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索赔通知
一、基本解读
延续索赔通知,是索赔方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提交首份索赔报告后,因索赔事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导致索赔方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费用和(或)工期损失,为此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人或合同相对方延续提出的索赔要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第3项约定,“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无论从内容结构或发件目的来看,延续索赔通知均与索赔报告相类似,故又名中间索赔报告。
对于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索赔方除应按合理时间间隔持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外,还应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向监理人或合同相对方提交最终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是索赔方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连续发出的系列延续索赔中的最后一份,是索赔方就特定索赔事件所主张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的最终确认。《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第3项约定,“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延续索赔通知的主要内容
按照《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约定,延续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事件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并列出累计主张追加付款的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而作为工程索赔方基于索赔事件的后续影响而进一步提出的索赔请求,延续索赔通知中进一步主张的费用赔偿和(或)期限延长,相对于首份索赔报告中的索赔主张来说,在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被理解为扩大的损失。故延续索赔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延续索赔的事实理由,即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产生的情况;二是定性分析,即索赔方有权获得进一步赔偿的依据,包括合同依据、法律依据,并应说明索赔方对索赔事件的持续存在无过错,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产生无法避免且索赔方已经采取了措施以尽力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定量分析,即说明在此前索赔主张之外应进一步给予费用补偿的金额、延长的工期,以及累计应给予追加付款的金额和(或)延长工期的天数;四是索赔证据,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搜集整理相应的证据。
三、延续索赔通知的法律意义在于促使各方就索赔事件的后续影响及时固定各自证据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2第2项约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9.4第2项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上述条款,相对方收到索赔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后28天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方的索赔要求。按照同样的逻辑,作为中间索赔报告,延续索赔通知同样适用这一约定,索赔方按约定就索赔事件的后续影响递交了延续索赔通知的,若相对方收到该延续索赔通知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给出答复或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索赔方的延续索赔要求,以此来推动发承包双方及时行使权利、固定证据。
但基于我国现阶段工程行业“以和为贵”、承包人相对弱势等现状,《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这一约定如果在实务中被严格适用,往往会导致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索赔方按约提出索赔并提交索赔报告,其索赔主张理应具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故即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对方收到索赔报告后逾期答复即视为认可索赔方的索赔主张,如果缺乏依据,即使严格按约定程序提出,索赔主张也不一定能转化为有效索赔。而在索赔方的索赔主张具有较为充分的依据时,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关于一方未及时答复即视为认可索赔方索赔主张的约定则可能被援引作为认定索赔方主张成立的依据之一。详见【5.47 索赔报告】。
四、延续索赔通知还具有催告作用,且索赔方自身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
延续索赔通知的法律意义还在于,提示违约方及时停止违约行为并消除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同时也要求索赔方自身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373号认为,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长期停工,应赔偿承包人停工损失,但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租赁费用在工程全线停工后理应尽快归还,故其超出约定租赁期限以外的损失主张系因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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