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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项目特征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项目特征是指某个分部分项项目或单价措施项目中与工程造价直接相关的特征,是施工单位报价时的重要依据。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均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以上五项内容合称工程量清单的“五要素”。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7的规定,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建设工程计价》(2017年版),对项目特征的内容有进一步的说明:“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项目特征应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等予以说明。”

以2013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例,该规范附录E.2“现浇混凝土柱”对工程量清单中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等必要内容作了说明。项目编码前九位为010502001,项目名称为矩形柱,其项目特征应当包含“混凝土种类和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不仅包括普通混凝土,还包括一些特种混凝土,如适用于高层建筑的高性能混凝土(HighPerformanceConcrete,HPC)、硬化后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高强混凝土等。显然,不同的混凝土种类和混凝土强度等级、建筑工程的不同施工部位,其对应的工程造价是截然不同的。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项目编码

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2.0.6的规定,项目编码是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五级十二位”,五级中的第一级由二位数字的专业工程代码组成;第二级由二位附录分类顺序码组成;第三级则由二位的分部工程顺序码组成;第四级表示三位的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第五级表示三位的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以某工程中项目编码为010401003001的实心砖墙项目为例,前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表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04”表示砌筑工程;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01”表示砖砌体工程;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004”表示实心砖墙;最后三位为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从001开始编号。如果同个工程中有多个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那第二个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则为010401003002,以此类推。

(二)项目名称

根据2013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4.2.3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因此,规范附录中载明的项目名称仅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实际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以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基础,结合对应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对清单中的项目名称进一步细化。例如,规范附录中项目编码为“010804007”的特种门,在实际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可以参考拟建项目的工程实际,进一步细化为“隔音门”“防辐射门”“金库门”等。

项目名称一般以工程实体命名,若规范中项目名称有缺项,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项目特征与实际施工不符时的处理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则构成项目特征不符,一般应调整工程价款。例如,《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4.2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司法实务中,裁判者一般也将项目特征不符导致价款调整的风险分配给发包人。如辽宁高院(2016)辽民终216号认为,发包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没有对土方工程中的土方含水量系数的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相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更是在开工后才提供给承包人,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未考虑此项费用,仅依据一般土壤含水率进行报价,故因土方含水量系数特征描述不符导致的价款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

 

四、《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4.1与《建筑法》第58条并不冲突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4.1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建筑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有部分观点认为,《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项目特征应当与实际施工相符,《建筑法》规定实际施工应当与图纸相符,两者似乎存在矛盾。但是,从条文主旨角度分析,《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仅规定发包人对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负责,与“按图施工”并不矛盾。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4“项目特征不符”的条文说明,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其与单价的高低有必然联系。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因此,该条规定是为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有确定的报价依据,而不是强制要求实际施工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相一致。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当按最终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要求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并按照《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9.3“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双方合同约定,重新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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