定价款及详细组成的证据,如招标公告、投标书(商务标与技术标)、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施工设计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甲供料清单、批价文件、特殊成品设备购销文件,施工方案等;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充、变更、确认的证据,如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指令、技术联系单、政策性调整文件、材料人工价格指导文件及质量标准、工程量调整文件,进度款支付审定单、工程签证文件、中间结算文件等;
3.施工完成后进行结算、确认、审价等证据,如结算协议、审价报告、补偿协议等证据。
发包人对承包人主张的工程价款、提供的计价依据存在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反证,如施工中存在减项、甩项,工程未完工,原承包范围部分工程由其他施工人实际完成等。[1]
四、工程价款与工程造价的区别
工程造价是工程价款确定的前提(预付款除外),工程价款是工程造价的归宿,也是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根本目的。
1.工程造价进入应付的状态才成为工程价款,工程造价系发承包双方根据约定的工程造价取费方式、计算方法等,结合实际完成的情况,包含双方协商确定的计价项、量、价及总数等确定的工程价格,工程价款则指的是工程造价相对应部分的应付工程款债权。详见【3.8 工程造价】。
2.工程造价具有连续性,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渐累积增高,直至竣工结算(或经司法、仲裁程序)后予以确定;工程价款具有阶段性,无论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还是按照月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报表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工程价款,均为在一定周期下的已完工程部分造价金额,但该金额并不一定后期的比前期的高,两者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甚至可能出现后期的工程价款金额少于前期的情况。详见【3.64 预付款】【3.65 进度款】【3.66 结算款】【3.67 质量保证金返还】。
3.甲供料、甲供设备情况下,其相应的甲供料、甲供设备价值计入工程造价,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但是计算工程价款时应予剔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造价,但甲供料、甲供设备的保管费、调试费、安装费等仍然需要按照合同计取。同理,甲方肢解发包但纳入总包管理的部分、甲方直接指定分包的劳务分包工程等,也应当计入工程造价但不计入工程价款。
4.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进行结算时,涉案工程造价扣减相应的已付款金额、应扣款金额后的欠付部分,才是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五工作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指引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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