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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破产程序中行使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中行使是指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破产法的程序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对取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企业破产法》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并无明确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应积极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其权利未得到确认,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可通过提起别除权诉讼的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否拥有优先权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担保权”,是否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特定建筑物而享受的担保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中的“担保权的权利人”应包括《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有学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特别优先权,而非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其无法在《企业破产法》构建的债权受偿顺位中予以体现。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款的立法释义中明确说明:“按照本条的规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别除权的权利人包括: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在破产清算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担保权一样享有

优先权。例如,河南高院(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117号认为,承包人在申报债权时主张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对象是动产,不适用于本案。但承包人主张通过处置建筑物优先受偿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不能因其对权利性质的理解有误而使其丧失该权利。破产管理人称承包人从未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可在厂房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某些地方法院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房地产企业破产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71条规定:“债务人为建设工程发包人时,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通过提起别除权诉讼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应积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第5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包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有观点认为,如承包人的权利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承包人可通过提起别除权诉讼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破产别除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破产别除权的特征,属于破产别除权。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4项也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安徽高院(2014)皖民一终字第00054号]确认承包人可通过提起别除权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案例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发包人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承包人向发包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破产管理人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6个月,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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