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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论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作者: 单位: 时间: 2020-09-30

一、基本解读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何种债权可得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以“建设工程的价款”为限。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其第21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由此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意味着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根据现行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不同而有不同的界定。

 

二、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由于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归属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故对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具体规定也不一而同。以最为常见的房建项目为例,根据现行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一般认为包含人工费、材料费(详见【3.40 材料款】)、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详见【3.22 利润】)、规费(详见【3.31 规费】)和税金(详见【3.23 税金】)。因此,前述款项均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此外,垫资款(详见【3.70 垫资款】)是承包人为了完成建设项目,在发包人尚未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下,替发包人所垫付的工程款项。该债权是否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需审查垫资款是否实际使用到了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即是否已经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如果垫资款已经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已物化为建设工程之中,属于承包人已经实际支出于建设工程的范畴,承包人对此享有的权利类似于取回权,可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款项没有实际投入建设工程之中,没有“物化”的过程,则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属于“名为垫资实为借贷”,不属于真正的垫资款,亦不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三、有争议的优先受偿价款

有争议的优先受偿价款系出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发包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不过能否最终受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裁判观点。较为常见的此类款项主要有:(1)非因承包人原因所致停窝工而增加的机械费、人工费;(2)质量保证金;(3)工程奖励款等。

1.因停窝工而增加的机械费、人工费是指因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等而导致停窝工,停窝工期间所必然发生的机械租赁期限延长和施工人员窝工而导致的机械费、人工费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机械费、人工费的增加,应当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应计算在工程款之中,亦不存在优先受偿的争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机械费、人工费的增加以及因不可抗力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等导致停窝工而增加的机械费、人工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则有不同的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该费用是承包人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并且也凝结在了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因此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否定的观点认为,该费用属于停工索赔部分,尤其是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工、窝工所增加的机械费、人工费系发包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3条规定的“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当属于可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

2.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用。含义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承揽工程而向发包人作出保质保量施工的保证而支付的款项,属于履约保证金的范畴,与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实际关系,承包人虽支出该款项,但最终在如约履行的情况下,该款项仍将予以返还承包人,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实际支出的款项,亦不存在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的过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相关规定,保证金属于动产质押,因此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对象。含义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该款项原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仅因质量保证期尚未届满,而暂不予支付。支付时间的远近并不改变该款项属于工程款的性质,其系工程价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仍属于可优先受偿的范畴。

3.工程奖励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因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一定事项,合理化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后,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围,因此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奖励款属于工程价款范围,因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不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有关债权

不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有关债权是指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明确规定,而被排除在可优先受偿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之债。此种类型的债权主要反映在最高院《优先权批复》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中。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3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2款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以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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