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百科

建工百科

法律评论

周转材料损失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规定,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与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不同,作为工具性材料,周转材料的价值通过施工中的反复、周转使用逐渐转移到工程中,并以材料租金或价值摊销的方式计入工程价款。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的规定,周转材料价值摊销方式有四种,分别为:(1)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如安全网,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2)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次数较多、能够持续使用一定期限的周转材料,如脚手架、跳板、塔吊轨及枕木等。(3)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次数较少或不经常使用的周转材料,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所使用的定型模板和土方工程使用的挡板。(4)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周转材料的价值在造价结算中计入措施费项下,属于间接工程费或措施项目清单的组成部分。无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无论承包人以自有还是租赁的周转材料进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投入以产出计量并取得回报。因此,如工程施工因故工效降低或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的投入没有取得相对应的可计量产出,也就无法通过正常的工程计量、结算取得回报,由此产生损失。此时,如承包人以自有周转材料施工的,其损失为因工期延长而额外支出的周转材料摊销价值;如承包人租赁周转材料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所遭受的损失即额外支出的周转材料租金。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承包人可就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二、承包人主张周转材料损失的主要情形
周转材料损失属于停窝工损失的一种,在承包人因窝工或工程停工导致投入不能取得相应的产出,进而不能通过正常的工程计量、结算取得回报时产生。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周转材料损失的情形,包括法定与约定两种。
法定的情形,通常在发承包双方无相反约定时适用,主要是发包人违约的情形。若工程停、窝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承包人赔偿包括周转材料损失在内的因发包人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内蒙古高院(2016)内民终283号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被责令停工,由此造成承包人周转材料租金损失等停工损失,应予赔偿。
约定的情形,除发包人违约外,发承包双方也可就不可抗力、政策变更等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履约风险的分担加以约定,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7.3对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所作的约定,是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风险,承包人因停工产生的费用损失则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三、承包人索赔周转材料损失的证明责任
承包人索赔周转材料损失,应举证证明停窝工期间承包人现场周转材料的具体种类、数量、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损失的实际产生,并列出索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任何一项证据的缺失,均会使权利人面临索赔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若无全面、细致的索赔签证,承包人的举证责任会较重。以承包人举证用于施工现场的周转材料的种类、数量为例,材料进场检验程序完备时使用自有周转材料的承包人可以以材料进场检验文件作为证据,但至工程停工时,相关周转材料是否还能使用或是否还具备剩余未摊销价值则难以确定。租赁周转材料的承包人可以提供相关周转材料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作为证据,通常情况下这些证据可以在“承包人承租了相应的周转材料”这一待证事实上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如发包人就其是否均用于诉争项目、数量是否合理等问题提出合理质疑,则承包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是否完成,在个案中并无统一标准,承包人的权益实现也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信阳中院(2017)豫15民终1428号认为,承包人举证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可以证明承包人在工程停工期间的周转材料租金损失;而盐城中院(2016)苏09民终3288号则认为承包人提供的周转材料清单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停工期间的周转材料租金损失。部分案件中,承包人能够及时固定证据、保护施工现场,最终其索赔主张得到了支持。杭州中院(2015)浙杭民初字第19号中,工程停工后未能复工,至诉讼期间由司法鉴定单位现场清点后就承包人停工损失作出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最终作为定案证据被法院采信。成都中院(2017)川01民终7534号中,承包人在涉案工程停工后委托公证机关对现场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清点工作进行公证,并依据公证材料取得司法机关对其索赔主张的支持。

四、承包人周转材料停工损失的计算
(一)租赁周转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租赁周转材料用于工程施工的情况下,周转材料损失就是相应期间内支付的材料租金。成都中院(2017)川01民终7534号中,人民法院认可了承包人举证的停工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内蒙古高院(2016)内民终283号则按照发承包双方在诉讼中一致确认的相应时段工程所在地市场信息价计算承包人周转材料租金损失。
(二)使用自有周转材料进行施工
使用自有周转材料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可通过鉴定确定承包人自有周转材料在停、窝工期间的价值摊销损失。山西高院(2017)晋民终37号中,双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对包括周转性材料摊销费在内的停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案两审中对于承包人周转材料损失均采纳鉴定机构通过价值摊销计算方式作出的鉴定意见。

展开

发布评述

0/300

发布案例

0/300
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申请找回密码

欢迎加入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论坛成员资料进行审核,请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