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修
一、基本解读
返修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标准,在可以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行为。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6的规定,返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规定:“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返修与返工、保修、质量责任、协商验收的区别和联系
(一)返修与返工
返修和返工都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者不符合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整改措施。区别在于,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应当先选择返修,若不能返修或者返修后仍然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应当进行返工。详见【6.48 返工】。
(二)返修与保修、质量责任
返修和保修从承包人行为外观上看都是对工程进行修整,质量责任是指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后的赔偿责任。三者在义务期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返修,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至竣工验收合格前,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整改的义务。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返修的后果,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也可能使发包人获得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保修,是指承包人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至保修期届满前对工程承担的维护保修义务。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包括承担发包人自行维修或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以及承担因此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质量责任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28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责任的期间是“合理使用期限”,并不限于保修期届满前,而其内容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责任的前提是质量问题由施工方造成,因此如果非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即使施工方承担了返修义务或保修义务,也不因此导致其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三)返修与协商验收(让步验收)
返修是承包人通过修理或整改使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协商验收(让步验收)是通过返修使工程质量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后,降低约定标准接收工程的行为。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第4款规定:“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该条款即是协商验收(让步验收)。5.0.8规定:“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通过上述规定,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后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以通过协商验收(让步验收)处理。
三、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及法律后果
返修,同样应当区分何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进行修理。实践中通常提及的返工或返修,一般都是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相应的返工或返修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一)发包人原因导致返修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以上原因导致质量缺陷需要进行返工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可以计算返工及返修的工程量,且工期可以顺延。如江苏高院《指南》第6条规定,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等情况,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二)承包人原因导致返修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意见:(1)承包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修理、返工或改建等返修义务,直至工程的质量符合标准或约定的要求;(2)承包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返修义务的同时,还需承担因返修行为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加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承担返修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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