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
一、基本解读
投标报价是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按其中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市场因素等确定的报价,也叫投标价或投标价格。[1]《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27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由此可知,投标报价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其他内容一起构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报价的编制
鉴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报价的要求和给予报价的条件差异太大,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方法不尽相同。同时考虑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以及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以下主要就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进行阐述。对于其他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参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流程,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水平自主进行编制。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下,根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术语解释,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投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为使投标报价更加合理并具有竞争性,通常投标报价的编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投标报价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研究招标文件和调查工程现场。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为保证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合理性,应对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重点内容进行分析,深刻而正确地理解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意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会明确进行工程现场踏勘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应重点对气象、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调查,并对各种构件、半成品、商品混凝土等供应能力和价格及现场附近的生活设施、治安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询价和工程量复核
询价是投标报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工程投标活动中,施工单位不仅要考虑投标报价能否中标,还应考虑中标后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在报价前必须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各种方式对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要素进行系统的调查,掌握各要素的价格、质量、供应时间、供应数量等数据。询价除需要了解材料、施工机具、劳务等生产要素价格外,还应了解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这样才能够为报价提供可靠的依据。询价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产品质量必须可靠,并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二是供货方式、时间、地点,有无附加条件和费用。询价的渠道包括生产厂商、生产厂商的代理人、产品的销售商、咨询公司、互联网或自行进行市场调查或信函询价等。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的大小是投标报价最直接的依据。复核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将影响承包商的经营行为:一是根据复核后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之间的差距,从而考虑相应的投标策略,决定报价尺度;二是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采取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实用、经济的施工机具设备、投入使用相应的劳动力数量等。复核工程量要和招标文件中所给的工程量进行对比,主要注意正确划分分部分项工程,与清单计价规范保持一致,并按一定顺序进行,避免漏算或重算;另外,对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错误,不能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避免导致投标文件评标时被否决,此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可以根据投标策略决定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在核算完全部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后,投标人应按大项分类汇总主要工程总量,以便获得整个工程施工规模的整体概念,并据此研究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并准确地确定订货及采购物资的数量,防止由于超量或少购等带来的浪费、积压或停工待料。
(三)投标报价的编制
1.投标报价的编制原则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必须执行《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投标报价要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发承包双方责任划分,作为考虑投标报价费用项目和费用计算的基础,发承包双方的责任划分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合同风险分摊,从而导致投标人选择不同的报价。
以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投标报价计算的基本条件,以反映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作为计算人工、材料和机具台班消耗量的基本依据,充分利用现场调查、调研成果、市场价格信息和行情资料,编制基础标价。
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与专业工程量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其他相关资料。
3.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投标报价的编制应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计算完毕之后,汇总得到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再层层汇总,分别得出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汇总表。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和以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的分摊。对于不能精确计量的措施项目,应编制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投标人自主确定措施项目费,但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其他项目费主要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组成。暂列金额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招标人提供的暂估单价计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计日工按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投标人按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三、投标报价的策略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投标报价的影响,而且可以恰当运用投标报价的策略。投标报价的策略很多,例如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先亏后盈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等。[2]不同的投标报价策略,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恰当地使用报价策略,会使投标人增加中标机会,减少工程风险、增加工程利润。
(一)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是拟建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经常采用的投标报价策略,在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总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项目的报价,达到既不提高总价,又不影响中标,而且能在结算时得到最理想的经济效益的一种报价方法。常见不平衡报价包括:对资金收入时间早的项目提高报价、资金收入时间晚的降低报价;工程量估计会增加的项目提高价格、工程量估计会减少的部分降低价格;自己可能承包的暂定工程价格高报、承包可能性低的暂定工程低报;自己分包的分包项目高报、业主指定分包的项目低报;单价与包干混合制的项目,固定包干价格的高报、单价项目的低报等。
但是,实践中由于实际变化不一定和预测的一致,可能导致投标人不但不能多得到工程价款,反而甚至会少得工程价款。此外,过分的不平衡报价,其报价可能被认定为废标。因此,不平衡报价也是存在风险的,必须谨慎采用。
(二)多方案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是承包人发现招标文件、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款不够明确,或条款不太公正,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为争取达到修改工程说明书或合同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报价方法。当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款有不够明确之处时,承包人往往可能会承担较大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就须提高单价,增加不可预见费,但这样做又会因报价过高而增加投标失败的可能性。运用多方案报价法,是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个投标方案进行报价,即在投标文件中报多个价,按原工程说明书和合同条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果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件可作某些改变时,另外报一个或多个较低的报价。这样可通过使报价降低,吸引招标人,当然采用这种策略的前提是招标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价。
(三)先亏后盈法
当承包人想占领某一新的市场或想在某一个地区打开局面,可能会采用这种不惜代价、降低投标价格的手段,目的是以低价甚至亏本进行投标,只求中标。但采用这种方法的承包人,必须要有十分雄厚的实力,较好的资信条件,这样才能不断地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
四、工程结算时能否以投标时存在不平衡报价要求调整价款
不平衡报价法是投标人经常采用的投标报价策略,其未被法律所禁止,但不平衡报价过于明显,或不满足招标人招标时规定的不平衡报价要求,其报价可能被认定为废标,或需要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修改。如宁波中院(2018)浙02民终923号认为,涉案合同23.2规定:“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对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若发现中标单位报价中分项的综合报价高于有效投标报价中对应分项综合单价的平均价10%(含),界定投标人该项报价为不平衡报价”,本案中涉及的三份不平衡报价表,其中综合报价高于有效投标报价中对应分项综合单价的平均价10%(含)部分的价格将进行修正。
然而,对于已经中标签订合同且已履行的项目,发包人还能否以承包人投标时存在不平衡报价要求调整价款?对此,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有的法院倾向于认为不平衡报价未被法律所禁止,属于正常经营风险,应不予调价。如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2617号认为,即便投标文件不平衡报价问题的主张属实,该问题所产生的风险亦属承包经营风险范畴,根据“一切权利由其享有,一切债务由其承担”的原则,该项风险即应自负,因此在核定工程造价时,对不平衡报价问题不予考虑。有的法院则倾向于认为不平衡报价不应超过一定的范围,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丽水中院(2016)浙11民终585号认为,涉案工程招投标时虽然未禁止不平衡报价,但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承包人在招投标和增加工程量等方面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明显存在恶意;不仅投标单价畸高,而且实际工程量比标底增加约10倍,该行为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以调整。
[1]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计价》,中国计划出版社2017年版,第174页。
[2] 谭大璐主编:《工程估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25~226页。
发布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