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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工期延误原因鉴定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工期延误原因鉴定指对引起工程延误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的鉴定活动。工期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延误,而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人和发包人可以索赔的权益是不一样的。例如,对于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除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和增加费用外,还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某些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只能主张工期顺延,而不能主张费用或利润。因此,工期延误原因的确定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索赔权益,是工期延误争议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工期延误原因分类
根据工期延误是由于单一原因引起还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可以分为单一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多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多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又称共同延误。详见【5.42 共同延误】
根据引起工期延误原因的主体责任不同,工期延误可以分为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有关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等。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包人的过错,如提供图纸错误等;另一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导致工程量增加而造成工期推迟等。《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0.6约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4.4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发包人责任原因导致的延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或下达开工通知,导致工期延误的。
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或工程质量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导致工期延误的。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导致工期延误的。
5.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
6.其他由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如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送达至到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的。
(二)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常见原因有:施工组织计划不合理、组织协调不利、质量事故返工返修、现场劳动力资源不足等。
(三)有关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有关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照业务关系进行划分,又可以分为:与发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如监理方、设计人、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分包人等;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引起的工期延误,如承包人发包的分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其中对工期延误原因确定较为重要的就是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实务中,监理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或指示、批准文件发出延迟或发出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
2.监理人对承包人关于隐蔽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检验和试验,而导致过期延误,经重新检验和试验证明合格的。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5.3.3、9.3.3的约定。
3.监理人的检验和检查影响施工进行,导致工期延误,经检验检查合格的。
4.监理人不能按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延期或延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导致工期延误的。
(四)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而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导致工期延误的。
2.遇不利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工期的。
3.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
4.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因环保标准提高,导致施工材料采购和运输困难,而致工期延误等。
5.政府原因,如因环保要求停工、因举办重大国际性会议要求停工等。

三、工期延误原因鉴定的意义
工期延误原因是确定工期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裁判机构对工期争议进行裁判的主要依据。不同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因此,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期延误原因鉴定对于发包人的意义
如通过工期延误原因鉴定确定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则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还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逾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追究承包人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等。
(二)工期延误原因鉴定对于承包人的意义
如工期延误是由于非承包人或与发包人相关的第三人引起的,则承包人可以根据引起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同,主张工期顺延、与工期延误相关的费用以及与工期延误相关的合理的利润。因此,如果通过工期延误原因鉴定,可以确定引起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则承包人可以根据引起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
例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1.2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根据该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3.3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根据该约定,由于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但不能主张利润。《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3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在该约定的情形下,承包人只能主张工期顺延,而不能主张费用或利润。

四、工期延误原因无法鉴定或无法认定情况下的处理思路
工期延误存在多方面原因且无法准确区分时,裁判机构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之间酌情分配工期延误的责任。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476号认为,工程逾期竣工存在多方面原因,且在工程施工中双方未按照约定程序和行业惯例提出工期索赔申请。综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忘录》约定及双方实际履约情况,发包人多次变更图纸设计,且有逾期支付进度款、供料不及时等情形,应对分包工程逾期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人自身有逾期施工行为,且未尽到协调义务,作为总承包人应对工程逾期承担部分责任。
现有证据材料对工期延误原因无法认定的情况下,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终360号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发包人提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但发包人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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