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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建设工程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29

一、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仅是建设工程的一种类型。

 

二、建设工程分类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

(一)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按照组成结构可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室外建筑工程;按照空间位置可分为地下工程、地上工程、水下工程、水上工程。详见【6.2 建筑工程】。

(二)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可分为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桥梁涵洞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

1.道路工程

道路工程可分为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机场场道工程,厂矿、林区专用道路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可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城市道路工程按等级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城市快速道、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里巷道路。机场道路工程可分为土石方工程、道面基础工程、道面工程、排水工程、场道附属工程和其他场道工程。厂矿、林区专用道路工程可分为厂矿专用道路工程、林区专用道路工程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各类专用道路工程均可分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

2.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其他轨道工程。铁路按运营速度划分,可分为高速铁路和普通铁路。其中,普通铁路又可分为Ⅰ铁路、Ⅱ铁路、Ⅲ铁路和Ⅳ铁路;按运营性质划分,可分为客运专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铁路工程可分为路基工程、正线及站线轨道工程及其他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分为地下铁道工程、轻轨交通工程和磁悬浮交通工程。各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路基工程、车站工程、正线及站线轨道工程、其他相关工程(给排水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3.桥梁涵洞工程

桥梁涵洞工程可分为桥梁工程和涵洞工程两大类。桥梁工程可分为基础工程、墩台工程、梁部结构工程、桥面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涵洞工程可分为基础工程、洞身工程、端墙工程、翼墙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按断面形式不同,涵洞工程可分为圆形涵洞、拱形涵洞、盖板箱形涵洞、矩形涵洞、框架涵、渡槽和倒虹吸管等工程;按涵顶填土情况不同,可分为明涵(涵顶无土)和暗涵(涵顶填土大于50cm);按水力性能不同,可分为无压涵、半压力涵和压力涵。

4.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可分为洞身工程、洞门工程、辅助坑道工程及隧道其他工程。洞身工程可分为隧道洞身、明洞洞身的棚洞洞身等工程。洞门工程可分为翼墙式、端墙式、柱式、环框式、遮光或遮阳式等洞门工程。辅助坑道工程可分为平行导洞、斜井、竖井等工程。

5.水工工程

水工工程可分为水利水电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及其他水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可分为拦河坝工程、泄洪工程、航运工程、水闸工程、过鱼工程、过水(竹)工程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港口工程可分为码头主体构筑物工程、防护构筑物工程、码头其他工程。航道工程可分为航道整治工程和助航设施工程。

6.矿山工程

矿山工程可分为地下矿山工程、露天矿山工程、矿山配套工程三大类。地下矿山工程也称矿井工程,可分为井筒工程、特殊凿井工程、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工程、主要运输道及回风道工程、采区工程、充填系统工程、瓦斯抽排工程等。露天矿山工程可分为采剥工程、排土工程、井底疏干工程等。矿山配套工程可分为矿区防洪排涝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工程、场外运输工程等。

7.架线与管沟工程

架线与管沟工程可分为架线工程和管沟工程两大类。架线工程可分为送变电架线工程、电信架线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架线工程及其他架线工程。管沟工程可分为油、气、水浆等远程输送各类介质的管沟工程,城市(公共)管沟及其他管沟工程。

8.其他土木工程

其他土木工程指上述土木工程以外的土木工程。

(三)机电工程

机电工程可分为机械设备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工业炉工程、电子与通信及广电工程。

 

三、《建筑法》不适用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

《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预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本条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本条所说的‘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信、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建筑法》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及附属管线设备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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