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
一、基本解读
成本加酬金是指工程成本加合同约定的酬金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成本加酬金合同定义为:“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本加酬金作为计价方式,在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约定。《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23.2载明:“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通用合同也有类似约定。
目前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成本加酬金计价合同范本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出版的《新工程合同》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选项条款E——成本补偿合同,英国化学工程师协会出版的《英国化学工程师协会BurgundyBook》也是成本加酬金计价合同范本,在一些工业项目中得到应用[1]。
二、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适用的工程范围
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模式有利于发包人在设计信息不完善的情况下边设计边施工,有利于推进工程进度。紧急抢险、救灾和施工技术复杂的建筑工程采用该种计价方式更为适宜。《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在条文说明2.0.13载明:“‘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如下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中,项目以实际工程成本结算,承包人仅获取一定比例或固定的酬金,承包人并无足够动力去降低工程成本。较固定总价计价模式,发包人承担的经济风险大。
成本加酬金方式可用于多种承包模式,其中就包括工程总承包。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具体分类
在专业分包工程模式中,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可分为以下类型: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总包方对分包方支付的人工、材料、设备台班费等直接成本全部予以补偿,同时还增加一笔管理费用。所谓固定费用,是指杂项费用与利润相加的和,这笔费用总额是固定的,只有当工程范围发生变更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时才允许变动。这种超出约定的范围是指在成本、工时、工期或其他可测项目方面的变更,一般规定浮度为上下10%。
2.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与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相似,不同的只是所增加的费用不是一笔固定金额,而是总包方按照成本的一定比率计算的一个百分比,来计算分包方应得的份额。
3.成本加奖金合同。奖金是总包方根据分包方呈报确认后的预算的成本概算指标制定的,概算指标可以是总工程量的工时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人工和材料成本的货币形式。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中,双方对概算指标约定了一个底点和一个顶点,分包方在概算指标的顶点下完成工程就可以得到奖金,奖金的数额按照低于指标顶点的情况而定;如果分包方在工时或工料成本上超过指标顶点,就应该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直到总费用降低到概算指标的顶点为止。
4.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总包方需支付的内容有三方面:(1)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以及管理费在内的全部成本。(2)占人工成本一定百分比的增加费。(3)酬金。在这种形式的合同中通常有三笔成本总额:报价指标成本、最高成本总额、最低成本总额。在分包方完成工程所花费的工程成本总额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总额时,总包方要支付其所花费的全部成本费用、杂项费用,并支付其应得酬金;分包方花费的工程成本总额在最低成本总额和报价指标成本之间时,总包方只支付工程成本和杂项费用;分包方工程成本总额在报价指标成本与最高成本总额之间时,总包方则只支付全部成本;分包方在工程成本超过最高成本总额时,总包方将不予支付超出部分。
5.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总包方补偿分包方所花费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等成本,另加付人工及利润的涨价部分,这一部分的总额可以达到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和范围而给的保证最大酬金额度。这种合同形式,一般用于设计达到一定的深度,从而可以明确规定工作范围的专业工程项目中。
6.成本补偿加费用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总包方给予分包方支付全部直接成本外
加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是对分包方所支付的全部间接成本、管理费用、杂项及利润的补偿。
7.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专业施工人员在工作中所完成的工时用一个综合的工时费率来计算,并据此予以支付。该综合费率,包括基本工资、保险、纳税、工具、监督管理、现场及办公室的各项开支以及利润等。材料费用的补偿以分包方实际支付的材料费为准[2]。
成本加酬金合同上述在专业分包模式中的分类,亦可适用于其他工程合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将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分为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等。
[1]陈权、吕爽:《以成本加酬金作为计价方式的EPC总承包合同研究》,载《钢铁技术》2015年第1期。
[2]刘剑霞:《专业分包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探讨》,载《广西城镇建设》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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