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延误
一、基本解读
图纸延误是指发包人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图纸是指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模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与文件。作为建筑工程的基础依据,图纸延误会导致工期延误和工程索赔等问题。
1.图纸延误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向承包人按时提供图纸是发包人的义务,图纸延误的主体一般为发包人。《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1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其与承包人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图纸延误的情形
图纸延误的情形包括两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而发生的延误。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一般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例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1约定,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7.3.2(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如果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则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合理时间以不影响承包人施工为标准进行确定。
(2)发包人未及时提供修改补充的图纸而发生的延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者发现图纸错误的情形下,应由发包人对图纸进行修改和(或)补充。《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3约定:“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二、图纸延误的法律后果
发包人发生图纸延误,承包人有权提起工期和费用索赔,由发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6.1约定: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根据7.5.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关于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图纸延误导致项目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
北京高院《解答》第26条规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2.关于费用增加
因图纸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承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即合理的利润补偿。补偿的金额亦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由承包人对发包人图纸延误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江苏高院(2016)苏民申989号认为:承包人主张图纸延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图纸延误对工期造成影响及得到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的确认,故承包人主张图纸延误影响工期依据不足。由此可见,如果承包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图纸延误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则其对发包人进行的索赔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3.承包人因发包人图纸延误向发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时,应遵守约定的通知和索赔程序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暂停施工和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图纸延误超过合理时间,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合理催告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或解除合同。深圳中院《意见》第5条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主张暂停施工或解除合同应遵守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不能跨越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途径而直接主张暂停施工或解除合同。雅安中院(2017)川18民终922号认为:“为防止发包人迟延提供图纸,《施工合同》对承包人因发包人提供图纸延误给其造成损失约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依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但是,承包人在要求发包人提供图纸未果后(暂且不论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图纸是否符合工程实际)并没有依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未提供图纸的合同权利,而是跨越了合同约定的救济途径直接暂停施工,并最终解除合同,因此承包人以发包人提供图纸延误为由暂停施工进而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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