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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工程造价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工程造价有不同的含义。

从投资者(业主)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固定资产投资费用。投资者为了获得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需要对项目进行策划决策、建设实施(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活动。在上述活动中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构成工程造价。

从市场交易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在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建设工程总费用。[1]

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的规定,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开始到竣工投产所需的建设费用,可以指建设费用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如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可以是所有建设费用的总和,如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工程造价按照工程项目所指范围的不同,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造价,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造价,以及一个或多个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有具体的称谓,如投资决策阶段为投资估算,设计阶段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阶段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施工阶段为竣工结算价等。在合同价形成之前都是一种预期的价格,在合同价形成并履行后则成为实际费用。

同一工程的造价,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有不同名称。如建设工程处于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拟建工程的工程量还不具体,建设地点也尚未确定,其名称为投资估算。在设计工作阶段,初期对应初步设计的是设计概算或设计总概算。当进行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时,设计概算需做调整、修正,反映该工程的造价的名称为修正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对应施工的工程造价的名称为施工图预算。通过招投标由市场形成并经发承包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是承包合同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都是预期或计划的工程造价。[2]

 

二、工程造价的范围及计价方式

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第1条第1项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略)]。”第2项规定:“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略)]。”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根据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至10%。根据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至9%。增值税税率虽有前述调整,但该工程造价公式仍然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7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以下三种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第5条规定:“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就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入工程最终结算账单中。此时结算金额即为工程造价。该结算金额为工程实体造价、发包人应支付其他费用、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的算术总额。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扣款(工期、质量等违约金)、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费用主张(窝工、赶工等费用)均在结算金额中体现。在计算工程质保金、开票金额时以该结算金额作为基数。

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将工程实体造价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利息分别达成单独协议。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工程造价仅为工程实体造价,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在计算工程质保金、开票金额时以该工程造价作为基数。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主张工程款、违约金、损害赔偿、利息等。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工程造价仅为工程实体造价,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在计算工程质保金、开票金额时以该工程造价作为基数。

工程造价亦会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详见【4.7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工程造价按计价方式,可分为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具体的价格形式上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可调价等。详见【3.24 清单计价】【3.19 定额计价】【3.12 固定总价】【3.13 固定单价】【3.14成本加酬金】【3.15 可调价】。

 

三、工程造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称为工程结算。主要的确定方法有:

(一)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确定

根据《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2.1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二)委托第三人审核确定

发包人可以直接与承包人自行协商确定工程价款,也可以经由发包人根据其聘请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出具的报告确定工程造价,或者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确定。《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4.2第1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另外,在某些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财政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工程造价。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协商确定的,可在仲裁或诉讼阶段申请司法鉴定,最终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最终工程造价。

 

四、工程造价的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程造价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应以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为核心,以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为主要工作阶段,以经济、技术、合同、信息和组织措施为主要手段,以事前控制为重点,通过开展投资方案的比选、设计方案的优化、合同管理、投资偏差的控制和投资风险的管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目标。

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3)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4)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5)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6)施工合同的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7)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8)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9)各类招标项目投标价合理性的分析;(10)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11)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12)施工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处理;(13)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和比选;(14)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分析、风险控制,提出融资方案的建议;(15)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16)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17)建设项目后评价;(18)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1]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年版。

[2] 董士波:《全生命周期工程造价管理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工程与科学专业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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