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百科

建工百科

法律评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又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接受委托并运用工程造价专业能力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及管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详见【1.20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颁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订)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9条、第38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另外,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9条、第25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0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第9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工程造价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2.1.22的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上述规定可知,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从外延上来说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甲、乙两级企业资质标准中,对于企业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的比例、企业员工中造价工程师的数量均有要求,且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造价工程师。

但是,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造价员资格、冶金行业造价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已取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已分别取消了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造价员资格、冶金行业造价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根据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8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对应专业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拟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四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三)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要求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2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第28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须为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第6条、第8条第4项、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但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也就是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仍然需要前面所述的企业资质。另外,该办法设立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评价等级,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属于行业自律性质评价等级,不作为企业准入要求,仅作为参考。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3.1.1又对其做了进一步细化,包括: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与调整;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合同管理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价;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二)建筑工程施工领域中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特殊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第19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单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三)政策趋势:鼓励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3条第4项要求:“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通常费用的组成及其限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多数地区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均制定了政府指导收费标准,亦有部分地区或部分项目采取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等规定,政府指导价一般采用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具体累进标准视咨询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致区分为如下项目:(1)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2)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3)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制或审核;(4)投标报价编制;(5)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核;(6)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7)工程结算编制;(8)工程结算审核;(9)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10)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作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其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限制性规定。《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规定,有地方收费标准的,按照其执行;已取消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偏离收费标准20%的,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二)造价咨询单位审价核增减费的博弈

除通常费用组成外,各地方收费标准一般亦会规定审价核增减费的计算方式,如《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附件二中备注第5条规定:“……(1)项目送审价核减率在5%以内的(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2)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超过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3)项目核减、核增部分分别计算审核费用,核增部分由原编制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实践中,施工单位作为造价原编制单位,往往将造价编制得畸高;而造价咨询单位核减率越高,其获得的咨询费用也将越高,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往往有较强的意愿将编制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在最大程度上予以核减。

关于审价核增减费的承担,实践中亦可能产生争议。这是由于《造价咨询合同》一般由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不能直接约束施工单位;其中约定的由原编制单位(即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往往不能直接向施工单位请求,仍需向建设单位主张,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追索或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为免疑义,造价咨询合同乃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应尽量明确审价费用的计取和承担。

展开

发布评述

0/300

发布案例

0/300
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申请找回密码

欢迎加入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论坛成员资料进行审核,请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