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项验收
一、基本解读
甩项验收也称甩项竣工,是指某个工程项目为了尽早交付使用或基于其他原因,发承包双方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项目部分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等对甩项验收并无明确规定,《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3对与甩项验收直接相关的甩项竣工协议进行了规范:“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14.1竣工结算申请及14.2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常见的甩项工程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漏项工程;(2)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完工程;(3)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4)承包人严重拖延工期但发包人急于使用的工程;(5)其他发包人同意进行甩项的工程。实践中,甩项验收往往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甩项竣工验收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合意并签订甩项验收协议的方式来实现。
从形式上看,甩项工程与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部分工作取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合同约定中的部分工作量的减少。但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其一,就整个工程而言,甩项工程最后往往仍需继续进行施工;部分工作取消则是彻底取消,即被取消的工作不再进行施工。其二,甩项工程一般来说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纳入承包人管理,承包人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部分工作取消后,则相关工作内容不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承包人不对该部分工程承担任何责任。
二、甩项验收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建设工程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第5条也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包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等11项条件。
基于前述规定,严格来说,建设工程在进行甩项验收时,事实上并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不满足前述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要求。因此,有观点认为,甩项验收仅适用于对少部分扫尾工程、零星工程等细目工程进行甩项,若对建设工程主体或其他重要施工内容进行甩项,可能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观点认为,甩项验收本质上属于双方达成合意后对合同作出的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取消承包人的部分工作,相关行为并不受到法律禁止,只是会引起合同内容、合同价格,乃至结算、清算条款的变更。
但在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动干预,相关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能够顺利完成甩项验收。且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判例往往也并未对甩项验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查,而更多关注甩项竣工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竣工时间、结算支付、建设工程优先权主张等实体争议问题。
三、甩项验收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关系
基于各自的不同立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甩项验收是否视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可能持不同观点。发包人倾向于认为,既然甩项竣工是部分竣工通过验收,那么竣工也只是部分工程竣工,对于整个工程而言,其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应以甩项的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相应地,承包人一般倾向于认为,工程甩项验收实质上就是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主流观点认为,甩项验收实质上系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合意(包括推定的合意)之后进行的,则该甩项竣工验收即为承包人施工工程整体的、最终的竣工验收,甩项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即为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双方应予以遵守。甩项工程再行施工完成后,仅需对甩项工程进行验收。若甩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是发包人同意选择甩项竣工验收时应当预见和承担的风险,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或采取其他方法解决,但不应因此否定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如浙江高院(2017)浙民再119号认为,发包人在对部分工程甩项的前提下,组织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对涉案厂房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并于2012年3月5日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故该竣工日期应为建设工程竣工日,也即承包人享有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日。
竣工验收往往与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直接相关。在甩项验收情形下,双方有甩项验收协议的,可依据协议直接进行结算。若无甩项协议或甩项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的,依据合同约定按实结算。江苏高院(2013)苏民初字第5号认为,双方签署《工程甩项竣工协议书》载明双方就本工程前期已完工程验收及后期工程甩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确定了停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另行开工等相关事宜,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从双方签订的《工程甩项竣工协议书》内容看,发包人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确认承包人所有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并确认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故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对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予以支持,依据协议书内容支持了承包人提出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诉求。实践中,在双方未对最终没有施工的甩项工程价格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参照招投标文件中关于甩项工程部分的投标金额作为甩项工作金额在结算中进行扣减。如陕西高院(2016)陕民终330号认为,关于该案中甩项工程的价格,由于发包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工程甩项竣工,因此,该甩项工程并非简单等同于施工中正常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变更。甩项工程在投标文件中的概算在投标人中标后,该价格即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按此价格计算认定甩项工程价款,合理合法。
四、甩项工程再行施工事宜
工程甩项验收后,甩项部分工程往往仍然需要再行施工。就再行施工相关事宜,如有甩项竣工协议的,则可依据协议安排施工事宜。但若未签订书面甩项竣工协议,对承包人而言,因甩项工程仍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承包人应主动与发包人协商甩项工程再行施工事宜;无法协商或发包人不予回应的,承包人应形成书面资料予以固定。对发包人而言,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甩项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不成或承包人不予回应的,应形成包含甩项内容及相关施工界面等重要内容在内的书面资料以备追究承包人相关违约责任,之后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或自行完成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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