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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结算审核期限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结算审核期限是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确认意见的时限。

工程结算一般分为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通常按月或按节点工期计量计价,并与期中付款(进度款)对应,作为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竣工结算又称最终结算,与最终付款相对应,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经监理工程师和/或发包人审核确认,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期限和发包人结算审核的期限各自独立。承包人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逾期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仅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利息起算时间点以及发包人结算审核的起始时间点,不会影响发包人核算审核期限。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为由,主张其亦无需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义务的,不应支持。[1]

 

二、结算审核期限涉及的常用法律规范和行业惯例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4条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第18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原建设部于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16条虽未区分国有投资项目和非国有投资项目,但是对于结算审核期限也作了类似规定。

 

三、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处理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2载明:“(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最高院(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复函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最高院民一庭认为,《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限没有其他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的规定,主要针对建筑领域内存在的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即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借此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但是该计价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仅约定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此时将“逾期不予答复”等于“认可结算报告”的推论有失严谨,不利于平等保护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法权益。[2]

 

四、结算审核期限的认定

1.合同双方对结算审核期限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3847号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审核期限进行另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如合同双方对结算审核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裁判机关可酌情确定结算审核期限。例如,长沙中院(2017)湘01民终1683号认为,因双方未约定结算审核期限,故酌情确定结算审核期限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后30天。结算审核期限的酌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参考适用行业惯例,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者财政部、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在结算审核期限内,发包人可以自行完成结算审核,也可以委托他人(通常是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合同约定结算审核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进行的,从约定。


[1] 秦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沿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

[2] 吴晓芳:《<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的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28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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