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人
一、基本解读
施工总承包人是指接受发包人委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承担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内容的建筑施工企业。
一个建设工程一般只有一个施工总承包人,在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中,也存在多个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的情形。详见【1.2.3 承包人联合体】。施工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中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施工项目,如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幕墙工程等,分包给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分包人。施工总承包人应就专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与分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情况下,发包人也可以将建设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专业施工内容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并与施工总承包人约定相应的总包配合服务内容。一般来说,施工总承包人负责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与服务,如果存在分包工程时也负责包括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管理责任。
二、施工总承包人的资质
(一)施工总承包人需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在施工总承包序列下设有12个类别,并分为四个级别。施工总承包人需具备相应类别、级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方可从事对应的施工总承包业务。详见【2.19.1 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施工总承包人从事专业工程或劳务时,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除规定了施工总承包资质外,同时规定了专业承包资质及施工劳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1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第5项规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既可以在其具有的资质范围内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内各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详见【2.19.2 专业承包资质】【2.19.3施工劳务资质】。
三 、施工总承包人的义务
(一)施工总承包人应自行完成主体结构
施工总承包人可以将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但必须自行完成全部主体结构。《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详见【2.35 违法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人对施工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安全全面负责,对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24条第3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或平行发包单位负有配合义务
分包单位或平行发包单位在作业时,必然涉及使用施工总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施工总承包人应予配合,同时施工总承包人还承担了现场的材料、设备管理以及后期竣工资料汇总等职责。施工总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可收取工程配合费。详见【3.38 工程配合费】。
四、施工总承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的区别
(一)承包范围不同
工程总承包人根据承包模式的不同,一般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中的数个环节,较为常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分为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B)、设计—采购总承包模式(EP)、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PC),其中以EPC模式最为常见;而施工总承包人仅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设计和采购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完成。
(二)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采购单位的关系不同
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其承包模式的不同,在其总承包范围内,负责协调设计、采购等单位;施工总承包人则仅仅负责施工部分,与设计、采购等单位的衔接由建设单位协调进行。
(三)适用范围不同
施工总承包一般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尤其是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在招标时不确定的项目,以及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及以工艺技术设计为核心的项目,如大规模住宅小区、大型工业投资项目等。
(四)实施顺序不同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设计、采购、施工系同一总承包人负责,故设计、采购、施工可以交叉进行;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设计与施工系不同单位负责,正常需按设计—招标—施工的线性顺序进行,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任务,施工单位取得设计文件后才可进行施工。
(五)计价原则不同
工程总承包人可以通过提升管理水平或优化设计获取额外利润,故一般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计价;而施工总承包人因不负责项目的设计,难以对工程量作出准确的预估,故施工总承包项目一般以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为宜。且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因发包阶段设计深度不足,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中暂估价的比例往往会远高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六)管理水平要求不同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人需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故对承包人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而对建设单位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要将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分别委托不同单位进行,各个单位之间的协调由建设单位负责,故对建设单位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而对承包人管理水平要求较低。
(七)风险及收益不同
工程总承包人因承担了设计、采购等工作,其风险贯穿于项目始终,相应地,其收益也高于施工总承包人。
目前,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迅猛,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设计、施工相分离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导致具有设计能力的施工企业相对较少,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缺乏,项目仓促上马导致建设范围不清、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不断追加投资超概算的现象比较普遍,且目前的财政审计模式难以适应以固定总价为主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故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经过大量工程实践检验,管理思想、组织模式都较为成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仍将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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