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审核
一、基本解读
结算审核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活动。[1]结算审核分为期中结算审核和最终结算审核,因产生争议的一般都是最终结算审核,因此,本文所述结算审核仅指最终结算审核,也称为竣工结算审核。
根据审核主体的不同,结算审核一般分为发包人自行审核、委托第三方审核以及发包人审核与第三方审核相结合的混合型审核。发包人自行审核是指发包人具备完成工程款结算审核的能力,自行依据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委托第三方审核是指发包人单独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具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能力的第三方,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混合型审核是指发包人与第三方相互配合共同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或者先由第三方完成结算审核,然后再由发包人在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审核。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结算审核。
根据结算审核的内容不同,结算审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结算审核仅指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审核。广义的结算审核除狭义的结算审核内容外,还包括对索赔、违约、奖励、已付款、应扣款等内容的审核。
有关结算审核期限的相关内容,详见【3.48 结算审核期限】和【3.53 以送审价为准】。
二、结算审核的程序
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4.2约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施工合同对结算审核程序没有约定的,可根据行业惯例或者参照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如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3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由于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并未对结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当合同没有对此作出约定时,上述规定仅具有参照意义,并不具有强制力。
三、结算审核的费用承担
一般只有在委托第三方审核时,才会发生结算审核费用。发承包双方对结算审核所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和承担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一般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各地物价局发布的相关收费标准对结算审核费用的规定一般包括基本收费和追加费用两部分。基本收费根据不同标的按照送审造价的不同比例计取,一般不予调整。追加收费按照承包人送审造价超过结算审核结果若干比例后的核增额、核减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属于动态费用。如《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规定,结算审核费用由基本收费和追加费用组成。基本收费按照送审工程造价的不同金额按照1%~2.8%的不同比例计取,追加费用按照送审工程造价超过结算审核价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的5%计取。当然,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收费费率及费用承担。
分析上述收费规定可以发现,其关于追加费用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实践中,第三方出具的结算审核结果高于承包人送审工程造价的情况极为罕见,绝大多数情况下,结算审核结果都会少于承包人送审工程造价。因此,第三方咨询机构在计取追加费用时,一般都是靠核减额来计算。由于当前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尤其是面对实力强大的发包人时,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往往会压低基本收费的比例,这就使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收益主要依靠核减额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咨询机构往往会想尽办法压低结算审核造价,导致承包人难以认可结算审核意见,引发纠纷。正因为基本收费加追加费用的方式存在如此缺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对咨询收费标准取消了追加费用一栏。但是,该通知系由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不具有强制力。
四、结算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如果发承包双方已经签章确认结算审核意见或者事先有明确约定以结算审核意见确定工程价款的,则结算审核意见应当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除此之外,结算审核意见仅具有证据效力,不具有确定工程价款的终局效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即使是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的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也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意见约束时,才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否则,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启动鉴定程序确定工程价款。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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