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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协商验收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协商验收,又称让步验收,是指当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但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或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或该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工程现状或者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的情形。

协商验收并非工程施工领域规范的专业术语或专有法律名词,而是建设工程实务界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但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或者经整改、返修后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发承包双方经过协商,发包人同意对工程质量标准降低要求、作出让步后予以验收的交易现象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含义的叫法。协商验收是《合同法》第107条、第111条、第112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因瑕疵履行构成违约后,通过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协商验收的类似规定出现于《质量验收统一标准》5.0.6,涉及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其中规定,“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该条第3种、第4种情形涉及的就是协商验收或者让步验收问题。

 

二、协商验收的构成要件

1.检验批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存在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质量缺陷。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验收标准及相关责任承担进行协商,发包人作出让步后验收须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基本前提,否则即没有让步的必要和可能。

2.须存在质量缺陷的检验批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本身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或者经返修、加固处理后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且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强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2条第2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因此,可以进行协商验收的建设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或经返修、加固后达到的质量标准,不应当低于《建筑法》等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和安全标准。

3.检验批或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客观上无法整改,或因整改不符合经济性、合理性原则而无整改必要,或虽经返修、加固仍然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协商验收是发包人在工程质量已经没有办法或者没有必要完全达到设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于节约投资成本、节省工程建设时间等考虑,接受工程现状的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如果检验批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客观上有整改到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可能或必要,仍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返工、整改至合格后方可验收。

4.发承包双方就协商验收方案达成一致。协商验收的基本前提是发承包双方就验收质量标准及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发包人作出让步,是双方合意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结果。

 

三、协商验收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因协商验收引发的法律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针对相关争议,各地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对质量问题发生的过错程度作出了个性化的裁判。

如沈阳中院(2016)辽01民终13816号中,质量鉴定机构认为涉案工程一层吊车轨顶至室内地面高度,建筑图为7000mm,结构图为6742mm,参照吊车轨道高度134mm应为6876mm(6742mm+134mm);若以建筑图为准,则维持报告的鉴定意见以及一层吊车梁的维修方案不变;若以结构图为准,则一层吊车轨顶实际高度仍不符合设计要求,由于检测平均值略低于设计值,建议让步验收。沈阳中院二审认为,由于该工程存在结构图与建筑图不符的情形,考虑施工方在会审施工图纸中应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且按结构图施工后该高度仍略低于设计值的实际情况,酌定承包人承担20%修复费用。

沈阳中院(2015)沈中民六终字第678号中,质量鉴定机构“对混凝土地面建议让步验收,对窗洞尺寸比设计高度增加的问题建议让步验收,可按窗口增加的面积及墙体减少的面积折算差价”。烟台中院(2016)鲁06民终4699号中,鉴定机构认为,“可以判定该工程层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根据上述检测数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我鉴定机构认为该层高问题不影响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要求,建议让步验收处理”。最高院(2015)民提字第193号中鉴定机构认为,“竖框上错误打孔的仅影响美观、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不建议修复,建议让步验收”。上述案例中,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均提出了让步验收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采纳了相关的鉴定报告,但对于协商验收问题对实体裁判的影响并未有针对性的专项列明,其并未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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