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加固、修复方案
一、基本解读
《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工程质量加固、修复方案是指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需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而需采取的计划或方案。
在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需要对涉案工程进行专业性评估,从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两个方面,确定其是否具有适修性。[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条文6.2.2注2:结构适修性指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对于具有适修性的工程,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具体的方案。加固、修复方案一般包括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原因分析、拟修复的范围、方式、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修复程度等。加固、修复方案应当满足现行设计规范和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常用的建筑结构加固修复方案有:加设支点加固法、加大截面加固法、外包钢加固法和粘钢加固法。加设支点加固法,适合梁、板等水平跨度较大的结构,但会大大减小房屋内部使用空间。[ 王建德:《建筑结构加固修复新技术的探析》,载万方数据库,《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年4月(中)。]加大截面加固法使用最为广泛,同时施工较为简单,但也存在施工周期较长的缺陷。外包型钢加固法对建筑物承载力的提升较为明显,施工效果较为明显、工序较少、工期短以及劳动力支出较少,但耗钢量大,成本较高。粘钢加固法施工周期短,对建筑损伤小,但是对施工技术要求高,容易出现加固失控的现象。[ 杜小娟:《土木结构工程加固施工方案分析》,载《住宅与房地产》2018年第11期。]
二、加固、修复方案的法律意义
工程质量按照方案加固、修复至合格是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三、加固、修复方案的产生方式
工程质量加固、修复方案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因此,在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选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时,可以选择由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要基于原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工程的现有质量缺陷,经过与原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比对,能够满足原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存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只要该机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即使其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并不影响方案的有效性。最高院(2014)民申932号认为,即使双方协商选定进行质量问题加固设计的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但由于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对涉案专业问题有能力发表专业意见,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因此,其出具的加固设计方案仍然有效,可以作为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加固、修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江苏高院《鉴定规程》第44条规定:“对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定修复方案后,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鉴定时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修复加固费用。”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意见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定。《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对于鉴定机构超越资质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将不被采信。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44号认为,黄山市某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上核准的资质范围仅为价格鉴定,鉴定人员凌某、汪某的鉴定资格为价格鉴证师。由此说明,无论是该价格中心还是两鉴定人均不具有进行瑕疵修复的资质和资格,该中心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加固、修复方案的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加固、修复方案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或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人组织实施。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修复方案,还是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最终选择的修复方案,最终都要落实在修复方案的实施上。正常情形下,承包人一般都能够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承包人通常情形下亦具有修复方案的施工资质。承包人修复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修复即告完成。但对于承包人不具备修复方案需要的资质要求,或者承包人委托的第三人亦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发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对于承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拒绝实施修复方案,或者不合理地拖延实施修复方案,发包人可以予以拒绝其施工或继续施工。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可以按照修复方案委托第三人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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