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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加固、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工程加固、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是指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在确定加固、修复方案时,要满足节约成本和技术可行以及正常使用标准,避免过度修复。对于已经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往往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主张由其自行提供较为经济的修复方案并组织施工,而发包人从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出发,提出甚至超过设计标准且不经济的过度修复方案。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未违约的当事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选择过度维修的修复方案,导致修复费用增加,属于对损失的扩大,不应当支持。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对加固、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确定合理的加固、修复方案。

二、加固、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判断
加固、修复方案的经济性判断需要避免进行过度维修。是否存在过度维修的判定,可以从方案中维修材料的选用和维修范围的确定进行考量。
(一)维修材料的选用
 维修材料的选用应当按照原设计标准进行,并在经济合理范围内。但是,维修材料的经济合理并不是仅对价格本身进行考量,追求单次修复的造价低廉。过低价格的维修材料可能造成维修效果不好,后续需要多次维修,表面上符合经济性原则,实则有违经济性原则。因此,在确定维修材料的经济性原则时,还应该兼顾有效性原则,结合修复后的效果进行综合考量。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693号认为,承包人提出维修材料价格高于原设计方案中使用的品牌,且维修方案中增加了一层柔性防水层也改变了原有设计,属于过度维修。但是,法院经调查和咨询,修复所采用的工艺是通行做法,维修方案是工程人员走访勘查涉案房屋并结合发包人提供的渗漏情况材料制定的,使用的材料都是市场上常用且价格比较便宜的材料。涉案房屋经多次维修仍未彻底修复,且渗漏情况较为严重,为了有效修复房屋渗漏问题,现采取的维修措施是符合经济性和有效性原则的。
 (二)维修范围的确定
 对于虽然不符合设计要求,但是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分,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修复。江苏高院(2014)苏民终字第00350号认为,对于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消防工程,应予维修。对于虽然不符合设计要求,但是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部分,可以通过扣减相关的工程价款对发包人进行补偿,选择全部返工的维修方案属于过度维修。盐城中院(2018)苏09民终1750号认为,综合楼的铝合金窗户,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厚度,但是目前并未产生损坏等质量问题,施工人亦自认扣减厚度未达标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要求全部拆除并更换的维修方案不当。
 
三、加固、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判断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承包人提供的修复方案能够证明是由工程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是基于原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工程的现有质量缺陷,经过与原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比对,能够满足原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则承包人原则上可以证明其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发包人如能证明承包人为了降低成本,修复方案低于了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则可以认定该修复方案的不合理性。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471号认为,对于承包人提出修复方案中02区地坪修复不应采用钢屑水泥砂浆而应采用特殊矿物骨料耐磨地坪,对于墙体裂缝也可以采用局部修复等问题。该院认为,修复方案系采用最接近现场原施工的方案进行,且在一审中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只是对于砂浆的比例提出异议。因此,对于承包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由于所涉工程裂缝较多,进行局部修复并不可行。因此,对于承包人的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在考虑修复方案的合理性时,不仅需要考虑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分的修复效果,还需要考虑对结构整体的影响。最高院(2018)民申5828号中,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涉案车间厂房主体是合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中全部拆除重建的建议是错误的。根据鉴定机构意见,涉案工程的结构中较多构件存在施工质量和截面不满足设计要求,多数构件需重新更换,而在对某个构件修复时,也会影响到其他构件,对结构的整体受力和安全使用不利,降低了结构的整体性和抗震性,建议涉案工程三个钢结构厂房拆除后重新进行施工,因此,采纳上述鉴定意见所确定的修复方案并无不当。
 
四、不具备加固、修复经济合理性时的救济途径
 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如经过评估,认为涉案工程虽具备修复的技术可行性,但修复费用明显过高,即不存在经济合理的修复方案,属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北京高院(2015)高民申字第02148号认为,根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房屋的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质量出现问题,施工人应就其施工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因目前针对涉案房屋的上述问题并无经济适用的修复方案,故一、二审法院针对建房人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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