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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工程质量鉴定标准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指鉴定人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和采用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

二、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的分类
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根据分类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纵向分类
按照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的等级进行划分,自上而下分为:(1)国家标准;(2)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3)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地方标准;(4)经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5)建设工程相关领域被认可的技术成果;(6)相关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标准或技术方法;(7)不具备上述规定的标准或技术方法的,可采用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方法,并通过计量认证,形成书面文件,经当事各方一致同意后实施。
(二)横向分类
按照工程质量诉讼涉及的种类,司法鉴定可以分为:(1)施工质量鉴定;(2)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3)成品质量鉴定;(4)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5)安全事故鉴定。[ 邱洪兴、黄兴棣、丁国良:《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载《工程质量》2005年第9期。]分别对应的工程质量鉴定标准为:
1.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于规范施工行为,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T 50252-2018)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等,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2.规划、勘察、设计规范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各类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分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同施工质量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
3.建筑成品质量鉴定标准
建筑成品质量涉及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分别对照勘察规范、设计规范以及施工验收规范,可以得出局部的符合程度,但是建筑成品的整体安全评价应通过《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及《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的规定进行评价。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是否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对房屋质量的整体评价,而目前的设计规范不具备作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建筑的整体安全状况作出评价的功能,鉴定结论用等级来反映。[ 邱洪兴、曹双寅、丁国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载《建筑科学》2007年第3期。]
4.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标准
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此类鉴定的焦点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引起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
5.工程安全事故鉴定标准
工程安全事故鉴定发生在事故发生之后,此时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是确定的,此类鉴定的主要目的是分清责任,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勘察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勘察、设计、施工各方存在的工作失误,所以其鉴定标准是与事故标的有关的勘察、设计规范以及施工验收规范。

三、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的选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委托的鉴定事项对应的标准往往不止一个,可能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等,而如何选择正确的标准进行鉴定,对鉴定人员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标准按级别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级别最高,其他依次递减。而按照性质划分,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标准,没有可选择性。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选择,但如果执行了推荐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就必须严格按此标准执行。通常级别越高的标准,其技术要求越低。比如,国家标准的要求往往低于行业标准,这是因为国家标准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比如自然资源、环境资源及民族特点等,以期有广泛的适应性。有时选用不同的标准会得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一)合理选择标准的原则
1.鉴定机构应广泛收集不同级别的相关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
2.检测鉴定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标准,要仔细研究其适用范围、试验方法,找出其中的区别与联系;
3.检测鉴定人员应注意标准的时效性,不能使用已淘汰或废止的标准,如确需使用已淘汰或废止的标准,应获得相关当事人的认可。
(二)合理选择标准的方法
1.只有国家标准的,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宜参照执行。
3.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适用条件选择。
4.既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又有地方标准的,应比较标准的区别及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时,则此标准为最低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一般性标准时,应向委托人索取相关资料,按相关资料所标明的标准执行,若无法提供,则按级别高的标准执行。
5.只有企业标准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标准应根据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为有效标准,鉴定机构可以按已经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6.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但有建设工程相关领域被认可的技术成果,鉴定机构可以按此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7.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但有相关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标准(技术方法),鉴定机构可以按此标准(技术方法)进行检测鉴定。
8.不符合上述条款的,鉴定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能够满足检测需要的有关技术方法(其中所引用的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且通过计量认证),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如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法,其检验能力及方法应通过计量认证后采用。

四、工程质量鉴定标准其他相关问题
(一)新旧标准的选择
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国家规范、标准也一直在修订,某些先进的理论运用可能会导致前后规范的结果差异过大。一般来说,新规范标准比旧规范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也就是说,按旧规范标准鉴定满足要求但按照新规范标准进行鉴定会出现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当然也有反例。
进行一般的可靠性鉴定时,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是现行规范(鉴定时执行的规范),这主要是从保证下一个目标使用期所必需的可靠度角度出发的,或者从标准规范的适用性和合法性来说,均不宜直接采用已被废止的旧规范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作为司法鉴定,应该采用鉴定时执行的规范标准。
当被鉴定项目刚好处于新、旧规范标准过渡时期,且双方的合同文件对依据的规范版本未作出明确规定时,根据“从轻原则”,应采用新旧规范中要求较低的标准。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适用标准的偏重
与一般的工程质量评定侧重于消除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不同,司法鉴定用于解决工程质量纠纷,偏重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
1.一般性条文的符合程度要求
规划以及设计过程中的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和规划审查,是设计图纸被正式采用前进行的,属于事前检查,审查单位的审查建议带有指导性和建议性。所以除了对强制性条文要求必须符合外,出于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对一般性条文也可以从严要求。但设计质量的司法鉴定是一种责任追究,在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应与事前审查有所区别,对于没有明显违反设计规范的,一般不应视为过错。[ 邱洪兴、曹双寅、丁国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载《建筑科学》2007年第3期。]
2.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在施工质量鉴定中的应用
施工质量的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存
在明显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的评定结论主要建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基础上。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司法鉴定人没有参与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作出评价。受检测手段的限制,很多检验项目尚无法事后采用检测方法进行复查,因此,工程验收资料仍然是重要的鉴定依据,如何判断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成为鉴定的关键,需要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疑义的部分加以确认,以尽可能缩小鉴定范围。另外,需要注意时间对鉴定结果的影响。不少工程质量纠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甚至较长时间后发生的,此时是否可以适用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于竣工后多长时间以内,不同指标应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几何量一般不随时间发生变化,如钢筋间距、结构构件尺寸等;材料强度一般在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如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强度、砂浆强度等;而结构裂缝、钢筋的锈蚀等则与时间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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