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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单价分析表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单价分析表指以定额为基础,分析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中所包含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等各项费用的过程。

一般认为综合单价分为部分费用综合单价及全费用综合单价。部分费用综合单价,指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在内的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是指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还包括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

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以部分费用综合单价报价的清单价,并非发包人最终应给付的清单价,至少应当加上规费及税金;但以全费用综合单价所报的清单价格,就是发包人最终支付的清单价格。

在我国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综合单价为部分费用综合单价,故以下所称的综合单价均指部分费用综合单价。

 

二、单价分析表与定额计价的关系

定额计价是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数量,然后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计算工、料、机的费用,再按有关费用标准计取其他费用,汇总后得到工程造价。因适用的计量、计价及取费标准均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颁布,统一颁布的标准容易滞后,不能正确、及时反映市场发展;且理论上不同的施工主体适用定额计价得出的数据是一致的,不利于市场良性竞争。详见【3.19 定额计价】。

清单计价,系指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人自主报价,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并据此结算的计价模式。详见【3.24 清单计价】。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定额计价的量、价,均有可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清单计价系承包人自主判断,仅考虑自身是否能在约定价格内完成工程建造即可。

由于我国现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系将完整工程拆分为若干个工程量清单,每一项工程量清单中,又包含完成该工作所需要的若干子项,该子项则对应相对的消耗量定额表。所以,我国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更像是定额计价的优化版,单价分析表即是此种优化的表现之一。

 

三、单价分析表的依据及组成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该六项费用相加得到的金额,即为综合单价。

例如,电气安装分部分项工程量中的某灯具安装清单,其综合单价为12元,单价分析表显示该综合单价的组成部分为:人工费1元、材料费8元、机械费1.5元、企业管理费0.5元,利润1元,风险0元。再分析其人工费、机械费等细项费用的组成,则会发现该费用的组成均来自于《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或《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并非企业自主定价,仍然来自于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颁布的标准性文件。即:每一条清单包含若干定额子项,定额子项中对应的消耗量,即为单价分析表的人工、材料、机具等费用的组成项。


四、单价分析表的作用

(一)单价分析表可以确定具体清单工程量中的工作含量

因为单价分析表是依据消耗量定额组成,所以,在针对具体工程量清单是否包含某项工作,可以依据单价分析表中的成分判断。淮北中院(2018)皖06民终266号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水泥路的价格为每平方米68元,远高于中标价每平方米33.5元,也远高于审计价33.15元,双方对应依何种标准来计算工程价款各执一词……具体到本案中,经综合分析承包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关于水泥路的单价分析表,并咨询涉案工程审计机构的造价师,可知无论是中标价格还是审计机构依据中标价格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均未计算入混凝土的价格,导致水泥路的中标及审计价格都明显低于水泥路施工时的实际价格,而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较为接近,故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二)单价分析表可以作为鉴定机构及法院确定计价标准的依据

若对计价标准产生争议,经双方确认的单价分析表可以作为鉴定机构及法院确定计价标准的依据。陕西高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18号认为:“……对于计价标准的问题,因双方未有书面合同,故鉴定单位参照双方的总包合同以及《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来确定计价标准基本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故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原审法院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并无不当。”新疆高院(2013)新民一终字第130号认为:“承包人提供了由建设方或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各分项工程单价在投标报价中约定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外项目单价亦通过补充单价分析表的方式与建设方进行了确认,上述资料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客观反映了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新水造价公司根据上述资料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确认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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