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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机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并且其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并未明确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该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即“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该条第1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主体、审查内容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他专业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门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6号)对上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施工图送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家鼓励有多个审查机构的城市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法实施送审。按照承接业务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另一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的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消防安全性;(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等16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此后,试点地区陆续出台相应的改革方案。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规定:“实行多审合一。将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综合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体审查,出具一份审查合格书……”2018年12月29日,住建部依据上述国务院文件精神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正,进一步提出“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提出,“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首先,施工图审查通过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因此,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查合格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人员的质量责任。

其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江高院(2013)浙民提字第133号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是否存在审图失察及其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问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法律要求及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即设计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不必然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只有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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